【明慧网2004年9月2日】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林均兰(受害人刘玉凤妻子)、女,61岁,系文登市宋村镇小泽头村农民,住小泽头村。 赔偿义务机关:文登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一、要求赔偿受害人刘玉凤死亡赔偿166,920.00元; 二、要求按年度支付赔偿受害人刘玉凤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一直到死亡时止。 赔偿事实和理由: 二○○○年七月十八日十七时许,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将受害人刘玉凤拘禁在文登市看守所,受害人刘玉凤被拘禁后,赔偿义务机关唆使监所内人犯殴打受害人刘玉凤,时隔四天,即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许,赔偿义务机关电话通知受害人刘玉凤亲属将其领回,受害人亲属接到通知后即到文登市看守所,当受害人刘玉凤亲属见到受害人刘玉凤后发现,受害人刘玉凤身体多处受伤,当即受害人刘玉凤亲属将受人刘玉凤用出租车领回家中,第二天,即同月二十三日早六时左右,被害人刘玉凤死亡。 同月二十四日,因受害人刘玉凤死因不明,需对受害人刘玉凤進行尸检,文登市司法机关通知受害人刘玉凤亲属到场对受害人刘玉凤進行尸体解剖。受害人刘玉凤的亲属刘志明、刘志强、侯勇强三人到场,经法医对受害人刘玉凤尸体解剖发现:一、受害人刘玉凤右眼弓外侧有3.5X4CM淤血;二、脸部有划伤;三、喉结有2CM青紫;四、左右上臂均有多处不规则片状青紫;五、胸部有25X34CM青紫;六、左右下肢有多处不规则片状青紫,并有点状脱皮现象伴有皮下软组织受损;七、背部有大面积青紫;八、脑珠网膜下出血;九、左右胸肋骨第二、第三、第四骨折;十、胸骨上端骨折。 对上述法医对受害人刘玉凤尸体解剖证实,受害人刘玉凤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外力作用(钝器)所致,并非受害人刘玉凤自残所致。 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将受害人刘玉凤非法拘禁之后,唆使同监人犯殴打受害人刘玉凤,致使受害人刘玉凤身体多处致伤,是造成被害人刘玉凤死亡的直接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被害人既不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亦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拘禁受害人刘玉凤行为违法,受害人刘玉凤在被非法拘禁后,赔偿义务机关唆使同监人犯殴打受害人刘玉凤造成其死亡。 受害人刘玉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文登市看守所非法拘禁期间因外力作用(钝器)导致其死亡。文登市看守所负有依法保障受害人刘玉凤人身权力不受侵犯,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的法定职责,而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拘禁受害人刘玉风,又未尽法定监管职责,使受害人刘玉凤被打时不能及时制止,后又未能及时送医院治疗,故对刘玉凤的死亡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受害人刘玉凤的死亡应负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刘玉凤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人:林均兰 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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