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当天赋人权普遍受到世界保护时,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载入庄严《宪法》时,江氏却凌驾于《宪法》之上,以个人意志违反国家体制,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这场运动耗费了国家四分之一的国民经济,给民族造成了深重的道德灾难,同时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倒退了几十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的损失。 1、 江氏及追随者践踏法律 江氏及舆论打手肆意践踏《宪法》、《刑法》等法律,控制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所有宣传媒体,采用流氓手段,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肆意侮辱、诽谤、丑化法轮功、法轮功创始人及法轮功学员,煽动仇恨、制造“天安门自焚”等一系列伪案,向全国及世界散布弥天大谎。 江氏及追随者肆意践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上访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辩护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赔偿权、财产权、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权利。 江氏成立各级“610”非法组织,指挥军队、外交、国安、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全部国家专政机器,采取开除学籍、公职、拘留、劳教、判刑、酷刑折磨等手段灭绝人性的系统的迫害法轮功学员。 截至2004年7月,法轮功学员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至少有1000余人,有6000余人被非法判刑、超过10万人被非法劳教,无数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禁过,数千名健康的法轮功学员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摧残,无数学员被逼迫失去学业、工作、离婚或流离失所…… 2、法轮功学员维护法律 面对江氏犯罪集团的诬蔑、诽谤、栽赃、陷害;面对冤狱、酷刑、洗脑、生死选择。法轮功学员既没有屈服,也没有武力报复。在没有任何说话的机会和渠道下,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残酷迫害下,法轮功学员不得不用依法上访,散发传单等各种和平、理性方式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象。法轮功的各种反迫害活动都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人大”、“信访”真的听取民声,履行职责,法轮功学员就不会走上天安门。如果电视不被江氏劫持,如果分给法轮功学员哪怕一小时的讲话时间,那么,法轮功学员不会选择电视插播。如果几百种的报纸分给法轮功学员哪怕一个版面,那么法轮功学员不会选择传单。如果没有残忍的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就不会举办〔迫害与信仰〕酷刑展,将酷刑的种类、毒打、折磨的手段昭示天下。如果江氏没有累累血债,就不会有“全球公审江泽民”。是江氏非法施暴、疯狂迫害在先,法轮功和平抗争、反迫害在后。没有迫害,就不会有反迫害。面对自身遭受血腥的灭绝迫害,法轮功没有以血还血,而是和平理性的反迫害。 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法轮功学员在反迫害中,尽管迫不得已采取了很多方式。如:坚持自己的信仰、上访、散发传单、光盘、打横幅、贴标语、讲真象以及电视插播等,所有这些,都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上访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这种反迫害合理,也合法。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是“真、善、忍”,说真话、对人真诚;与人为善,为他人着想;宽容忍让,发生矛盾找自己的不足;炼法轮功还可以帮助人们祛病健身。这样的信仰,不仅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利国利民。不是说要以“德”治国吗?那么为什么还要镇压“真、善、忍”呢?如果“真、善、忍”是邪的,那么什么是正的呢? 当法轮功学员依法行使上访自由权时,在上访过程中,采取的是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没有任何过激的语言和行为,没有扰乱交通秩序,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当法轮功学员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只是针对媒体的造谣,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把事情的真实情况说出来或印成传单,送给最广大的老百姓,让他们明白事实真象,这不正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吗? 至于有人说电视插播是损坏公物的违法行为,这是不成立的。电视已成为江氏的主要犯罪工具之一,通过电视散布谎言丑化法轮功,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而且至今电视仍然没有停止诽谤宣传,继续不法侵害法轮功学员,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为了自卫,为了澄清事实,更为了人间正义,挺身而出,搞电视插播,这是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电视插播是合法的。 法轮功学员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同时也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法轮功为祖国赢得了空前的至高无上的荣誉!“真、善、忍”的光芒照亮了世界,“法轮大法好”响彻全球。法轮功已传播60余个国家,受到了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们的认同,受到多国政府1000多项的表彰。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被译成30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发行。鉴于法轮功为人类和平作出的杰出贡献,法轮功创始人获得了2000年、2001年、2003、2004年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五年来,法轮功学员不卑不亢、不屈不挠、以惊人的毅力持久的依法进行反迫害。法轮功依法反迫害的过程就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维护天赋人权的过程;法轮功依法和平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祖国荣誉,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 3、请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五年来,仅仅在黑龙江省庆安县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及原公安局政委王至龙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用酷刑,践踏《宪法》、《刑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肆意侵犯庆安县广大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上访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权利,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刘岩、扬景云被迫害致死;刘忠琴、刘忠杰、林秀梅被逼出家门流离失所;40余人被非法拘禁过,其中12人被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罚款16万元,其中刘忠琴一人就被非法罚款高达11000元,个人合法财产被抢走。王至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根据《宪法》第41条,我们依法向庆安县人大、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王至龙等凶手。 王至龙罪行一览表
罪名 | 条款 | 犯罪事实 | 情节或后果 | 量刑 | 侮辱罪 | 第246条 | 用极其流氓语言肆意辱骂法轮功创始人、辱骂多名法轮功学员是痴迷者、疯子、傻子……辱骂学员家属。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第251条 | 以劳教、开除、株连亲友、单位等邪恶手段逼迫多名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逼写不修炼保证书、签字…… | 情节特别严重; 致使有些人被迫放弃信仰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拘禁罪 | 第238条 | 有40余人被非法拘禁过,其中12人被判劳教。 | 情节特别严重,连60、70岁的老人都不放过,使他们承受巨大的精神、身体双重痛苦;经济损失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248条 | 对法轮功学员拳打脚踢,罚晒,灌食浓盐水,注射不名针剂。 |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致人伤残、昏倒。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讯逼供罪 | 第247条 | 对法轮功学员使用“上绳”“开飞机”“秦琼背锏”等酷刑。 |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法轮功学员被打吐血,面目肿胀变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245条 | 非法侵入多名法轮功学员住宅,搞笔录,逼写保证书 | 情节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非法搜查罪 | 第245条 | 对多名法轮功学员非法搜查住宅,搜大法书,抢东西。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滥用职权罪 | 第397条 | 致使1人死亡、40余人被非法拘禁、非法罚巨款、非法收保证金。 |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致1人死亡。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我们自身权利受到肆意侵犯的严重情况下,我们向特定的国家机关,向特定的赋有法定职责的执法者提出法律保护,希望执法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无辜同胞免受不法侵害。 当同胞被残害,作为有良知的执法者,能保持沉默吗?当同胞被虐杀,作为赋有正义感、应恪守职业道德的执法者,能不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吗?当有人亵渎国家法律,违法犯罪,作为赋予法定职责,以维护法律为己任的执法者能不抵制罪恶吗?能不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吗? 正义的执法者们,勇敢的站出来,让我们以坚定的心,无畏的精神,将倾斜的天平扶正,将法律的尊严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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