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6月15日】1999年7月,邪恶之徒开始了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疯狂迫害,电视、报纸、广播都在恶毒的攻击诽谤大法,有许多的世人被蒙蔽,有些刚刚得法、学法不深的学员也产生了迷惑和动摇。7.20以后的一天,县政法委和公安局把当时他们认为的重点人物集中起来,软禁在一个大会议室里,我也是其中的一个。当时我想,我是法轮大法弟子,我在按师父的要求做一个好人,我不能被关在这里,于是就对他们说:我得回家,孩子还在等我照顾呢。就这样,我顺利的回到家中。不久,单位又通知我去县里招待所开会,说是揭批法轮功的会。我想,师父对我恩重如山,是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这样的会根本不应该开,我也决不会参加。就这样一想,我便定在那里不能动了,我明白这是师父在帮我呢,于是我就给单位打电话说,我身体不舒服,动不了,我不能去开会。他们回答说:那你就不用去了。由此我悟到:魔难中只要坚信师父坚定正念,在法上清醒的认识,大法的威力随时都会展现。 1999年9月,单位派专人看管我,强行把我送進县里办的转化洗脑班,强迫法轮大法修炼者写保证书,我不写,他们就威胁我说:不转化,就把你送進监狱,并开除公职。当时我想,我是修炼人,我是李老师的弟子,我宁肯放弃世间的一切,也要随师修炼到底。在生死面前我毅然选择了大法,我没有向邪恶妥协,也没有写任何的保证,最后强迫我写保证的事也不了了之。我悟到:大法弟子的一切只有师父说了算,其它的谁说的也不算。 2000年至2001年,由于江氏流氓集团的疯狂迫害,我被看管的更严了,每离开家就有恶人盯梢,向邪恶之徒报告,夜间时常来人或打电话骚扰。我县的大法弟子一批批的進京上访,也一批批的被劳教判刑、非法关押、办转化班,甚至有的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师父被诬陷,大法被攻击,大法弟子被无辜迫害,世人被恶毒的谣言蒙蔽,面对这种情况,我悟到我要履行大法弟子的使命,投身于证实大法、救度众生的洪流中去。于是,我讲真象、贴标语、散发真象资料、挂横幅,只要能做的,我就尽力去做。 2001年11月23日晚,几十个公安人员闯進我家,砸门撬锁,非法入室抄家,并要抓捕我,我不配合,并大喊:恶警抓好人了!他们把我抬上警车,拉到县公安局,我坚决不下车,几个恶警把我从车上拖下来到国保科進行非法审讯。我一言不发,一概不予配合,恶警们恼羞成怒,连夜将我送到市监狱,还扬言说:这次抓了一条大鱼。 地区恶警同县里的恶警联合审讯我,我还是一概不配合,他们问到法轮功,我就给他们讲真象,并告诉他们:法轮大法好。“一个不动就制万动”(《法轮佛法—在美国中部法会上讲法》)每次审讯时,我始终面带祥和,心态平稳,这使那些警察感到非常不理解,以为我在耍戏他们。在监狱里,我连续几天不能吃饭,身体虚弱,在这样的情况下,恶警仍然三番五次的提审我,直到我突然休克,随时有生命危险,他们才不得把我送回家。 2002年2月22日,县公安局伙同我的工作单位再次将我抬到县610转化班進行迫害,一進转化班我就昏迷不醒,生命垂危,610的人怕我死在转化班里,第二天将我送進医院不管了,后来我丈夫把我接回家。 2003年3月5日,天下着大雪,邪恶之徒对我又一次進行迫害,因为他们每次迫害都因为我出现病态而不得不停止,这次邪恶也采用了相应对策,他们带着医生担架,把我抬上救护车,送往济南女子劳教所,要对我劳教三年。当时我想,他们说了不算,我是法轮大法弟子,我就只走师父安排的路。一路上背着经文,“大觉不畏苦 意志金刚铸 生死无执著 坦荡正法路”(《正念正行》),背《洪吟-威德》“大法不离身,心存真善忍;世间大罗汉,神鬼惧十分。”同时,我发正念铲除他们背后的邪恶因素,铲除济南劳教所的邪恶因素。在劳教所体检时,恶警用担架抬着我前后左右乱颠一气,几乎想把我摔在地上,他们还用担架两边的铁棍使劲夹我的身体,我善意的跟他们讲:“你们这样迫害我,真的对你们不好,我这么大年纪了,与你们无怨无仇,你们于心何忍呢?”还没等我讲完,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又展现出来了,我突然全身没有了知觉,只有嘴能讲话,这时我想起师父在《转法轮》中讲的法:“把他脑袋的某一部位给他闭塞掉”,我悟到这是慈悲的师父在保护我,于是我更加坚定了正念。查体时我给那里的医生讲真象,体检完后,他们把我抬到救护车上等着查体结果,我继续发正念铲除迫害我的一切邪恶因素。查体结果出来了,说我犯有严重的传染病,劳教所拒收。无奈中恶警又把我送回县拘留所,拘留所听说我是因有传染病回来的也拒收,他们只好把我送回家。 我因为证实大法,救度众生,一次次遭到邪恶之徒的迫害,但在师父的慈悲呵护下,又一次次的化险为夷,我深刻体悟到:在魔难面前只要我们能放下自我,正念正行,坚信师父,坚信大法,彻底否定旧势力安排,邪恶再疯狂也达不到目地,因为师父早告诉过我们“你们自己做正的时候师父什么都能为你们做。”(《北美巡回讲法》) 以上是我在修炼路上的个人经历,整理出来,抛砖引玉,与同修共同切磋,不妥之处,敬请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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