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2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局李春华,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遭到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不法人员的绑架,在鞍山市公安局被不法警察审讯迫害后抛于荒野。 下面是李春华对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所有参与迫害她的不法人员的起诉书。 诉状 原告:李春华,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局从事美术、摄影工作,现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被告: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 请求事项:法办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所有参与迫害本人的不法人员;归还非法搜掠本人的1千元现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赔偿本人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我与两位同修在另一同修处出来,行走间突然从路旁车内窜出一群便衣,劈头盖脸拳打脚踢硬是将我们扣上手铐拖入车内。我们被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的警察绑架至公安局。我被双手反铐于暖气管上。科长康凯问我是哪里人?叫什么名字?我说你们此时不代表你们自己,只代表江××,所以我不能告诉你。如果我们能平等对话,我会把一切都告诉你们。”康略显同情地说:“遭这罪干啥?听党的话不让炼就不炼呗。”我说:“江××不代表党,它也从未听党的话,党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而它却向世界人民撒弥天大谎,制造‘自焚’惨案栽赃陷害法轮功,出卖祖国领土,祸国殃民。新闻首先应具有真实性和时间性,可是2001年三十的‘天安门自焚’为何七天后播出?首次播出的五人‘自焚’,第二次播出为何改为七人?你们也是警察,你们背灭火毯、灭火器巡逻吗?在你们多年执法工作中你们见过像法轮功修炼者这样的‘坏人’吗?你们是有思想的人,历经多次运动与教训了,应当用正义良心衡量事物而不是权势,更不能人云亦云。今天你们虽然是执政者,我似乎是戴铐的犯人,但是不久的将来历史会证明我是好人你们是坏人!” 康听罢说:“没办法,它给我钱,你给钱我也干。”说完便走了,留下赵亮看着我。 绑架时由于与他们撕扯挨了打,此时感到头晕有些累,我便侧过头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个警察破门而入大骂着问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书打耳光,拳打脚踢,又用电棍电。扬言:“就你这样的我们见的多了,不说姓名就把你扔给武警收拾你,看你说不说。”不知过了多久他们将我铐在暖气管的手放开,我便从椅子上滑落地上。它们又把我双手在胸前铐上,有时扯着头发,有时拽铐子有时拽着脚在地上将我拖至楼下,塞入车里拉往医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这样被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不法人员拖来拖去,衣服、头发、脸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着短袖衫又冷又饿又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不法人员将我用车拉至郊外,抛于荒野…… 法律依据:鉴于以上犯罪事实,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触犯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条:监管机构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虐待;《刑法》第247条:国家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都是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7条: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6、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对本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刑讯逼供罪。 鉴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要求依法追究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春华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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