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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钢退休职工欧志明自述遭受迫害经历
【明慧网2004年9月17日】

昆钢总公司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欧志明,是昆钢华云公司退休职工,今年59岁。说起我的名字,各位领导可能并不陌生,因为我是炼法轮功的,且因为99年因法轮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我到北京上访给昆钢带来了所谓的“麻烦”,我也因此身陷囹圄。几年来,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上访有没有错?算不算违法?

首先说一说我为什么上访,这得从我炼法轮功说起。我是1998年初开始炼法轮功的。我原来身体很不好,年轻时患有胃下垂,76年检查胃下垂9公分,76年至80年因胃溃疡多次住院。又因吸烟过量患有严重的支周炎。80年代中期因在单位做防水材料试验而导致苯中毒,身体状况更是急剧下降。全身皮肤瘙痒起疮,严重贫血,血压降至50-70mm/hg,体重降至49公斤(我身高1.71米),支周炎更是日重一日,每天生活在痛苦中。

我修炼法轮大法半年以后,身体奇迹般地康复,血压升至70-110mm/hg,且长期稳定,支周炎不治而愈,体重增加了7公斤,吃得下睡得着。多年没有戒掉的香烟也在炼功后仅一天之内就戒掉了,从那时起再没吸过一口烟。我真正体验到法轮功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也由衷感谢师父给了我健康的身体。

99年7月20日,江××突然在全国范围内对大法弟子实施大抓捕。7月22日中央电视台又播放了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的通告和公安部“六不准”通知。我想不通:法轮大法教导炼功人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并通过修炼有一个好身体,这种“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为何要取缔?!而且采用的手段又与文化大革命如出一辙,这正常吗?眼看对法轮功的打压愈演愈烈且不许申辩,我便产生了上访的念头。

1999年12月初我到北京后才知上访无门。12月4日早上8时我在天安门的纪念碑前做了一个炼功的动作,不到10秒,就被旁边的警察带到了前门派出所(后来的天安门分局),两天后的12月6日被领回昆钢保卫处(即昆钢公安分局,现在的罗白分局)。随之而来的是48天的拘禁和送劳教,过程是如此简单。在街上用手比划一个动作就算犯法?就要坐牢?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回头看这件事情,该是多么的滑稽可笑,多么的不可思议!

今年以来,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我得出结论:我到北京上访没有错,更没有违法,而违法的恰恰是昆钢公安分局的某些人。《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到北京上访恰恰是行使这种权利。

1999年12月6日我被关押在昆钢公安分局刑侦队,直至12月8日晚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在这五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刑侦队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五十多个小时不给我睡觉,多名警察轮番逼供,强迫我承认到北京上访违法,是受人指使,是我邀约和胁迫向华强一同去北京等等。我不承认这些子虚乌有的罪名,我没有邀约更没有胁迫向华强。他们见硬的不行,又来软的:你看向华强年纪大了,又是女同志,你应该多承担点责任嘛!我说:你们如果要这样说,那就我邀约向华强也可以。于是我便有了一条邀约向华强的“罪状”,其实向华强自己从未说过是我邀约她的。后来才知道,昆钢公安分局为了树立两个迫害大法弟子的典型:一个是所谓“宽大”的典型,一个是所谓“严打”的典型。他们就把我作为严打的对象而拼命的罗织罪名,骗供是他们的手段之一。

在这五十多个小时中,昆钢刑侦队至少有以下违法行为: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進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拘留逼供我五十多个小时又没有取得任何违法证据之后,昆钢公安分局刑侦队又于99年12月8日将我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关押。这期间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通知我的家人。这一非法关押又是46天,直到2000年1月22日将我送去劳教。

在这40多天中,昆钢刑侦队对我多次逼供,内查外调也没有取得任何有关我违法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这就是说,首先,被拘留的人,应该是认为需要逮捕的,而且应当在拘留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再加上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期限为10天;其次,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期限为14天。所谓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或交通不便,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再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时间可延长30天,加上检察院批准的7天,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而我仅仅是上访,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违法,更不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竟达48天。

在我被关押的40多天里,我妻子曾找到昆钢公安分局的局长余家盛。余家盛的答复是:只要我认错,马上可以放出来。他说我不仅不认错,反而口出狂言。什么狂言呢?我对昆钢刑侦队的人讲:我上访没有错,炼法轮功也没有错,是党中央错了,江××错了。刑侦队的人讲,你竟敢说党中央错了?我问:党中央难道就不会出错吗?57年反右,58年大跃進,59年批判彭德怀,66年文化大革命,不都错了吗?这就是余家盛所指的“狂言”。

我不禁要问,既然认错就可以释放,那不恰好证明我没有违法么?既然已经认定我没有违法又将我关押在看守所40多天,昆钢公安分局的一些人如果不是法盲,就是执法犯法。

在昆钢公安分局问不出结果,我妻子又去到昆明市公安局,也算是上访吧。昆明市公安局610办公室的答复是:我的情况他们也清楚,主要是昆钢要将我作为严惩的对象,要判刑。但仅仅上访判不了刑,很可能送劳教。

