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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触犯了中国《宪法》和《刑法》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7月20日】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做一名对社会、对他人都好的人。而江泽民及其帮凶公然违背国家的《宪法》和《刑法》,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的血腥政策,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大罪。面对五年来灭绝人性的非法镇压,法轮功学员仍以大善大忍的胸怀,和平、理智的面对社会、面对每一个对他们施暴的人,他们是“真善忍”这一宇宙特性的真正实践者,他们是真正的好人,这一点连江泽民及其打手们也不得不承认。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江氏发动的这场镇压的非法性作一分析,希望广大的人民能够明辨是非,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维护人间法律、匡扶人间正义;也希望那些曾助纣为虐者及正在助纣为虐者能够认真的思考自己干了什么样的事或正在干着什么样的事。这些人如果能够认清这场迫害的邪恶,如果能够正确的认识大法,从此痛改前非、停止为恶,尽力弥补自己给大法及大法弟子造成的损失,也是给自己留下一个未来。

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违背中国的《宪法》和《刑法》。

一、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严重违背了中国《宪法》

1、镇压法轮功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

《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立法权;(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3)决定国家重大事项;(4)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然而对法轮功的镇压,这么一个震惊中外、涉及一亿炼功群众的重大问题,既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也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甚至国务院也没有发布过任何决定和命令。事实上,在镇压法轮功的问题上,当时中央政治局的七个常委中,有六个不同意镇压,是江泽民一意孤行,利用手中的权力,践踏中国法律,从而发动了这场对善良民众的迫害运动。它非法镇压的借口全是栽赃、造谣和陷害。

2、非法剥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宪法第33条)

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什么法律。法轮功学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被抓、被劳教、判刑。江氏集团不许为法轮功上访、投诉、伸冤,不许向民众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象,不许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等。

3、非法剥夺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第35条)

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江氏集团完全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言论自由。让人说话,这是宪法规定的,也是做人的基本权利。死刑犯法律都允许他申辩,何况法轮功完全是被陷害的。我们不反对政府,过去如此,今天和将来也如此。况且镇压法轮功也不是政府的决定,完全是江泽民及其帮凶的非法暴行。我们从来也不参与什么政治,也不夺谁的权力,这些根本与修炼法轮功毫不相干。我们只是针对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澄清事实真象,让广大民众看清到底谁在违法、谁在犯罪,谁在祸国殃民。现在法轮功传遍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李洪志老师受到各国人民和政府的褒奖1200多项,许多国家在明白了江氏及其暴行后纷纷表示谴责,有十几个国家把江氏及其帮凶以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送上法庭。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在我国也一定会把这一伙窃国小人送上正义的法庭。

4、非法侵害和剥夺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

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完全被非法剥夺。他们被肆意非法搜身、非法拘禁、非法逮捕、非法劳教、非法判刑;他们被肆意侮辱、诽谤和诬告;他们的住宅被肆意非法侵入和搜查;他们的信件被非法拆开和扣压,电话被非法监听等。在这场邪恶镇压中,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毫无保障。

5、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监督权利”(宪法第41条)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江氏集团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法轮功学员依法上访、申诉、控告或检举时,就被非法拘禁、逮捕、劳教、判刑,被非法开除公职、学籍、军籍等。迄今为止,各级法院、检察院明知镇压法轮功是非法的,也不敢受理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案件。但是五年来法轮功学员仍以和平而又理智的心态一次次依法向国家司法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和国家领导人反映法轮功所遭受的非法迫害,要求停止这种非法迫害,严惩江泽民及其帮凶。法轮功没有反政府,99年有4月25日,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就是一次和平上访。当时天津一家刊物登了罗干的连襟何祚庥一篇诬蔑法轮功的文章,法轮功学员为此到编辑部说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要求停止这种非法的名誉侵害。然而天津公安却非法殴打、并逮捕了45位法轮功学员。天津官员对法轮功学员说,天津直辖市解决不了这事,你们应找直辖市的上级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到了国家信访局,这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去的人比较多,有一万人(因当时炼法轮功的人多,有一亿人。这一亿人你也想去,他也想去,就去了一万人)。上访的人多了并不等于违法,恰恰是相信政府的表现。他们没有口号,没有标语,也没有影响交通秩序。朱镕基总理妥善处理了此事,法轮功学员于当晚离开了中南海。为此朱总理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扬。但是当权小人江泽民,出于嫉妒,不愿看到朱镕基的威信超过他,也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得到法轮功学员拥戴的嫉妒,擅自推翻朱总理的开明决定,开始了对法轮功的无理打压,制造了“法轮功围攻中南海”、“练功死了1400人”等一系列谣言,并自导自演了“天安门自焚”、“傅怡彬杀人”等闹剧,栽赃法轮功,挑起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但到了今天,江氏制造的谎言,被愈来愈多的人看穿。

6、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42条)

在江氏集团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法轮功学员只要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被开除公职、扣发工资,退休者则停止发放退休金。不允许任何单位招收法轮功学员等。

7、非法剥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条)

只要信仰法轮功就被开除学籍,不让進行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

9、非法剥夺妇女的合法权利(宪法第48条、第49条)

法轮功学员中有很多女性,她们在被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性虐待;怀孕的妇女被强制堕胎;哺乳期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并注射破坏大脑神经的药物,经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民间途径能够证实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轮功学员中,女性占了52%。这都是江氏集团犯下的滔天罪行。

9、非法剥夺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宪法第50条)

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对回国的信仰法轮功的华侨非法拘捕、关押劳教、判刑,非法驱逐出境,不允许回国探亲等。

