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15日】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聊城地区检察院、监所科: 我现在在山东省冠县县城卖菜。近日,看到了媒体以下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一)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四)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五)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我反映的以下情况是属于你们这次专项活动重点查办的案件,请给予答复为盼。 我叫周怀菊,母女二人生活,因学“真善忍”想做一个好人。从99年开始我们遭到了冠县公安局、县派出所和610办公室的一次又一次迫害。2001年春天的一个下午,邻居周春法一家大人和孩子因学“真善忍”,县总派出所把他们全家非法抓到派出所,并且又把看热闹的邻居,收电费的不炼功的常人也抓到派出所。这天晚上我正巧给周春法送自行车,又把我非法抓到派出所,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把我的一本宝书《转法轮》和经文全搜去。恶警孙鲁贵用电棍电我的左脸,又用胶棒打我的后背,当时都打黑了,最后又把我送到了监狱。遭到监狱里的虐待和折磨。 2002年春天,阴历四月初七上午,我正在大街路边买布,突然来了一辆110车又把我抓到派出所,随后又送到610办公室。刚到610第二天,公安局副科长陈月芝带领几个恶警对我威逼口供,骂人、暴力,其实我什么都不知咋回事儿。十多岁的女儿一人在家上学,无人照管。有一天,孩子看望我时,天下着倾盆大暴雨,小女儿在外边拼命的哭喊着说:“娘,我没钱吃饭了,我去卖血去哩?”当时,我正在房间里锁着正好听见,那真是好像钢刀扎心一样心疼。610人员连大门都不给开,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良心上哪去了?最后他们把我迫害的9天不能吃喝,肚子大得受不了,就在这奄奄一息生死关头之时,他们才把我送回家。 2004年春天,阳历4月27号,我正在大街卖菜,公安局副科长陈月芝带领几个警察开着公安车又把我抓到公安局,用电棍来威逼口供,强行签字,按手印,最后又非法把我送到监狱。到监狱以后,看守所的警察无理智的骂人打人,最后折磨得我7天不能吃饭,还呕吐,又是肚子大得受不了,他们才把我放回家。在这期间,孩子给我送的馒头、甜酱、炒面、卫生纸、卫生巾、内衣、袜子、拖鞋,全都被恶警扣留了,不让我吃、用。县总派出所还扣留了我一辆自行车。 这就是他们执法犯法的罪行。 请检察院对此事進行调查,要求他们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和身体承受损失,将犯罪之人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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