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16日】 受害者本人上诉: 大法弟子申诉书:是迫害使我们上访 是良知让我们说话 被广西南宁市收容所劫持的全体法轮功学员的申诉书 因上诉受迫害: 付汝芳上诉冤情 重庆恶警闻讯非法抓人 江西南昌市退休医师刘兆琴女士依法上诉反遭加期 胜诉案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名大法弟子上诉胜诉 大陆学员正念正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写诉状: 大陆起诉书、申诉书、行政复议申请的基本格式 上诉书(样本参考) 受害者本人上诉 大法弟子申诉书:是迫害使我们上访 是良知让我们说话
(明慧网2003年11月6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荆采,是法轮大法修炼者。因揭露邪恶势力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向世人讲清真象而于2002年10月25日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刑13年,判刑理由为“破坏法律实施”。因本人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对本人提出的异议既不给予合理的答复,又拿不出合法的书面法律依据,强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结果我实在不能接受,坚决不服,现申诉至省高法,望给予公正对待。 我从学生时代就学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教育,可是面对如今我被非法判刑13年的残酷现实,我震惊了,是国家领导者,当权者的心口不一,以权代法,还是执法者在执法犯法,在屈权渎职?! 不管怎么样, 我是一个大法弟子,我修的是“真、善、忍”,不管面对多大的压力,身处怎样不公的境况,我一定要坚持说真话,把事实真象告诉你们,告诉世人。 法轮大法自92年传出至今已10年有余,无论江××挟持怎样庞大的宣传机器,恶毒的攻击、诋毁、造谣,结果都是徒劳的,因为“大法的根已经深深地扎在了宇宙中,扎在了人世间,谁也动摇不了。”(《在2002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 江××用中国专政手段非法迫害法轮功3年多来,法轮功不但没有被打压下去,反而洪传世界,家喻户晓,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都在公开学炼,还有很多国家以政府名义给予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崇高的赞誉和褒奖。法轮功在短短的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铺天盖地的攻击镇压中走向世界,为什么?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法轮大法是正法。政治有国界,道德无国界,“真、善、忍”是属于全人类的,所以走到哪里都会受到善良人们的欢迎与接纳,全世界只有中国的江氏政府在打压法轮功。 我今年31岁了,按照学生时代常用的一句话说,我是生在新中国的,我热爱生我养我的这片国土,我在歌颂祖国的歌声中长大,我真心的希望我的祖国繁荣富强。正是在这种主导思想下,在99年政府开始镇压法轮功时,我和母亲、姐姐抱着对人民政府、国家领导者的信任,本着善意,踏上了为法轮功、为李老师、为所有善良的大法受益者找回公正合法炼功环境的上访之路。可是接下来我面对的事实一个比一个令我心寒: 99年7月22日以后,为法轮功上访的人遭到的待遇是:“前门进信访局,后门进公安局”。我本来不信,信访办本来就是接待群众来访的地方,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怎么会因合法上访而进了公安局呢?然而很快我就验证了这个事实,甚至在我连信访局的门是什么样的都没看见的情况下,只因为走在北京的街道上,我和母亲就被认出是法轮功学员,目的是要上访。我们很快被投入了拘留所,理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接下来在超期8天还不放人的情况下,我被非法转入龙山教养院洗脑班,关押长达半年多之久。 洗脑班里(被美其名曰“强制学习班”),教室是铁窗加铁锁,教材是拳头加电棍,毕业证是“保证书、悔过书、揭批书”。在这里,63岁的母亲的嘴被电棍电肿到可以贴到鼻子上,我心悲凉,欲哭无泪,母亲没有为自己遭受的折磨而哭,却为同样饱尝拳脚加电棍的女儿而泪流满面。我心困惑,这是怎么了,我们究竟犯了什么罪?(我的这一段迫害却被不法恶人说成“因进行非法活动被行政拘留处罚,仍不思悔改……”)是非被颠倒到如此地步,我不灰心,仍继续书面上访,可是公安局的警察和龙山教养院的警察们把一盆盆的凉水又泼向了我们:“上什么访啊,写什么信啊,谁看啊,你们都是傻子。上边什么不知道啊,上边没话,我们敢这么做吗?什么是法?江××就是法。”我们震惊了,这是真的吗?可是事实不由得你不信:江的口头密令一个接一个的传下来,什么“打死算自杀,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伴随着残酷手段实施的同时,对法轮功的定性也在不断地升级,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权者竟对一群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如此惧怕,如此痛恨,仅凭一己之私的疑心、妒忌心就把上亿之众的法轮功群众一步步的推向了政府的对立面,把这些善良的好人当成敌人一样疯狂镇压、迫害。 