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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话题系列:法律之于江泽民――或是废纸、或是凶器
文/华云
【明慧网2004年7月21日】中国的宪法许诺了公民很多权利,比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上访权利、结社权利、人身权利等等。中国的法律也对政府人员做出很多限制,如不得酷刑逼供、不得超期羁押等等。最近,“人权”也被写進了宪法,全国最高检察院也发出通知,要查办侵犯人权的案件。可是在这场热闹的表演同时,却传出一起骇人听闻的毁容案。

明慧网7月7日报导:36岁的女法轮功学员高蓉蓉遭受辽宁省沈阳龙山劳动教养院唐玉宝等恶警电击近7小时,面部被严重毁容。


图一 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法轮功学员高蓉蓉


图二 高蓉蓉2004年5月7日被酷刑折磨,脸上是电烧灼伤。照片是受伤10天后拍摄的。

从照片上可以看到高蓉蓉被毁容前面容姣好,可是只是因为她拒绝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就被抓進劳教所,遭恶警电击毁容。在5月7日当天被唐玉宝等恶警电击面部的法轮功学员还有金科桂、梁素杰等。金科桂脸上皮肤大面积严重灼伤、肿大,眼周围青紫,皮肤破处流出脓液,被毒打得走路一瘸一瘸的,其女儿来探望,被拒之门外。

这类案例绝非个别事件,在中国大陆的劳教所、看守所、监狱、和各地的洗脑班里充斥着类似的令人发指的暴行。在过去的五年来,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去北京上访,向民众讲真象,就被劫持、被摧残。他们的信仰自由何在?他们的上访权利何在?他们的言论自由何在?他们的人权何在?唐玉宝等犯罪警察为何仍然逍遥法外?最高检察院为何不去查办?显然,对于江泽民来说,宪法、法律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定不过是废纸,没有任何制约力,江氏集团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对无辜民众進行迫害、摧残和虐杀。

肆意违反法律的江氏集团还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進行迫害,各地的警察经常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進行非法拘留,其实“扰乱社会治安”的恰恰是不法警察,他们随意对一心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進行绑架、勒索、酷刑凌虐,而对刑事犯罪事件则放任不理,抑善扬恶,使社会治安每况愈下。

被江氏集团操纵的法院实际是没有任何司法独立的法院,这些法院常常抛出所谓的“反邪教法”对法轮功学员任意判刑。这个“反邪教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邪气的邪法恶法。99年江泽民在法国超越国家主席权限对法轮功非法定性之后,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人大”在事后匆匆跟进炮制出了这个所谓的法律,所谓的立法机构也和司法机构一样,没有任何独立可言,不过是独裁者的橡皮图章。这个法律没有定义什么是邪教,给了当权者指鹿为马、陷害无辜的广阔空间。这个恶法的制订者做贼心虚,不敢提及法轮功一个字。可是各地的法院却胡乱解释这个法律,用来陷害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甚至对法轮功学员在此恶法出台之前的合法行为進行构陷。这个非法的恶法和当年的反革命罪是一路货色,是独裁者诬陷、迫害无辜者的凶器。

使法律沦为废纸和凶器的集团显然是一个政治流氓集团,这个集团操纵了立法和司法,操纵了国家机器和新闻媒体,鱼肉百姓,为所欲为。这个政治流氓集团在对法律的践踏中也践踏了作为法律基石的道德和公义,使得中国社会离法治社会的距离越来越远,使得中国社会的道德越来越沦丧,把中华民族推向深渊。

当日前一篇文章: 中国真的取缔法轮功了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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