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领导: 我是一名法轮功学员,现在云南大学图书馆工作。 近日,我看到了新闻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消息,心情很难平静,特来信咨询,我反映的以下情况是否属于你们这次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办的案件,请给予答复为盼。 1.1999年7月27日早上晨炼时,我到昆明市金星小区花园炼法轮功被警察带走,抄了家,并以扰乱社会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15天。 2.2000年2月15日上午我与女儿(张稷)乘出租车来到云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处,反映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将我和女儿带到一间会议室,并将一份人民来信来访登记簿叫我填写,我按照上面的内容如实填写完,这位工作人员就叫来两名警察将我和女儿带走,当天下午抄了家,两天后以扰乱社会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 3.2000年7月18日下午,我和女儿(张稷)准备到北京向国办、中办反映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情况。当我们乘坐的公共汽车行经到云南曲靖时(晚上12点左右),被上来的几名便衣劫持带回昆明,并将我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49天后,昆明市公安局以参与邪教活动将我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 4.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又将我转移到昆明市强制戒毒劳教所,2003年1月21日释放。 有关举证材料目录: 1、 给云南省省委书记令狐安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3月于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2、 给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封信 --对我刑事拘留的一点看法,2000年3月于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3、 给云南大学党委的一封信,2000年4月于云南大学; 4、 给云南大学组织部部长李平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4月于云南大学; 5、 给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全体干警的一封信,2000年8月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6、 打打坐就能把共产党的天下打倒吗?2000年8月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7、 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公开信,2000年8月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8、 满园春色关不住 --给云南省省委副书记王天玺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10月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9、 给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的一封公开信,2000年11月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10、拉大旗作虎皮 --从女所事件到“马三家”帮教团,2000年12月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11、 给云南省省委领导白恩培同志的一封信,2001年10月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12、 给云南大学组织部及李平同志的一封信,2001年12月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13、 我的自首书(1)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2002年2月于昆明市强制戒毒劳教所; 14、 我的自首书(2) --踏遍青山人未老,2002年3月于昆明市强制戒毒劳教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领导: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中负有重要职责。这次在全国开展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就是检察机关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直接的保护,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中,普通人群的人权保护状况受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这是非常可喜的,是我们盼望已久的。在此我将身边几个典型事例(原件附后)一并呈上,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看一看。 一、 韩国龙:给昆明市五华分局、市公安局及省公安厅领导的一封信,2004年5月3日; 二、 梅碧林:给云南省林校党委、省林业厅党委、省教委及省委领导的一封信,2003年12月17日; 三、 董志昆:读梅碧林老师“给云南省林校党委、省林业厅党委、省教委及省委领导的一封信”有感,2004年1月31日; 四、 唐泽生:我伴随着“法轮功”妻子走过的岁月 --给昆明市制药厂、昆明市木器厂领导的一封信,2004年3月14日 五、 朱丽君:答辩状,2003年10月29日。 马玲 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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