当公安逼问我母亲还炼不炼功时,母亲说:“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他教我学会做好人,让我提高思想境界、重德、使我身体健康,……我在大法中受益太多了,我会继续炼下去的。” 回到家中的母亲,很想过一个平常百姓所拥有的平静生活,然而她这一最低标准的心愿也被剥夺了。遇到当权者所认为的敏感日期时,我们会从家中被强行绑架到专门针对法轮功办的洗脑班。仿佛法轮功的存在让所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政法部门的人员们寝食不安,让当权者惶惶不可终日,恨不得让所有法轮功学员在地球上彻底消失才行。 魔难再一次降临在我家。2001年5月,母亲从家中被强行带走,半年后64岁的母亲被判劳教3年,姐姐因坚持讲真象被非法刑拘,准备判刑。我因当时不在家而侥幸未被抓,被迫流离失所。未炼法轮功的弟弟一夜之间失去了亲爱的母亲、姐姐,失去了往日温馨的家,时而住在亲戚家,时而回到昔日温暖快乐、今日空荡冷清的自己家,当地公安时不时地还要找上门来逼问,以截获我的下落。2001年国庆节,当地派出所断定我一定会回家与弟弟团聚,夜晚拿红外线望远镜站在对面楼上往我家屋里照。当时弟弟一个人躺在床上没开灯,他们照到屋中有人,立即找来“开锁王”,破门而入,打开灯见弟弟一个人躺在床上,就开衣柜、看床下、查阳台,看我是不是藏在屋中。其实弟弟当时确实不知道我的下落。派出所的警察把弟弟连夜带到派出所,关了两天两夜不许睡觉,逼问、体罚、拷打,让他说出我的去向及弟弟是否同其他法轮功学员有过接触等问题,弟弟说不出来他们想要的东西,两天后便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把他非法行政拘留15天。 再说说历经魔难的姐姐。99年10月我与母亲去北京上访被非法拘留时,正是全国法轮功学员上访的高潮时期,政府部门干脆摘掉了信访办的牌子。姐姐和其他上访无门的法轮功学员们打出了“法轮大法弟子和平请愿”的横幅走上了天安门。横幅打开不到1分钟就被蜂拥而至的警察们抓了起来,姐姐被就地非法判了劳教,送到唐山的“河北省第一劳教所”,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判教养一年。一年期满后因不放弃信仰而被加期半年,一年零两个月时因绝食抗议才获释。获释后的姐姐与家人共享了短短4个多月的团聚日子,再次于2001年5月与母亲同在家中被抓走,理由是她们因坚持讲真象而被冠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被批捕,准备判刑。同年11月16日,她因绝食被取保候审。流落在外的我于偶然间听说姐姐保外的消息,由于上述这些客观原因,我们姐弟三人依然不能回到我们的家。我们承受着种种压力,克服着重重困难,相聚在出租房中,我们没有眼泪。在近乎三年的正法历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在一手遮天的强权压力下,逆来顺受、认同迫害是换不来我们平静、快乐、温馨的家了。我们必须揭露邪恶,向世人讲清真象。我们师父说过:“打击善的一定是邪恶的。”(《理性》)我们没有错,我们修“真、善、忍”,做好人坚持真理,讲真话,我们错在哪里? 我请问各位法官,在所有的宣传机器、喉舌部门都掌握在迫害法轮功群众的当权者手中的情况下,没有我们说话的地方,上访被抓,请愿被判刑,申诉受阻;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不用发传单的方式来说话,那我们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大法的清白呢? 我们动辄就被冠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而被非法判刑。我想提醒你们,法轮功不是教。首先法轮功没有庙,没有教堂,没有花名册,愿意学就来,不愿意学就走,松散管理,不搞形式,不收钱财,走了一条大道无形的路,属群众性自发活动团体。法轮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宗旨,让人重德,做好人,去掉各种私心,使人身体健康,思想健康,道德高尚。法轮功能从内心改变人,使人发自内心的真正想做好,事实上也真正做到了这一点。修法轮功后道德提高,身体健康的事例数不胜数,这方面的资料我们从99年以来从未间断过地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为政府有关部门不知提供了多少。我想你们掌握的这方面资料绝不亚于我所能列举的实例。这些事例都证明了法轮大法是正法,他对稳定社会治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社会、对国家是有贡献的,作为国家领导者不但不知感谢法轮功创始人李先生,反因学法轮功的人多而莫明其妙的害怕,竟发出一纸通缉令来通缉他,此举令多少善良的人心寒哪! 全国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政府自99年非法镇压法轮功以来,所有非法审判法轮功的依据都是来自于新闻部门的舆论宣传,电视上的造假案例栽赃陷害,在群众中大肆渲染气氛,蒙蔽世人,让人感觉好象法轮功真被国家定为×教了。 99年7月22日政府以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为名被取缔,江××大叫要三个月之内消灭,怎奈法轮功群众的意志之顽强实出江××所料,上访之人不绝,至10月末而不见平息之意。恰在那时江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竟然以个人身份妄自诬陷法轮功。