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5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孙家顺今日投书明慧,呼吁社会帮助被关在大板桥省女子劳教所已奄奄一息的妻子。其妻,郑翠兰,2004年4月因在菜市场给人讲做人要诚实,不要昧良心的道理,结果被巡防保安强行绑架,随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抄了郑翠兰的家,并以家中抄出法轮功真象资料为由,判郑翠兰3年劳教。郑翠兰从5月12日开始绝食抗议无理迫害至今已10多天,身体已极度衰弱、随时有生命危险。 孙家顺的信件原文如下: 我的妻子郑翠兰,今年54岁,云南省建二公司退休工人,她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2004年4月21日她到菜市场买菜,看到菜贩卖菜时短斤少两,就跟他们讲做人要诚实,做事不要昧良心,人做了任何事都会“善恶有报”。为此被巡防保安抓到茨坝派出所,随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就来抄了我的家,未经任何审理程序,就被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家中抄出21份法轮功真象资料、给了某人一片光碟为由,判了我妻子3年劳教,送往在大板桥的省女子劳教所。 我妻子认为按照真、善、忍要求做一个好人,同时告诉别人也要做个好人没有错,更没有罪。最近我得知妻子以绝食抗议这种无辜的被迫害、申诉自己的冤情。她从5月12日绝食到今己10多天,身体极度衰弱、生命危险,作为郑翠兰的丈夫,我要呼吁每个有良知的人对她的生命安危给予关注,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领导尽快调查处理此事,还我妻子。 我妻子被抓后公安抄家时,翻遍了屋子的每个角落,把屋子搞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最后找到几份资料和炼功打坐用的坐垫,就说是找到了“罪证”。那资料上写的是揭露江泽民祸国殃民,迫害法轮功的事实,是教人做好人的文章,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共产党好,为了政府好,为了社会好,怎么是“罪证”,更可笑的是炼功用的坐垫也成了罪证,罪证的概念难道执法者不知道?如果这样随意就可侵入公民住宅获取“罪证”,判罪,我敢说现在许多人(包括中高级干部、执法人员)的家中都存放有“黄碟”等国家禁止的违禁品,那都可以给他们定有罪了。 妻子被抓后,我找到负责案子的公安问为什么抓人,他们说:“她宣传法轮功,上边说了,法轮功是×教,我们是根据上边精神抓她的。”我只知道江泽民在对法国记者讲过“法轮功是×教”,除此之外,我没有看到定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文件”,江××的话怎能代表法律?上级的精神怎能作为执法的依据?我爱人是向人讲了做人的道理,这是哪个政府都提倡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只因她修炼法轮功,难道就没有公民的权利,难道就能说她有罪? 厂里人都知道,我爱人炼法轮功前身体不好,有胆囊炎、肝下垂、妇科病,现在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又少,每月三、五百元,保证生活都困难,那里还能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炼了法轮功她的身体好了,几年来再没有花过医药费;她的脾气改好了,为人和气、乐于助人,做事处处为她人着想,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这样的功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不知有什么不好?炼功犯了那家的法? 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仅凭两条所谓的罪名就判我妻子郑翠兰3年劳教,依据的是哪个法律?那条法规?我几乎翻遍了所有的公开出版的有关法律、法规,请教了有关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反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规定去对照,从巡防人员随便抓捕我妻子,茨坝派出所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就看押、审讯我妻子,以及官渡公安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实施抄家,又以抄出的所谓东西来判定罪名,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违背了基本的法律程序,超越了执法范围,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公民住宅、财产不受侵犯等基本权利,侵犯了人权。 根据国务院1957年8月31月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197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第10条规定的对几种人的收容教养范围,我妻子根本没有违反其中的那一条,所以我认为昆明市劳教委对我妻子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我们希望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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