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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朱均秀控告金牛区公安分局的非法行为
文/四川成都大法弟子 朱均秀
【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公民朱均秀,现年50岁,家住成都市青羊区文殊院街18号3幢1单元21号,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青羊分局稽查局公务员,原中共党员。

近几年来,我曾多次遭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的绑架、关押、刑讯逼供,酷刑折磨,并被非法劳教一年。尤其是2002年,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公然执法犯法,非法查封我和丈夫经营良好的公司,抢走公司巨额现金、货物、所有办公设备以及公司用于业务经营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是丈夫刚刚按揭贷款买来还未投入使用的“宝来”牌新车。同时他们还毫无道理,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绑架了一些公司的管理人员,来公司探亲的员工家属,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将我丈夫余加清以及在公司上班的哥哥、侄女绑架、刑讯逼供,并非法秘送劳教。致使公司被毁,两个下属工厂垮掉,几个铺面关闭,正在施工的大型工程中断。所有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同时还给有关联、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公司近百人一夜之间失去工作,不得不另谋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为了制止和惩罚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及具体参与迫害的邪恶之徒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法犯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株连迫害和公然抢夺、侵占合法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特向你们控告。

以下我将所遭遇的具体详情陈述如下:

一、被有预谋的绑架、羁押

我曾身患多种疾病,带病坚持工作,非常痛苦。1995年两次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输血、花费治疗费用一万多元,但仍未好转,思想压力很大,在病痛的折磨中思想中常常冒出生不如死的想法。1996年9月我幸遇法轮大法,开始学法炼功。炼功不久,久治不愈的十几种病都不见了,身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真正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感觉。心中的喜悦只有从死亡的边缘上被拉回来的亲身经历者才能体会到。我对未来的人生又重新充满信心,常常工作十几个小时不累。而且“真、善、忍”的法理还净化了我的心灵,心胸开阔、宽广了,遇到矛盾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向内找自己的问题。处处为他人着想。以前个性强、古怪脾气也改了,重德、向善、在社会中、在单位中、家庭中各方面的关系都越来越来融洽。

可是99年江××见炼功人越来越多,本来是件很好的事,他却认为是与他争夺民心,在妒忌心驱使下,他下达了很多不理智的邪恶的口头指示,不允许国家干部、公务员、共产党员等炼法轮功,然而多年来的事实证明炼法轮功于国、于民、于已,有百利而无一害,我决不会被权势所左右,决心永远坚修法轮大法,用“真、善、忍”的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在强权的压迫下为了不让单位受到株连,我主动提出辞职,党籍也被开除了,我只好另谋生路,当时我丈夫因病休多年在做生意,我便跟他一起搞个体经营开公司,生意做得很好。

2000年10月14日下班后,我去发真象资料,被金牛公安绑架并非法抄了我的家,抄走了我家里的全套办公设备,儿子学习用的电脑及我的手机、小灵通等,总共价值3~4万元,还非法将我送楠木寺劳教1年,受尽各种精神和肉体的非人折磨。2001年底期满回家后,辖区民警告诉我说:“你们家的那些东西金牛公安都拿到市上去验证了,没有问题,都要退你们,这么久了,怎么不去问他们要”。我和丈夫花了几个月时间,跑了十几趟,他们都东推西推。最后一次我被肖家村派出所恶警黄浪关在办公室里,不但不退,还打人,把我的手指拧伤,还划了很长一道口子,鲜血直流,到现在还痛,还留有残疾。我丈夫在办公室外面被一群警察打了,西服被抓得稀烂。副所长孙力还说:“你们去告嘛,我不怕,就是不退给你,再来要东西就把你们抓起来,以妨碍公务给你定罪”。后来我正准备告他们,没想到又一次更大的迫害向我们袭来。