由于江的特殊身份,他的话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99年10月末《人民日报》以头版头条刊登了“法轮功就是×教”的评论员文章。一时间真是“风云突变天欲坠 排山捣海翻恶浪”,全国公安、司法部门的执法者们好似得到了“尚方宝剑”,更加肆无忌惮地抓捕、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全国第一批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从99年10月份开始的被劫持的。但是,评论员就是评论,他没有资格下结论,他不是法,也代表不了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主席也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国家主席违宪也得接受法律的制裁,江××再怎么法盲也应懂得这一点。为了掩盖自己一意孤行镇压法轮功的事实,以维持这场不得人心的镇压,他以其手中的大权,胁持人大通过了所谓的“X教法”。 我这次被判刑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邪教法及两高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认定我犯罪的。但这种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中法的刑事裁定书中竟说什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到底谁在破坏国家法律?难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仅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吗?我从预审、检察院到法院一直要求政府拿出书面法律文件来。所有的办案单位不是回避这个问题,就是用口头应付我说有文件,可是谁也拿不来。预审是回避态度,检察院说没拿来,到中法核实时提到这个问题时,竟然用“凭什么让你看”这样的话来对待我。法律的尊严何在?政府的威信何在?所有办案单位都把焦点转移到传单及其数量上。其实就传单的数量而言也体现出了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职业道德低下,为了达到能判我们重刑的目的,竟成倍的夸大真象资料的数量。张口传单如何,闭口传单如何,为什么不强调传单的内容呢?在法庭上审判长问我有没有证据证明我无罪时,我告诉他:庭上被你们当作罪证的任何一张传单、任何一本小册子,把那内容读一读,都可以证明我无罪,为什么不敢读?因为那是大法是正法,那是揭露邪恶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真象的。我们为什么发传单?是迫害使我们上访、是良知让我们说话。我们是修“真、善、忍”的,我们得对正的因素负责,我们得对所有的人负责,其中包括你们。 法官们,不管你们信不信,我都要诚恳的、善意的告诉你们:法轮大法是正法,千万不要去反对他、迫害他。每个人对大法的态度就决定了他们生命的未来。善恶有报是天理,这是谁也躲不过的,不会因为你信他就存在,不信就不存在。共产党是讲唯物论的,可是我却知道毛泽东和陈毅都说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这样的话,他们二人还被称作中国的伟人呢,他们都相信这个理。我真的希望你们所有参与的人,别拿法轮功的事当儿戏,要真正对自己负责,站在社会职位角度上讲,也应该对自己的职业负责,你们是法官,应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我的申诉就这些,其实要说的话是很多的,总之,我相信天地之间有正气、宇宙之中有真理。看到那么多的世人经过我们讲真象在重新认识我们,给我们以理解和支持,在此我谢谢他们;看到那么多的世人明白真象后从内心认识到大法好,他们的生命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我给你们写的这份申诉书里面,说的都是事实。不管怎么样我都是善意的希望你们能明白事实真象,无论结果如何,我还是请你们千万记住“真、善、忍”与“法轮大法好”,内心不要仇恨法轮功及其学员。 2003年2月27日 于被非法关押期间 被广西南宁市收容所劫持的全体法轮功学员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2年10月31日) 广西南宁市城北区政法委及公安分局: 我们是被非法关押在广西南宁市收容教育所的全体法轮功学员。目前,这里的法轮功学员潘向阳、梁碧燕绝食请愿已经到了第六、七天了,按照国际上对绝食请愿的处理的惯例是有什么问题在第七天之前一定要得到妥善解决。 有关部门把我们抓来这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也没有任何手续、证明。六、七十岁的老人被抓来了,在校学生被抓来了,有的一家几口被抓来了,有的上街买菜回家途中就被强行抓来了,有的刚从劳教所解教也不给回家就抓来了,有的解教回家刚一天就被骗抓来了,有的说是来办两个星期所谓的“学习班”,可是被关超过半年了至今无人问津,到底要关到何时才放人?目前已有五人被非法关押在市收教所超过半年了。难道说有不同意见和思想认识就能随便抓人吗? 