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24日】贵阳市政治打手制定了关于2004年6月至9月底开展打击法轮功的所谓专项行动的方案,其中主要成员由各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分局办公室主任、国保大队长、治安大队长、各派出所长、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这意味着新一轮对法轮功的血腥镇压又要开始了。 法轮功是什么,江泽民为什么要镇压法轮功,五年前由于政府的欺骗宣传,尚能蒙蔽一些不明真相的世人,而五年后的今天,经过数千万大法弟子的不懈努力,讲真相,揭谎言,江泽民再要老调重弹欺骗人,已经不可能了。 法轮大法自李老师1992年5月13日传出到现在的12年中,特别是江氏集团对法轮功血腥镇压的5年中,江某人没有达到他的罪恶目地,反而把法轮功推向全世界。法轮大法以其独特的健身功效,和博大精深的法理,把光明和美好带到人间,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这是天意所归,人心所向,凡有大法弟子的地方,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社会安定,法轮大法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利而无一害。 江氏独裁者出自私欲,嫉妒,反人类的本性,于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军警,公安、国安、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国家机器,开始血腥镇压修炼法轮功的民众,它操控全国宣传机器,新闻媒体造谣,迷惑、欺骗人民,强奸民意,谎言铺天盖地,颠倒是非黑白,对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进行非法拘留、盘问、关押、劳教、酷刑折磨、洗脑、敲诈,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几千万人受到非法盘问、关押,被强制写保证书、悔过书,独裁者不准民众信仰真善忍,不准修炼法轮功。恐怖充满各个角落,现在中国的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内,还关押着大量信仰真善忍的民众。贵阳地区6月至9月开展的打击法轮功专项行动,正说明迫害在继续,在升级。 江氏独裁政权的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全世界善良人们的谴责。江氏集团对法轮功惨无人道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的基础上的,江泽民镇压法轮功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刑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 立法权的问题 中国《立法法》、《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按中国立法的惯例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只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及设定,换言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任何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规定,截至现在,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没有设定、制定出任何限制法轮功人身自由的规定,按照规范与法理讲,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就不能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否则就是犯法。 上述可见,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以及两高的解释都不具备法律效力,都是违法的。至于中国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各个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轮功人员采取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公民各种权益的作法是法外施法,完全是非法的。 《宪法》条文 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抛开集体领导,抛开中国《宪法》,越权而作出的个人违法行为。 请看我国宪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警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体,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收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收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维护《宪法》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正告政法系统的同胞们,身居领导岗位的同胞们:江泽民利用权力,一意孤行,对亿万手无寸铁的法轮功群众进行血腥镇压,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而你们身为人民公仆,手里领着纳税人的钱理应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维护《宪法》赐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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