果如其言,在没有通知我家属的情况下,昆钢公安分局于2000年1月22日将我送至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劳教期三年。劳教书上的罪名是:法轮功上访。显然这一罪名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它与《宪法》相违背;其次,按照公安部的“六不准”定罪,我违抗了“不准上访”这一条,但公安部的“六不准”不是法律,所以不能以此来定罪;退一步说,就算可以按“六不准”定罪,《刑法》中没有任何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几种人,我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六种情况,我也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和我同时上访的向华强劳动教养期一年,我因为“口出狂言”增加2年。狂言定罪,比文化大革命犹有过之而无不及。

劳动教养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我看来较之敌我矛盾犹有过之。其它劳教所的情况我不知道,云南省劳教二所的那些警察根本不把劳教人员当人看。劳教人员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平时劳动每天都在12小时以上,农忙时在16小时以上,甚至达20小时。警察(劳教人员称之为管教或队长)对劳教人员可以随意体罚打骂,稍不如意就拳脚相加。在大法弟子被送到劳教所之前,劳教人员基本是清一色的吸毒者。这些人本来就伤透了家人的心,送劳教后家人绝大多数从不问津,其境况可想而知。

比如一大队一中队一个吸毒人员叫土比西子,28岁,是个彝族,因生病未出工被管教打成重伤,伤、病交加,奄奄一息,只得送禄丰县医院抢救。打了两天吊针就没人管了。禄丰县医院打电话到劳教所,又把这个半死不活的土比西子接回一大队。一大队怕土比西子死掉,也不愿花钱给他治疗,便通知家属领走,而家属却迟迟不来。也是他命大,既没打针也没吃药又活过来了,到家属来时已经可以在别人搀扶下走路了。

又比如一大队二中队一个吸毒人员叫查××,因背后说了中队长闻寿一句坏话,被闻寿听到了,当场就被打成重伤,两个月起不了床,也是没有经过任何治疗又活过来了,这期间始终未见家人来看过他。

这两起是我见到比较严重的,至于平时劳教人员被警察或警察指使监督岗(劳教人员中的小组长或门卫等)打上几拳,踢上几脚,或罚跪等体罚更是家常便饭,完不成任务不给饭吃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些吸毒人员也知道,反正自己的死活没人管,因而无论受到何等非人的虐待也都默默的忍受,从来不敢反抗。久而久之,在劳教所那块土地上,虐待和被虐待,早已成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许多在任何其它场合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在劳教所已是司空见惯。

比如,一大队有一个面积约一亩的沤粪池,里面的水不知有多少年没有换过,水里面各种颜色的寄生虫游来游去,讲卫生的人看一眼可能饭都吃不下去。这个沤粪池属一中队,每年麦收以后,一中队的150多亩地的麦草全部丢到沤粪池里,开始象一座小山一样,慢慢地便会腐烂下落。春节前又把这些腐草捞起来,加上泥土垒成一堆一堆使之彻底腐烂。第二年又作为有机肥施到地里。试想这样一个沤粪池的水在劳教所以外的其它场合谁敢沾?但在劳教所就不同了,捞麦草时边上的可以用钉钯捞,池子中间和底部的就捞不到了。这时队长(警察)便指令几个人跳到齐脖子深的粪水中去捞,又冷又脏又臭。大约10天左右才可以捞完。我想,在农村,农民是不会让自己的牲口下到这种池子里去的。

九九年云南省司法厅下达了对劳教所大法弟子实行严管的指令,二所有的警察更是变本加厉,让大法弟子干最苦最累的活。我是2000年3月8日由五大队转一大队的,一大队的劳教人员全都在40岁以下,我当时是年龄最大的,但几乎每次都是让我干最累的活。比如浇菜地时便分配我挑大粪。从粪池到菜地约500米,每一挑有40-50公斤,规定一上午20挑,我一上午挑了22挑。

我举这些事例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如果把法轮功作为所谓的特殊情况而法外施法,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甚至于执法机关都会把国家法律当儿戏,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决定,从今年5月到明年6月,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高检院在有关会议上强调指出:对侵犯人权的案件,无论发生在什么领域和部门,无论涉及到什么人,包括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都要坚决查办,依法追究。

也许各位领导会问,你写这封信的目地是什么?我的目地是从法律的角度讲清事实真象:我上访没有违法,而由此施加给我的一切不公正待遇都是违法的。我并非是在给昆钢带来什么“麻烦”,我是在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行使《宪法》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希望各位领导善待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因为法轮大法就是教导人们做一个好人。而每一个真修的大法弟子无论他修炼以前的工作表现及为人处事如何,在他决心修炼法轮大法后就会努力做一个好人。不是有一首歌中“好人一生平安”吗?善待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必将有美好的未来!

昆钢华云公司退休职工 欧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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