2002年9月29日下午,我与本市一家企业的经理及随行人员洽谈业务,在公司展厅我向客户详细介绍公司经营的产品的质量、检验证书、市场价格以及销售情况,谈完后见天色已晚,就在公司旁边的一家牛肉火锅店吃火锅。约7点左右,突然進来几个不明身份的年青人,气势汹汹的问我:“你是炼法轮功的吗?”我说是。又问:“旁边的公司是你的吗?”我回答:“是,怎么啦?”他们说:“不要吃了,把钱付了走”,这时有客户问:“你们是哪里的?”他们恶狠狠的说:“怎么,你想报复吗!走。”我想,我堂堂正正的合法经营从不违法,怕什么。可是到公司一看,他们已经把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和来探亲的员工家属太婆以及刚从金府板材市场回公司的丈夫余加清都扣押在一起了。我问这是为什么?他们吼道:“不准说话”。又陆续来了很多人,他们来就去欣赏我公司的产品,这个好看,那个好看。我不知道他们是哪里的,到底要做什么,看样子估计是警察,因为都没有穿制服。我知道警察执行公务一般都要穿制服,而且又是晚上来,是不是怕老百姓认出他们是警察了,他们究竟要搞什么阴谋诡计。就这样沉默了很长时间后,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就把我们都绑架到九里堤派出所。原来他们想整我们已蓄谋很久了,公司的不炼功的主要管理人员也被抓了,还抓了一些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和没有业务往来的不炼功的人,共20几个(准确数不知道)。后来又强行给我们戴上手铐,分别绑架到几个派出所。

我和客户公司的总经理被绑架到肖家村派出所,把我铐在房沿坎的长木椅上,又过了很长时间,派出所的警察黄浪过来阴阳怪气的说:“又见面了,上次把你弄到楠木寺去整了一年,你还不死心,还要炼呀?”我说:“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信仰自由,这几年来你们都已经知道法轮功是正的、好的,你们整好人才是真正的在犯法。”黄停顿了一下说:“如果你们掌了权,叫我们去整哪个,我们也会听你们的。”他的回答令我吃惊,我告诉他:“我们国家《宪法》规定,我们国家从99年就开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怎么可以不按法律执行,搞以权代法呢?”黄回答:“嗯,是哟,不说了。”我要求他们把来谈生意的人放了,他说:“问清楚了再说。”我说:“已经很清楚了,他不是炼功人,是来谈生意的。你们这样搞株连太没有道理了。”他说“不说了,我要作笔录了”我拒绝回答所有问题,我没有违法,我要求他放我回家,他说:“不行,上面说要刑拘。”接着他们说要给我照像,我知道是拍什么犯人照,我拒绝不照,他们就三男一女四个人把我抵在墙上,扯头发,卡脖子,拧胳膊,按住拍照,脖子和脸上抓烂了,胳膊拧伤了又抓流血了,折腾一阵后,又要给我戴手铐,我坚决抵制,姓高的警察使劲拧住胳膊往后拉,强行把我背铐拉上警车,又到九里堤派出所去了,把我拖下车,带到派出所后院,我看到我公司的“宝来”车(刚买来的新车,停放在公司的,还没有开始使用)停在院子里,他们把我们公司的新车开来干什么,难道我家的财产也受株连?警察问九里堤派出所的人:“车上搜没搜?”一男一女回答说:“搜了。”又问:“搜到什么没有?”,回答说:“没有什么,”又说:“钥匙呢,拿来再搜一下看”,几个人又搜了一遍,什么也没有搜到。又把我拖上警车和那位总经理一起被绑架到成都市看守所------常人称之为“人间地狱”的地方去折磨。

二、重伤未愈又添新伤

这里再将我被绑架时的身体状况说明一下。在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12点左右,夜深人静的时候,突然有几个男人猛击我的家门,叫我开门,我不知是什么人,我一个人在家,已睡觉了就不给开门,他们气急败坏的说:“我就不信,你会永远不开门,你总要出来的”,结果他们就堵在门外。第二天我看见楼上楼下,大门内外有很多便衣和好几辆警车。我被包围堵截了几天几夜。当时我想自己没有干坏事、没有犯法,不能让他们随便抓走,必须脱离他们的包围圈。第4天凌晨4点过,堵我家门的便衣睡着了,可是院子大门锁了,而且还有便衣把守,出不去。我只好想办法从8楼顶上下去,结果从楼顶上下去的过程中摔了下去,昏死了几个小时,他们把我送到青羊区医院后都跑了,不管了,检查费也不付,检查费约花了3000元(后来是我的家人付的)。我整个身体从头到脚,都严重摔伤,后脑勺摔了很大一个洞,血流如注,身体多处骨折:肩胛骨、腰、盆骨、尾椎骨等线型骨折,脚跟大骨粉碎性骨折。两小腿以下全是黑褐色,脚颈等处关节严重错位,背部内伤,连呼吸都很痛,经常痛得汗水湿透衣服,不能坐立、只能卧床休息,据骨科医生说,这么严重的伤一年都好不了。由于我在养伤期间坚持尽最大的努力炼功,全身越痛,我越坚持炼,就这样身体渐渐开始好转。