对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及领导真正重视公民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无理、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这件事情我们的亲人、朋友、领导、同事、老师、同学、邻居、街坊和世人都在密切关注着,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话,将会引起社会广大群众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望和不信任。 被劫持在广西南宁市收容教育所里的全体法轮功学员 2002年10月10日 因上诉受迫害付汝芳上诉冤情 重庆恶警闻讯非法抓人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8月16日)大法弟子付汝芳,在重庆市潼南县疾控中心工作。2004年7月19日,付汝芳正在办公室上班被潼南县国安恶警张良一伙绑架。现付汝芳被非法关押在潼南县拘留所内。拘留所曾搜了她的小灵通(现已拿回家),把与她通过话的号码抄去,请有关同修注意。 张良非法判她拘留15天,付汝芳曾绝食抵制迫害,当时正值重庆高温顶峰,她绝食4天后严重脱水,后被拘留所黄全晟等的伪善欺骗开始吃饭。现付汝芳已于8月2日出来。 目前大陆搞“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犯人权案件”活动。付汝芳利用法律手段向有关部门申述自己修炼法轮功所遭受的江氏流氓集团的种种迫害,分别用真实姓名给重庆市检察院和潼南县检察院写了信;付汝芳还就潼南县法院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吕远建、谭昌容、李建英一事给法院写了信,正告法院停止非法审判。据说,她把检举信拿到防疫站对面复印店复印,回家后被复印店举报到她的单位二把手,然后被报到公安局一科。 恶警张良这次绑架并拘留付汝芳,就是以她参与了以上这些事为借口的。检察机关在查办侵犯人权案件,重庆国安大队恶警却为了掩盖自己的恶行非法抓人。望当地大法弟子继续将其恶行向当地民众和有关检察部门揭发曝光,让更多的人知道真象。任何违法犯罪行径都是见不得天日的。 重庆市潼南县国安大队长 张良(023)44582011 44552429 手机:13709428300 重庆市潼南县国安大队 电话:(023)44582011 重庆市潼南县拘留所所长:黄全晟 电话:(023)44582026 44555345,手机:13709428631 疾控中心两个电话(可讲真象 ) 袁乃良 办公室 44559791 住宅 44550292 周志伦 办公室 44559915 住宅 44550287 手机 13098785666 监督所以前曾参与迫害付汝芳的 刘志德 办公室 44561451 住宅 44552850 手机 13996145018 更多的电话: 重庆市潼南县610头目、政法委书记蔡聘 电话:(023)44568968 44551812 44566068 手机:13808337398 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局长 殷建忠 电话:(023)44582001 44556679 手机:13908348968 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副局长 文 勇 办公室电话:(023)44582006,住宅电话:(023)44551228,手机:13709428263 重庆市潼南县县委书记 魏寿明 办公室电话:(023)44559166 重庆市潼南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宁光贤 办公室电话:(023)44562168 重庆市潼南县副县长 陈启惠 办公室电话:(023)44573999,住宅电话:(023)44553201 重庆市潼南县纪委书记兼县委副书记 李 平 办公室电话:(023)44551729,住宅电话:(023)44551653,手机:13709428529 重庆市潼南县看守所所长 周 钧 电话:(023)44551213、44571988,手机:13709428703 江西南昌市退休医师刘兆琴女士依法上诉反遭加期
文/江西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2004年4月21日)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退休医师刘兆琴女士对三年劳改判决提出上诉,反被法官涂春建加期二年。按照惯例,被告人对法院判决不满,由被告提请上诉而重新进行审理的案件,法院只能在原来判决基础上减刑,不能加刑。而青云谱法院却公然违背这一惯例,导演了一场上诉反而加刑的丑剧。 刘兆琴女士是南昌市洪都集团公司三三四医院退休医师,曾患有心脏病、肾炎、鼻炎等多种疾病,特别是严重的心脏病,多处寻医拜师不见效。修炼法轮大法后不久,所有症状全部消失。1999年9月先后两次进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公道话,却被拘留,判劳教1年半。在江西女子劳教所期间,为了抵制恶人迫害绝食五个多月,长期被强行灌食造成鼻腔溃烂,时常流血不止。刘兆琴绝食期间被每天24小时上铐,白天上吊铐,晚上大字铐。曾六次遭到恶警四人轮流用电棍电击打,多次被打昏死过去,全身呈青紫色(见明慧新闻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29/47366p.html)。 刘兆琴在劳教所遭受了三年多的残酷迫害后逃出魔窟,又全身心地向民众讲清法轮功真相。刚从劳教所逃离的她逢人就说大法好,逢人就讲大法真相。不久,刘兆琴再次被非法绑架,并被青云谱看守所非法延期扣留一年多。她连续绝食六个月,水米不进,最终争取到炼功以及讲真相的权利。 据同一个监狱里出来的人说,刘兆琴每天在监狱里只做两件事情:炼功和发正念。