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4日】中国前教育部长、现任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坦桑尼亚作外交访问期间,被一群人权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团送上当地法庭,并于7月19日被迫出庭应讯。 这个律师团代表的是在中国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相对那些收到法庭传票后迅速消失,遁回国内的中国官员,在坦桑尼亚以贵宾身份行外交访问的陈至立,在被访国的法庭上没能找到回避的借口,成为来不及隐遁而被迫上庭的第一人。 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报告显示,陈至立在任教育部长期间,利用职位之便有系统的向中国下一代灌输“仇恨及镇压法轮功有理”的思想,并直接导致教育界大量炼法轮功的学生、教职员工被关押,61人被迫害致死。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主流社会民众被杀、失踪、强迫失学、非法关押等等,都属于基本人权的问题。 目前外界尚无陈至立的回应报导,也无中国政府的片言只语。类似陈至立这样的案例在世界各地已经如雨后春笋,越立越多。被告的中共高官或手上沾有血债,或有直接迫害法轮功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被告是镇压法轮功运动的发起者江泽民,有关他的法律程序仍在美国芝加哥法庭的审理中。 类似江泽民“不惜一切外交手段”弹压诉讼案的做法,在陈至立事件上,中国政府没有回应的原因,可能是寄希望于两国的暗箱操作,期望用外交手段结束此事,并尽量避免声张。 用“外交手段”摆平诉讼案,说白了,就是利用两国政治及经济利益的牵制或交换来影响司法公正。 世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但对“司法独立”的强调早成各国通例,这是保证“司法”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 但中国的司法因其一个政党的体制,与世界其它法制国家存在着很多冲突。比如各类高官可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对司法指手画脚,包括各类文件、指示、或利用高压手段,令司法机关受政府越权之苦。 从加拿大最近发生的“加法院下令扣押中国外交官财产”事件,可以窥现一般中国官员对待司法的心态。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因言语攻击当地一法轮功学员被判罚款。但潘倚其外交官员身份,不回应加法庭的传票、裁决及扣押令,并以先行取消自己银行账户的手段逃避罚款。中国政府方面亦通过被告律师发出了“希望加拿大政府能够介入”的声明,称此事将“影响两国关系”。 问题在于,加拿大的法制制度与中国有根本上的区别,政府没有权力控制法律程序。在中国司空见惯的“政法介入司法”,在法制国家是莫大的丑闻。 坦桑尼亚作为非洲的一个小国,在经济与国力建设上曾受到中国政府诸多援助。例如其“交通大动脉”坦赞铁路的建成,便有中国派遣的数万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其铁路、煤矿、农场、纺织厂、糖厂、农具厂等一百多个项目方面皆有中国方面的技术合作、贷款或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经济因素会否影响到司法公正?这对坦桑尼亚的司法独立和法庭的诚实性构成了考验。 不过,在陈至立案件上,坦桑尼亚法庭的迅速反应对于弱势的受害者是一种鼓舞。对于政府不敢得罪的援助国官员,司法系统敢于出面,对其可能有的罪行进行取证及审理。也就是说,不因为“我是平民就可以轻易被抓,她是政府的赞助者就可以免遭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司法界境遇是比较特殊和可怜的。非洲小国的司法部门敢挑起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部门不敢承当。所以炼法轮功的民众在中国的言论渠道和合法权益都可以被江泽民封死,没有律师或法官敢违背江的意志保护受害者,或帮助本国公民履行其合法权益。 也因此在各类海外法轮功学员起诉中共高官的案例中,常见中方政府以“影响两国关系”为由发出“撤案”的要求和警告。从世界各国风起云涌的“诉江”案看,这种警告的效用是比较苍白的。因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多党执政和民主的基础上,和中国政府一党统治的欲求是背道而驰的。这是导致中共高层和世界通认的司法规则产生冲突、发出“政府介入”等不适宜言论的原因;同时中国官员也难以适应这种落差,如诽谤罪名成立但拒受制裁的潘新春。包括陈至立本人,作为受惯尊敬的中国高层官员,在面临法庭聆讯时,相信其内心是震惊和彷徨的。 法轮功学员运用公正独立的司法程序,利用受迫害的各类证据,已经在国际上对迫害法轮功的中国官员形成了围堵之势。虽然国内的迫害尚未停止,但国际上的谴责和法律制裁,足以引起国内高层的警戒和反思。 陈至立事件仍在进行之中,相对结果更重要的是,法庭、民众和其它国家政府都将有机会通过此案了解更多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明白真相的人越多,这场迫害就越难维系,也就是说,这个事件的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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