三个月后我才能用拐杖支撑着练习走路。但是脚仍然疼痛,不能用劲,不能长时间站立或行走,上下楼都需要靠丈夫背。但是公司缺少人手,我想去公司协助处理一些业务问题,谁知刚去公司上班才几天,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就对我進行了突然袭击,给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并在当天晚上(即2002年9月29日)对我進行突审,连续折磨近10小时,多次强行被戴上手铐,粗暴地拧伤胳膊,脸、脖子、胳膊被多处抓伤,抓烂,全身疼痛不止,站着都非常吃力,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

三、毁掉合法经营公司 抢走公司财产和家庭私人财产

在这次绑架期间,金牛公安扣押了我一万多元现金及手机等钱物,并非法扣押了公司经营管理用的两部轿车。他们还想抢夺其中一部我丈夫刚购买的新“宝来”车,就在扣押清单上做手脚,把“宝来”车偷偷添在我那张扣押清单上。

当时我丈夫的车上有:货款18万左右;准备还借款的20万现金;丈夫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还有现金和公司最重要的凭证如:已填写的应收款支票、印件,几百万元的应收货款票据,壹佰几十万元的代垫费用已付未收款的凭证。这些他们都没写扣押清单就抢走了。

他们指挥搬家公司帮他们搬运公司的财物,把我们公司的保险柜(里面有各种支票、现金和几个存折);十几个文件柜;经营管理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办公桌、坐椅、床等,还有公司的各种产品证件,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准购证,文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已签订的商品、产品购销合同,正在执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管理档案,财务核算资料,会计凭证、账本、报表,300多万元的应收货款的送货单,暂时存放在公司的1万多平方米的强化地板,产品、样品等等全拉走了,就连我扶着走的拐杖都拿走了,全部洗劫一空。剩余人员无法继续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整个公司近百人极其伤心、愤怒,公司经营的好好的,大家都在努力工作,但却在一夜之间被无故毁掉了。饭碗没有了,员工们含着泪留下了自己的通讯方式,希望我们早日回来重新经营,他们还要回来。他们依依不舍的离开公司另谋生路去了。

就这样我们用心血和汗水苦心经营十年的公司被他们非法的、为所欲为的全部毁掉了。

金牛公安分局又反复抄了我的家(文殊院街18号),还是没有找到他们说的所谓证据,倒是把家里的合法财产抢走了,包括:存折、银行卡、现金,给孩子准备的9万元念书的钱(是我多年来的工资积蓄)、还有两张存单共10万元(也是我的工资积蓄,扣押清单上没有写,回家看不见了)、贵重物品。而且还把家里的家具、衣服、被子搞得一团糟。他们每次抄家都不准我在现场,也不敢让我在现场,怕我当众揭露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拿着我家的钥匙,经常闯入我家。公司里、家里和两部轿车里都没有找到他们所谓的证据。倒是把我合法经营收入的财物抢走了。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被毁了,下面两个工厂也整垮了,几个铺面也关闭了,正在施工的大工程也中断了,很多已签的经济合同也不能履行。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我们用血汗经营多年的企业就这样被他们无法无天的、为所欲为的毁掉了。

他们认为有江××为他们撑腰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干坏事,充当江××的私人打手,却完全忘记了自己执法人员的权力和称号是国家和人民授予的,其职责是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他们也完全违背了《人民警察法》对他们的要求,根本就不配人民警察的称号。