每天早起炼功后,几乎一整天都是在发正念中度过。洪都公安局对她进行逼供,在洪都飞机厂跑道旁对她逼供四天四夜,不让她合眼。 2004年青云谱法院判她三年劳改,刘兆琴并不承认这场判决,所以也没有去上诉,置之不理。而这时看守所居然动员刘兆琴去上诉。 刘兆琴把自己在大法中受益,以及对这场迫害的控诉写下来,同一个监狱的人看了都非常感动。而当刘兆琴通过合法程序提请上诉,用写下的理实具详的真相文字为自己辩护时,青云谱法院法官涂春建居然违背法律界上诉只减刑不加刑的常理,对刘兆琴加期两年。 在此,我们严正要求南昌市法院无条件释放刘兆琴,纠正执法不公的错误判决。 迫害刘兆琴的恶警胡志刚,电话: 13979115122 胜诉案例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名大法弟子上诉胜诉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7月29日)近日消息,河北省张家口市王世民、张占元两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后上诉胜诉。 大法弟子王世民、张占元于2002年10月被非法超期关押,于2003年11月被非法开庭;由于此二位同修坚定的正念,恶人的迫害阴谋未能得逞。 2004年5月14日,恶人们又对此二位大法弟子非法开庭,分别非法判他们十年、八年刑期。 当地大法弟子通过交流,认识到在此事上整体存在的不足。大家通过发正念、有针对性讲真象,与狱中同修通过智慧渠道交流等方式,及时扭转了各自的人的观念,用正念看待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使大家真正认识到如何否定旧势力的安排,共同走向成熟。最后,王世民、张占元两名大法弟子就非法判刑上诉后,胜诉。 另外,全国最高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致使人民财产、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案件的举报电话是:010-65252000,010-65592000,大法弟子可根据受迫害的事例拨打此举报电话,维护做为公民应有的权利。望同修们及受迫害学员的家属利用好此机会讲清真象,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同修。 大陆学员正念正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慧网2003年11月6日)中国大陆消息:大庆一大法弟子仅因不写放弃人格的所谓“保证书”便被单位开除,为此该大法弟子据理起诉有关单位并胜诉,被补发工资和恢复工作。此大法弟子还找到有关单位谈真象、揭露迫害,从各方面都很好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000年6月份,一大法弟子因不写保证被单位非法关押一个月,到期后,她仍拒绝写保证,被单位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每月工资500元,扣除各种费用,实际只能拿回来300元左右。 2001年春节大年三十,只因为她说一个“炼”字不放弃信仰,就被送到大庆市大同区拘留所非法关押15天。 回来后领导不让她上班,让家人看着她(因当时是“两会”期间,怕她进京上访)。 2001年5月1日,她到单位要求上班,领导又让其写保证,被严辞拒绝。领导就以此为借口,不仅不让她上班,连生活费都不给了。到2001年8月份宣布将她开除。 她认为单位将她开除是违法行为,就到大庆石油管理局人事部及创业集团公司610办公室说明情况要求停止迫害。当她说出被单位开除的原因时,连创业集团公司610的头目都不相信——仅仅因为不写保证就被开除。后来它调查确认是事实时,说:“既然单位已经决定,我们协调不了,你若不服就上告吧。”而大庆石油管理局人事部的人则说:“我们协商不了,你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 被逼无奈,2001年11月份她找到大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自述被迫害的情况后,他们接下案子。随后她又请律师写了诉状。2002年1月,大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她胜诉,推翻2000年单位给她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并补发自2000年8月至今的工资1万3千余元,本人回单位正常上班。 当时她单位有四位大法弟子被非法开除厂籍留厂察看。由于她的胜诉,另外三位大法弟子的非法处分也被推翻,但有一位大法弟子已退休找不到人,工资没有补发,其余二位大法弟子的工资都补发了。 2002年10月,她做大法真象时被恶徒跟踪绑架,先被劫持到大庆市看守所非法关押20多天,随后被非法劳教三年(警察说的)送哈尔滨戒毒所。到戒毒所体检不合格被拒收,带回大庆后又被送到大庆市大同拘留所继续关押15天,因为当时要开所谓的“十六大”。 到期回来后到单位上班,工资、奖金一切正常,单位没有任何刁难。但今年初却以其在单位宣传为名,将她的名单报到创业集团公司610。上报名单前,单位领导找其谈话,她被领导的伪善所欺骗,没有阻止,纵容了邪恶,结果留下了继续被迫害的隐患。 接下来地方“610办公室”的恶徒四次图谋绑架她到洗脑班,前三次都被有关领导正义地驳回。第四次,2003年9月24日她正在单位上班,创业集团公司610的恶徒伙同大同区高平派出所的所长等人强行到单位将她绑架到了洗脑班。绑架过程中,她坚决不配合邪恶,给它们讲理并高声呼救,引来许多围观的同事。大家敢怒不敢言。但它们也很心虚,派出所的所长让单位的领导帮忙将她弄上车,但没人动。