二、镇压法轮功的人严重违反了中国《刑法》

在江氏集团利用手中权力,盗用国家名义对法轮功的无理打压和残酷迫害中,江氏豢养的各类打手们,对法轮功学员大打出手,不仅严重违背了《宪法》,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现将江氏及其打手们的罪行昭告天下: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江氏“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邪恶政策下,截止到2004年7月初,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据2001年10月公安内部统计,当时法轮功学员被虐待致死人数已高达1600人。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五年中,各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洗脑班等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地方,以40多种残忍手段,导致法轮功学员身体严重残疾的事例数量巨大。其残忍手段有:戴背铐、吊铐、脚镣、坐老虎凳、绳捆、吊打、针扎、火烫、电棍电、警棍打、低温冷冻、高温曝晒、长期罚站或罚蹲、强迫灌食、强迫注射损伤大脑神经的药物、长时间不许睡眠、苦役等。由此而致伤致残的有失明、耳聋、上、下肢残疾、手指或脚趾残疾、瘫痪、严重内伤、被逼疯等。

3、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一些丧尽天良的暴徒,对女法轮功学员進行强奸的事情也时有发生。2000年,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将18名女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强行推入男号;2002年北京一恶警在非法抓捕一名女法轮功学员时将其用警棍打昏,然后拖入桥下将其强奸;再如2003年5月重庆大学女研究生魏星艳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拘禁,期间一恶警当着几名女犯人的面强奸了魏星艳。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众多参与非法镇压法轮功的打手吃喝嫖赌尽占,他们面对一群女性法轮功学员,猥亵、侮辱、调戏、性骚扰等是司空见惯。

5、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这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尤其是前几年,对法轮功学员几乎是人人都可以看管和非法拘禁。村委全、居委会、单位都曾拘禁法轮功学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更别说大批大批的法轮功学员被拘禁在各地的政府所在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洗脑班等。江氏及其打手这样大规模的对法轮功学员的公然违法犯罪,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公开挑战,是“依法治国”所不容的,提请民众认清江氏及其帮凶违法犯罪的真实面目,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制止江氏集团的违法犯罪。

6、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这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地偷盗婴幼儿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在一切向钱看的今天,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抓法轮功学员的幌子,实际是勒索钱财,抓一个只要拿了钱、送了礼马上放人。有些人为了捞到黑心钱,专门参与镇压法轮功,从中牟利。

7、诬告陷害罪(刑法 第243条)。此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上,触犯此罪的特级首犯是江泽民及其帮凶。他们以造谣诬陷为借口非法镇压法轮功。其次是各级执法的相关人员。他们对法轮功学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如“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攻击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等莫须有的罪名将法轮功学员大面积非法劳教、判刑和关押。

8、搜查罪(刑法245条)。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非法镇压法轮功的各种打手,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肆意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或住宅,并在这过程中随手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个人腰包。

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245条)。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触犯此罪的人处处可见。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私闯民宅,或深更半夜或翻墙而入或破门而進那是家常便饭。

10、刑讯逼供罪(刑法247条)。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数不胜数,几乎每一个被非法抓去的法轮功学员,都受到过刑讯逼供,其使用的残忍手段有40余种,前已所述,不再重复。

11、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248条)。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触犯此罪的人大有人在,他们所使用的残忍手段令人发指,个个象地狱的小鬼,心狠手黑。根本不把人当人对待。受到过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人人都有一本血泪史。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伤致残的更是不计其数。

12、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触犯此罪的特级首恶是江泽民及其帮凶,它们以谣言、诽谤毒害天下百姓仇视法轮功,挑起人整人的邪恶运动,严重败坏了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其次是各级打手谩骂、侮辱,散布谣言贬低法轮功及其学员的人格和名誉。

1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此二罪在参与镇压法轮功的恶警中比比皆是,他们为了找到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非法私拆他们的信件,或指使邮政人员私拆、毁弃法轮功学员讲真象的信件,或非法窃听法轮功学员的电话、监控他们的上网电脑等。

1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在镇压法轮功中经常发生。如把法轮功学员家的电脑、电视、手机、摩托车、拖拉机、耕牛、金银物品、大笔现金、存折等非法抢走,即老百姓所说的“抄家”。

15、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是公安在镇压法轮功中极为常见的一种。每个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几乎人人都曾被勒索,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

16、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触犯此罪的特级首犯是江泽民及其帮凶,它们直接发动并指挥了非法的人残害人的运动。其次是各级610组织、司法机关和宣传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这些人曾组织、谋划、指挥了这场中国这场史无前例的对善良民众的迫害。

17、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特级首犯是江泽民及其帮凶,它们动用了国家四分之一的财力非法镇压法轮功;其次江氏集团的各类打手也触犯了此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五年来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严重触犯了中国法律,江泽民及其帮凶、打手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在邪恶的镇压中,助长着假、恶、暴和腐败,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化中仅存的一点道德、良知尽毁于它们手中。在此我们郑重警告那些迫害法轮功的参与者,认清对法轮功的镇压是非法的、毫无人性的,要以“文革”中的“三种人”为戒,害他人到头来就是害自己,赶快停止作恶,否则将断绝自己的后路。今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正案中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时从今年5月至下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这五类案件是:(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案;(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这些都是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司空见惯的。我们法轮功学员一定在适当时机把非法迫害法轮功的各类凶手送上法庭。在此我们呼吁一切善良的人们,认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共同抵制这场毫无人性的非法迫害,让“真、善、忍”充满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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