四、私设监狱 刑讯逼供

金牛区公安分局把我公司和家里的合法财产全部洗劫一空后,还不罢休,他们既要整钱,又要整人。为了达到他们肮脏的目地,他们就凭想象编造框框,设置圈套,捏造事实,无中生有,采用卑鄙手段私设监狱,威胁恐吓、提示逼供并大搞刑讯逼供来套取他们需要的所谓证据。

2002年10月11日,肖家村派出所的黄浪和一名姓高的警察到看守所气势汹汹满口脏话的骂人,还未出里面的大门就强行把我的双手背铐,并用力倒拉着走,我脚痛,几次差点跌倒。他们还用双层黑色垃圾口袋把我的头罩住,栓紧,致使我呼吸困难,里面的一层薄膜吸气紧贴住鼻孔,差点窒息。下车后两人架着拖着我走,拖鞋都被拖掉了,拖到一个秘密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点,立即戴上刑具,脚镣、手铐,手一前一后分开铐在木椅子上,一点都动不了。他们连续十天九夜对我戴刑具,不准闭一下眼睛。我疲倦时刚一闭眼,他们立即拍桌子,在耳边吼叫,用皮鞋踢我,用很脏的流着脏水的毛巾狠劲的擦我的眼睛,眼睛痛得直流泪。他们几小时换班,每班4~6人,不停得逼我回答,消耗我的精力和体力,他们累了就换班,姓黄的说:“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人一般5~6天不睡觉就会疲劳死亡,对你要这样持续多少天,不知道,反正我们有的是人,有的是时间来与你耗,看你能撑多久。”他们逼我承认不是事实的问题,没有任何证据,无中生有,凭口随便说,不按他们的提示回答,不符合他们的心愿,他们就很凶,使劲整你。特别是姓余的警察,心狠手辣,始终抓住“宝来”车不放。我如实对他讲“宝来”车是公司买来经营管理用的,而且是刚买的,刚刚开始使用。我知道他居心不良,在打新车的主意,没有按照他的提示回答,他就暴跳如雷,用脏毛巾来狠劲擦我的眼睛。威胁、恐吓还达不到目地就往死里整。还有个姓田的说:“不怕你不承认,你算啥,把你整死了就整死了,反正又没有人知道,没有人帮助你说话”。确实也没有人知道,因为他们都不敢公开,到这个黑窝点来的没有一个穿制服的。

我抗议他们对我的非法的迫害行为,前四天我绝食绝水抗议。后来想如果就这样死了,他们又要栽赃陷害大法,所以第5天我开始吃饭了。在这十天迫害的中途,他们用双层的黑色垃圾袋罩头拴紧后又将我秘密转移到另一个黑窝点,在那里我发现他们的用具上印有宜宾纸厂招待所的字样。当时我的脚、腿都肿得不象样了,肿得高过了脚镣,陷在肉里很深。天天如此24小时加大力度不停的折磨我,黄说:“上面说了,不能让你感到有一点点舒服,如果你不觉得难受,那说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好”。有一个40多岁的男的,脸色发青、发黑,大圆眼睛,几次進来都恶狠狠的骂,骂完就走了。第3次来骂完后肯定而得意的说:“是,你们是没有违反法律,我们就是不按法律来整,我把公司给你毁了,你也别想再做生意了,这里就我说了算。”

他们确实也这样做了,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来这个人又带了两个年青人来,对我再度施加压力,我身体感到极度疲倦,常常睁着眼睛都睡着了,说梦话、说胡话、神志恍惚。他们完全没有人性,一边手舞足蹈的取乐,一边还在不停的逼我回答根本就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逼出来的话,能作为证言、证词吗?肯定不能。而且他们所做的笔录几乎是按照他们的想法组织的语言,根本就没有记本人原话。既然是不讲法律当然就是随心所欲,再逼迫我按他们的要求签字。经过十天九夜的不眠折磨,我的眼睛视力大幅度下降,经常眼睛胀痛,智力和记忆力明显下降很多,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

