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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大法弟子王宇平致检察院的信
【明慧网2004年8月1日】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王宇平,女,今年54岁,曲靖汽车运输总站退休工人,是一名法轮功学员。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在此,我向你们提出以下申诉:

1999年7月20日凌晨5点,曲靖市公安局强行搜查我的住宅,将我自费购买的《转法轮》等大法书籍100多册拿走,并将我带到市公安局关押到下午6点钟才放回家,在家才呆了两个小时,市公安局的便衣和单位保卫科人员将我从家中骗出(当时家中尚有朋友多人),将我再次关押直到8月16日 。在这段时间里,我几乎每天都受到提审和盘查。因为我们修炼的法轮功没有任何秘密,做任何事情都是正大光明,堂堂正正,都是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去做,我知道国家有集会的自由,在我担任法轮功曲靖副站长期间,凡是百人以上的集体炼功和学法活动,都是提前一个星期或半个月到市公安局备案,征得同意;至于到专县、乡镇洪法炼功也都是与当地政府、公安局取得联系,这一切都是有案可查的。这一切都可以说明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这一切却变成了他们对我的所谓“违法”的指控。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宪法》赋予我的神圣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情,但是我却被无缘无故非法关押达一月之久!我不知道人权何在?

2000年1月30日早上,我和六位法轮功学员在麒麟花园晨炼,再次被市公安局非法关押,以“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判处我劳改三年。且不说这个罪名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先从我个人行为来讲,我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集会自由,这是《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我们国家不是讲“依法治国”吗?《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都视为无效。市公安局对我们法轮功学员所做的包括抓捕、拘禁、抄家等等所谓的一切“处罚”依据都是由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颁布的“六禁止”通告,公安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立法权,并且,此通告完全是违背《宪法》的,既然是违宪的,按照宪法原则它就是无效的,而作为头戴国徽的执法人员的公安民警能不具备这点常识吗?他们竟然拿着这个无效的通告,肆无忌惮的抓捕、拘禁、关押,还说他们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他们不许我说话、申诉,甚至连他们为我指派的律师提出质疑,都被法院驳回,宣布无效。试想这个所谓的罪名, “组织”两字本身就大有问题。当时正处于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谁都知道出来炼功意味着什么,这不是请客吃饭、游山玩水。一个“组织”动员,别人就会陪着你坐班房,蹲大狱吗?这必须要本人十分自愿,来不得半点勉强的。这些具体的详细的真实情况,可查看当时市公安局所做的笔录,也可向这些人重新调查。

我们是一个有法律的国家,有宪法的国家,我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护,还亲眼目睹、亲身体验了执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践踏宪法,践踏人权的行为。

 再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个成文的法律规定,说法轮功是×教,也就是说,在我国唯一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没有给法轮功定性。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说法轮功是×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只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而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教”,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诬蔑法轮功是×教,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许可权,是不合法的。因为个人意志决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既然如此我这个“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该当如何解释,到底我组织利用了哪一个×教组织呢?

从监狱回家后,2002年6月我被强迫参加“转化学习班”,2003年9月我再次被骗到学习班转化,我是修炼真、善、忍的人,要让我转到哪里去呢?从法律上讲,逼迫我参加什么学习班,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只希望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我信仰“真、善、忍”,只想做一个好人,我没有做错任何事,却要被带去强行转化,改变我做好人的愿望,这不仅是对我信仰自由的侵犯,对我人身自由的侵犯,更是对我人格的侮辱。法轮功学员同样是中国公民,为什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保障呢?为什么我们的权利就可以随便被践踏、被剥夺呢?!

我的诉讼请求:

1、1999年7月20日,市公安局对我的非法抄家和非法拘禁、审讯是违法的,要求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和将所抄走的《转法轮》等大法书籍如数归还。

2、2000年1月30 日在我们晨炼时强行将我抓捕、关押,并以“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我劳改三年,无任何法律依据,我要求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我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一切损失,给予补偿。

3、本申诉抄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监狱局,云南省女子第二监狱,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公安局,曲靖市610办公室,曲靖汽车运输总站。


申诉人:王宇平
200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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