后来所长与一个警员费了好大劲才将她硬塞进车里。 在去洗脑班的路上,她一直在讲真象,并跟他们讲道理。到那儿后,她拒绝下车。610的恶人让站在洗脑班门外的武警上来拖,他们没搭理它。无奈,它只好自己动手将她从车上拽下来并拖到楼上。在被非法绑架的过程中,她的胳膊被弄伤,但却一直跟它们讲道理、讲真象,启发它们作为人应有的善念,有的人真的听进去了。 人虽然送到洗脑班,但洗脑班的人以其身体不好为由拒收,创业集团公司610的邪恶之徒却非要把她留在那儿。争执期间,中午他们在某处吃饭,正吃喝得高兴时,她的女儿满脸泪痕地进来了。满桌的人立刻鸦雀无声,当时动手拽她的所长后悔地说:我拽她干啥呀! 在610的恶徒与洗脑班的人交涉、想把她扣留在那里的过程中,这位大法弟子被警察开车送出洗脑班。 她回来的第二天,610的恶徒命令其单位领导让她去医院体检,被她严辞拒绝。然后她先后三次在单位给创业集团610办公室打电话,质问它们为什么土匪一样地非法绑架她,并说要起诉它们这种土匪行径。创业集团610办公室不法人员无言以对,互相推托谁也不敢承担责任。 同时她还给大庆石油管理局610打电话,那里的人被问得无话可说,只好无理地挂断电话。 事后了解到,原来大庆石油管理局用效益挂钩的方式给创业集团四个所谓的“转化”指标。当时它们就说,只要把她送到洗脑班就算完成指标,转化与否是洗脑班的问题,否则一切年终的奖励都免谈。在金钱利益面前,610的恶徒人性全无,明知她若被绑架孩子无人管,也要将她送到洗脑班。它们先到康泰实业公司,单位的领导明确表示:她若不上车,我们可不能往车拽。后来它们又找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为难地说:“人家好好上班呢,我们有什么理由抓人?”后来它们冥思苦想,终于想起她劳教未到期,就请示大同公安分局: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抓人,得到肯定后,它们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她非法绑架到洗脑班。 后来,她几次打电话到大同公安分局核对此事,那里的人不是说被找的人不在,就是不接电话。可见当大法弟子正念强时邪恶有多么的心虚。 相关电话:区号:0459 大庆石油管理局610办公室:5981051 创业集团公司610:5192057 创业集团公司副经理主谋迫害法轮功:刑宝民(音)13936748699 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分局局长室:6275600 6172810 如何写诉状大陆起诉书、申诉书、行政复议申请的基本格式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6月22日)以下对明慧网2004年6月19日文章“大陆大法弟子如何正念运用常人的法律手段维权”進行补充,包括大陆起诉书、申诉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的格式,可供需要使用的学员参考。 起诉状格式 X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诉状格式 X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上诉书(样本参考)
大法弟子提供 (明慧网2004年8月9日) ×××人民法院: 本人×××,女,××岁,于××年××月××号在××地点,因散发法轮功真象传单被××法院判刑××年,判决书文号××××××××。因判决与实事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诉。 判决书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是不是“邪教组织”不是那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邪教”,这恐怕最高法院都无权判罪定性,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报纸评论员的文章更具违法性,完全是没有法律证据的造谣诬陷,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对。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所有的“对邪教的司法解释”都是在这个评论员文章“定性”几天之后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号下发的“通知”中,并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的。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我散发的传单就不是违法的。 2、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告》属于“规章”性质,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层次,根本不能作为《刑法》中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而且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其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研究会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群众性炼功团体,符合《宪法》这一条。