五、株连绑架 超期羁押 非法劳教

金牛区公安分局还绑架我的丈夫余加清,其借口是说他资助法轮功。他们调集了大量的各方面的人力,用尽一切办法检查、调查、查账、抄家,处心积虑、挖空心思,查了近9个月时间也没有找到一点的所谓证据出来,得出结论是:“从未用过一分钱资助法轮功。”可我丈夫却被超期羁押至7个多月,这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既然立不起案、过不起检(不能起诉)又严重超期羁押,结论一出来就应该立即无罪释放,然而他们不敢放人,因为在没有一点所谓的问题的情况下,绑架了人,毁掉了公司,抄翻了家,抢走合法财产,他们怕曝光。

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变本加厉,又将我丈夫非法送劳教3年,根本就是随心所欲的黑办。他们在所谓的外讯中不知是怎样的对他進行刑讯逼供、欺、哄、骗、诈。他强壮的身体已被他们折磨出多种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等,随时都可能出现生命危险。2004年3月劳教所提出让他保外就医回家治病,这件事本来与金牛公安分局不相干的,可是他们心中有鬼,跳出来阻挡,不准放人。

我的哥哥为人诚恳、老实厚道,来公司打工,负责在公司守夜,除了干好自己的工作,从不多说一句话,也被绑架。在提外讯中也是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准睡觉,还暴打他,耳朵被打残了,失去听力,还被非法劳教2年。

我的侄女,在公司负责财务和其他管理工作,性格内向,工作认真负责,不是炼功人,当时就应该放人的,但他们却对她采取几天几夜不准睡觉,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欺、哄、骗、诈等手段,随便定罪,也被非法劳教2年。后来得知,是金牛公安分局的劳教指标完不成,将她非法拉去凑数。

非法送劳教的3人都是立不起案,过不起检,都被超期羁押7、8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明文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可是他们却知法、执法犯法,实际上在他们这些人的眼中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六、强行扣押、非法变卖私人物品

金牛公安分局在2000年第一次绑架我的时候,抄走我家里的价值3~4万元的物品,拒不退还。2002年9月第二次绑架了我期间在对我進行长达10天9夜的所谓提外讯中,我问一个叫杨波的警察:“我们上次的那些东西,你们打算什么时候还给我们”他说:“我们已经处理了,变卖了,没有了。”我觉得很吃惊,就说:“你们怎么能够随便变卖扣押的东西呢?而且是没有问题的东西。在案件移送后你们就该退还,这是有明文规定的。”他说不出来啥,只好无赖的说:“反正已经没有了。”2002年10月非法扣押的财物,绝大多数都没有写扣押清单,车上的20万元现金都没有写在清单上,公司保险柜写在一个连他叫什么名字我都不知道的学生名下。这次的钱、物、车被强行扣押了价值200多万元,而且还不包括没有写清单的。

