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9日】2004年6月3日上午10点多钟,成都温江和盛镇派出所警察李代春,在和盛的公路上,不由分说强行把本镇村民张清树抓入温江拘留所关押,马上又伙同镇武装部长胡冬祥等人翻窗户進屋,抄了张清树的家,抄走所有大法书、磁带若干盘、收录机几个,又抓走了本镇退休干部陈金华。当天上午李代春在和盛街上还搜妇女杨群英、罗菊蓉的身,下午3时又抄了杨、罗的家,连几个空信封和几张邮票也拿走了。这当中,整个过程没具备任何法律手续,也未出示任何证件。 认识上述被抓的人的本乡父老请说一下,他、她们中哪个是贪污偷盗,或嫖赌或横行乡里的?难道因为他、她们炼法轮功做好人,他、她们的人权就可以随便被侵犯?公民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受宪法第47条保护的。炼法轮功的人也是中国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是在今年修宪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第33条内,“人权”已正式成为法律概念。2004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庄严向全世界承诺“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我们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严查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案专项活动”,今天,李代春、胡冬祥、余秀云、宋锐等人,还如此明目张胆的非法,头戴闪闪国徽的男警察随便搜妇女的身,无视国法,不讲公德。 乡亲们,那些“所谓国家工作人员”追随江泽民迫害修炼法轮功的群众,不仅知法犯法,更是自己在犯下天大的罪业呀,如果它们不立即停止助纣为虐,弥补自己的罪过,必将受到天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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