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叫杨小明,女,35岁,是昆明医学院后勤服务发展中心物业管理科职工(前称是昆明医学院总务处)。我自幼体弱多病,因双眼疾病无法就学,小学毕业就休学在家待业,于1984年参加工作至今。1995年底我有幸与法轮大法结缘,通过学法炼功,读《转法轮》和法轮大法其他一些书籍后,我人生当中许多百思不得其解的迷团一个个解开了。从此人变得精神振作,心态平和,身体也健康了。六、七年从未上过一次医院看过一次病,也没有花过一分钱医药费。 1999年7.20江泽民以一个小人的妒忌之心,完全基于个人私欲,根本不顾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将亿万法轮功修炼者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对信仰真善忍的大法修炼者进行惨无人道的血腥镇压。7.20以后,我一直坚持向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讲真象,告诉他们:“法轮大法是教人重德向善的高德大法!电视上都是欺骗造谣的谎言。”因此学院专门成立了一个迫害我的“专案小组”,逼迫我骂师骂法,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我不配合,他们就将黑手伸向我的父亲和丈夫,以停发退休工资和下岗相要挟。更卑鄙的是,他们竟逼迫我七十岁的父亲跪在地上求我放弃信仰。我看到父亲那样做心里很难受,也给父亲跪下了。我对在场的学院总务处领导及迫害小组成员之一的秦德勇说:“你们不能这样!我的师父是教我们做好人,这没有错!” 由于我坚持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在我得知自己怀孕不到半个月,秦德勇竟找到我丈夫单位的领导,向我丈夫施压,如果我不做人流,就要开除他的党籍,并让他下岗。在他们的威逼下,2000年1月7日,丈夫无奈,只好忍痛把我拉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000年2月24日,我与几个朋友到下马村一个熟人家做客,被冲入家中的恶警绑架到马村派出所,非法审讯后还不准我回家,并通知学院保卫科的人把我带到学院总务科办公室非法关押了一夜。第二天学院领导又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我对他们说:“我信仰真善忍没错,我上熟人家做客,是我的人身自由,又没有违法,你们为什么这样对待我?”到了下午五点多钟,他们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将我送到看守所拘留十五天。 在看守所里,每天从早到晚拣辣子,拣不完不准睡觉。每天还要交六元钱的伙食费,十五天共交了九十元钱。期满那天又将我非法转到海埂警察培训基地关押了六天,每天让我家里拿一百元生活费,共交了六百元,前后非法关押了我二十一天。这一切对于很少经历过挫折的丈夫实在是无法承受,于是他提出和我离婚。为了不再牵连他受苦,我就同意和他协议离婚。就这样,我原本幸福的家庭被迫害得“夫离子丧”、家破人亡。 我与丈夫离婚没多长时间的一天,秦德勇让手下的人把我叫到总务科办公室,秦德勇就趁机溜到我家里,在无任何搜查证件的情况下抄了我的家,并拿走了我的大法资料。当时只有父亲一人在家,父亲无法忍受这种侮辱,一气之下跑到总务处把我叫出来,二话没说,对我拳打脚踢,把怨气全发泄在我身上。这时被路过学院的两位老师看见,才把父亲拉开。 2001年秋末冬初,为了使民众不再受谎言所欺骗,我和许许多多法轮功学员一样,冒着被抓、被关押、被迫害致死的危险,印制、散发真象资料。于2001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恶警抓捕,抄家后送五华看守所关押了三十天,然后就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在劳教所里,恶警对我进行强制洗脑、强制转化,我被恶警的伪善所蒙骗,听信了他们的谣言,附和了邪恶的要求。于2003年被所外执行半年,回到学院后,我被安排到绿化组工作,六个月,每个月只发给我六十六块一毛四的工资。我在劳教所一年半期间,学院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让我父亲每年交九千零十二元钱,说是保我在劳教所期间的工龄。我认为学院领导在我受迫害时趁人之危,让父亲每天起早贪黑,靠每月发牛奶的三四百元钱来交这所谓的保我工龄的九千零十二元钱,并要求两次交齐(后只返还了五千多元钱给我)。 基于上述事实,我请求: 1、鉴于“专案小组”对我进行迫害是违法的,逼迫我父亲向我下跪是对我父亲的人格侮辱,逼迫我流产造成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我要求依法追究秦德勇等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向我和我父亲赔礼道歉,并赔偿我们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2、鉴于马村派出所的恶警对我绑架、审讯是非法的,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拘留十五天,期满又将我转到海埂警察培训基地关押六天也是非法的,我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退还我所交的伙食费和生活费六百九十元。 3、 鉴于秦德勇私闯民宅,我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拿走的大法资料全部归还。 4、 鉴于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对我的抓捕和劳教是非法的,我要求依法追究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的法律责任。 5、 鉴于昆明医学院后勤服务发展中心在我非法劳教期间巧立名目,索取的九千零十二元的所谓工龄费,我要求全部退还。 此申诉同时抄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马村派出所、关上看守所、海埂警察培训基地、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五华看守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昆明医学院。 申诉人:杨小明 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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