*七、酷刑折磨 强行灌食、灌药

我被金牛公安局绑架到成都市看守所,常人称人间地狱的地方。我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至近一年。我没有违法行为,我不是坏人,我不该关在这个地方。在看守所他们把我和几十个犯人关在一起,还强迫我穿犯人的衣服,我不服从,2003年元月18日被狱警蓝干拳打脚踢了一顿,鼻子骨被打伤、打破,流了很多血,满脸都是。他们强迫我干活为看守所挣钱,强迫与犯人关在一起。强迫我和犯人一起学习,强迫和犯人一起接受上级的检查,外宾参观,强迫和犯人一样的作息时间;强迫守犯人的规矩,每周接受所谓的“安检”,实际上就是收缴我抄写的经文。不准我炼功、学法、和看经文,不准我与其他犯人说话,谁与我说话,谁就被罚班(惩罚守夜、劳动)。我再说话,他们就用抹地的脏毛巾塞嘴。然而对于那些犯人的规矩和要求,对我们修炼人不适用,我坚决抵制,强迫一律无效,全部不服从,只做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事,狱警发疯似的指着几个她们培养的牢头、狱霸指责她们:“你们几十个人还整不赢她一个人。”狱警亲自动手打我的脸,左右狠劲打耳光,给我戴上手铐和加重型的几十斤重的脚镣,七八个人按我一个人,手脚都被整伤了,左手中指和右手食指上的手指上的肉被拉掉一块,血直冒,强行把刑具戴上,很长时间不取,衣服裤子脏了也不能换洗,晚上睡觉也戴着刑具。我照常做我应该做的事。在那里面整好人的犯人得表扬、得奖励。其中有一次,5个犯人整我2个多小时,一人得奖班10个,她们可以用奖冲减劳动班、冲夜间值勤班,冲罚班。我被它们折磨得全身骨头都要散架似的疼痛,软组织挫伤。狱警说:“你们管不了她,就要断你们的来源、断菜、断收发信、断烟、断水、断电等”迫使那些犯人来迫害我。生活上虐待,衣服、裤子上的拉链、带子、扣子等统统剪掉,上衣胸前敞着,裤子开裆,我们用卫生纸的塑料袋捻成绳子系裤子,绳子也被收走了,不准用。最后只好用扫把须来连接敞着的衣服和裤子。把人折磨得人不人,鬼不鬼的。无论恶警采用什么手段、花招都没有用。最后我想我不是犯人,为什么还要吃犯人的饭呢?这时又来了2位绝食的同修,对我是个促進,我下决心绝食绝水了。狱警把那2位同修调走了,但我决心已定,谁也动不了。狱警说:“你只要吃饭,炼功、看经文都可以”。她们骗不了我。一个星期后,狱警就叫几个犯人强行把我抬到一个专门迫害大法弟子的地方,七八个人包括狱警、狱医把我按在水泥地上,强行粗暴的从鼻子里插管子灌豆奶,里面加很多盐和药物,他们还录像,录下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证,灌到胃里非常难受,我全部吐了,吐出来有很多血块,这样连续折磨了一个多星期,最后一次不知加的什么药,灌后没有吐干净,身边随时有3、4个人看着不准吐,几小时后身体出现异常反映,全身上及两腿巨痒,特别是两腿,连成片的疮,表面一层皮肉就开始腐烂、流黄水,她们再把我抬去灌食,在被拖伤的两鼻孔发炎堵塞了,插不進管子,她们怕我死在看守所,第2天就送到青羊区医院。我被关在十九组时,狱警黄文珍曾多次说:“你们要绝食,我才不怕呢,把你弄到医院里去躺起,医院里面死人正常的很嘛”。

以上狱警们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监狱对我的迫害,她们违反《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另一方面,实质还是金牛公安的问题,他们如果不绑架、关押我也绝不会受这种罪的。我在监狱和医院所受的罪、受的种种迫害都是金牛公安分局所造成的。

八、青羊区医院丧失医德,强行输液,害人致死

看守所把我送進医院立即戴上刑具、加重型的脚镣,锁在铁床上,手上立即就挂上药水瓶输液。晚上手也被铐在铁床上。那里的医生也许是看在钱的份上配合邪恶迫害大法弟子,每天配很多种针药,6-7大瓶输進去立即感到心跳加快、心动过速、发慌、心绞痛、头昏、头胀、肌肉痉挛,失去记忆,精神恍惚,说胡话,出现很多异常现象,有一次药水洒在地上,立即起很多白泡,一会儿地上就是很厚一层白白的粉状固体,估计是浓度很高的盐水,还配了几种其他药,叫什么名我不知道。我们的身体没有病,拒绝打针,医生说:“必须打,强制打,再不配合用绳子捆绑在床上打”,还有3个武警看守,用高压电警棍威胁,还有4个狱警,我绝不让他们为所欲为的迫害我,坚决抵制。

我亲眼看到大法弟子段世琼被迫害致死,那天是恶警林干值班(9月16日凌晨大约2点过),看着人不行了,她根本不管、不问,没有去看一眼,也没有一个医生到场,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还有一个姓郭的武警看着她死,他们都没有一点人性。段世琼35岁,重庆火车客运公司的列车员,长的很漂亮,她死后他们每天都对我说:“段世琼的死就是你的榜样,你的下场”。