至于没有向民政部注册就是非法的,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全无道理的,难道群众自发的在规定的娱乐场所组织唱唱戏,也要到民政部门注册一下才行吗?那么这个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民政部的“取缔通告”,又怎么能作为执法机关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呢?你们法院不追究它的违法性已经是失职了,怎么又能颠倒黑白的将我定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3、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我所散发传单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时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利用传单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国家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阶下囚,我真的搞不懂,这是为什么? 4、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炼功人,无人强拉我入任何组织,就是传单也不知道是谁放在我家门口的。我只是看后觉得非常好,以前我十几种病痛苦了十几年,脾气还不好,自从学炼法轮功后,不但身体奇迹般的好了,脾气也改了许多,所以我想这样一个对人身心健康、于国于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认的好功法为什么对他不公呢?为什么说他是邪的呢?我们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心理,自己得到什么好处了,也想让别人得,这是多数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现。所以我看到这些传单后,我也想为别人好为国家好,就情不自禁的散了出去。如果让我们还象以前那样自由炼功,我想我肯定不会冒着风险去散真象传单。99年7.20之前为什么没人散传单呢?这不是很好的说明吗?无人迫害我们这些无辜的炼功群众,又有谁去愿意上访呢? 从以上理由看,国家和政府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将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轮功的头上又无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参加了任何组织,所散传单内容按法律解释又与邪教性质内容完全不符。因为我所散传单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所以我是无辜的。而且有关方面还超越法律不允许我请律师辩护。因此××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我××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级法院也是一级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办案的唯一原则。那么按照我国《立法法》,“两高”没有立法权,即使“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作为法院是特殊的执法机关,掌握着生杀大权,不象行政单位那样下级机关执行了上级机关的错误决定后,有些后果的损失还可补回来,但一个人被判刑入狱后,也可能就死在狱中,据我所知有很多有名有姓的法轮功学员被虐杀在监狱或劳教所。假如最高法院无任何法律依据就让你判处一个人死刑的话,作为中级法院你会不会执行?那时你的天平会倾向哪方呢?是倾向上级命令呢?还是倾向国家法律呢?如果倾向前者的话,还有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吗?现在“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完全是根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在同样的问题也摆在你们中级法院领导的面前,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意思呢?还是选择法律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呢?如果你们非要执行上级机关的“意思”,那你们想咋办就咋办吧。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我会保留申诉的权利。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得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但我希望的是你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谢谢! 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申诉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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