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就抽血化验,化验单是保密的,不公开。我知道第2次查血,我就已经电解质紊乱了,给我配药的唐医生(女)吼我时露了一个指标:“还要给你加药,你的人体葡萄糖只有1.5克了,没有哪个人比你的低”。血管缩小变硬了,针打不進去,护士小汪的心特别狠毒,拿针头乱扎,扎很多处,她说:“谁叫你不吃饭的,就要乱扎。”要不就叫武警拿高压电警棍来威胁。大约这样又过了十天左右,9月23~24日我就出现双目失明了,生命已经在死亡线上了,已经整45天不吃不喝了。9月26日亲戚来办所谓的取保候审,下午上班就来了,等到晚上12点才放人。人已瘦成皮包骨,由原来100斤的体重,瘦的只有50几斤了。亲戚都认不出我了,他们伤心得直哭:“好好的人,怎么折磨成这样了”。狱警在确定要放我的前几个小时才把刑具打开。躺在床上连翻身的劲都没有,更坐不起来,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亲戚犹豫的说:“变得这么干瘦,只有微弱的一点气在悠着,弄回去会不会死?”但是他们没有抛下我。

九、被逼流离失所 无家可归

亲戚把我接回家,由于胃肠、内脏全都萎缩了,吃什么都难受,消化系统很弱,在亲戚的精心照料下,很长时间身体才渐渐有点好转,说话有力气了,能坐起来了,但还不能下床,站立不稳,全身没有劲,眼睛仍看不见,一个多月了没有多大好转。身体这样了,居委会不明真象的人还常来骚扰。后来亲戚把我背到省医院去检查眼睛,检查结果眼压特别高,诊断结果是青光眼,只能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很虚弱。在这种情况下,金牛公安分局还要逼我上庭。还想对我非法判刑,他们邪恶的讲:“起不了床就抬到法庭上去”。我无故被他们非法折磨了一年整,差点要了我的命。我没有犯法,没有违法行为,拒绝出庭。我拖着极度虚弱的身体,蹒跚的与我的亲戚不辞而别。

由于大法的威力和我们师父的慈悲呵护,我现在已经从死亡线上活了过来,但身体还很虚弱,视力和记忆力都严重下降。现在我丈夫仍然被非法关押在绵阳新华劳教所,被折磨出多种疾病。我现在没有了生活来源,生活过得十分清苦,本来想把自家已买断的房子出租,换取一点生活费,可不明真象的人还要阻拦。我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金牛公安分局给破坏了,整得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我现在被逼迫流离失所。

十、正义之剑 惩恶扬善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展开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查办五类利用职权犯罪案件。(一)、渎职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四)、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五)、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在查办的五类侵犯人权案件中,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仅在被害人朱均秀身上就犯了这五类案件。而犯罪者至今仍逍遥法外,仍在执行江氏对法轮功学员的“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邪恶指示,至今对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并没有停止犯罪。这些替江泽民卖命的人,为了个人的名利,什么坏事都敢干,都能干。

另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9条硬性规定,第2条: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3条:立案前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第4条:严禁超期羁押;第6条:询问一般应在看守所進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進行的,要严格進行还押制度;第7条: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第8条: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第9条: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9条硬性规定,金牛公安几乎都违犯了。他们是在真正的犯法,是他们在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就是他们有意制造而产生的。

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毫无理由的把我们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无故整垮,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们企图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和侵占我们合法财产,就伪造证据、栽赃陷害、刑讯逼供,非法判刑。他们妄想逃脱罪行,以致罪上加罪,数罪并犯。

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这些严重违犯《宪法》和《刑法》,在光天化日之下为所欲为的执法犯法、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犯罪行为必须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必须赔偿他们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在此,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严查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猖狂的多类侵犯人权和违犯《宪法》、《刑法》的案件。真正体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控告人:朱均秀
2004年8月

附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人民中路二段51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方式:86746558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九里堤星科路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方式:87620535

金牛公安分局028-86406210、028-83331495
成都市金牛区国安一处 028-86406340。
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派出所:028──83337686
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派出所:028──87617616
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小区派出所:028──8765643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派出所:028──83342454
成都市金牛区杨柳村派出所:028──83172832

附录: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和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他们非法侵占变卖扣押物品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触犯《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金牛公安分局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违反《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他们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51条,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他们非法绑架剥夺我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刑法》第239条,构成“绑架罪”。

《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他们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7条:抢夺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由于他们滥用职权,致使我们公司的合法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金牛公安分局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第247条,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他们的这种行为违反《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们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构成“诬告陷害罪”,触犯《刑法》第246条构成“诽谤罪”。

他们这种故意伤害我身心健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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