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3月4日】韩国法轮功学员们于2003年12月26日向汉城地方检察厅以“群体灭绝罪”、“特殊监禁”等罪的教唆嫌疑, 控告了发起镇压法轮功的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主管此案的法官于2004年1月30日以“群体灭绝罪”在国内法中无相应处罚条文;“特殊监禁罪”证据不足等理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对此,作为原告的韩国法轮功学员对“特殊监禁罪”和“群体灭绝罪”分别写了上诉状,2004年2月26日,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接受了此上诉状。
韩国法轮功学员表示,在为讲清真象而访问澳门、中国和香港的过程中,他们被非法拘捕、监禁,经强制性调查后,又遭驱逐。因此有充分理由证明江氏集团犯有韩国法律上的重逮捕、重监禁罪、特殊逮捕、特殊监禁罪,特殊胁迫罪,业务妨害罪,特殊强盗罪。从裁决权限来看,韩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即使在大韩民国领土之外,对大韩民国国民犯罪的外国人,韩国的法律同样有效。因此,韩国当然对被告等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被告等人也当然应该受韩国刑法条文制裁。 至于教唆罪是否成立的问题,法轮功学员说,当时被告江泽民是最高掌权者——国家主席,罗干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镇压组织“610”办公室的总负责人,被告等人是中国国内镇压法轮功的发起人和总指挥。公安警察们逮捕、监禁、驱逐控告人都是受了江氏等被告人的教唆,这意味着被告人等的特殊监禁、教唆犯罪等罪名成立。 有关群体灭绝罪部分,主管检察官以国内法规中无相关条例为由而作出了”不处分”,作为原告的法轮功学员认为这是不符合韩国于1951年加入的“群体灭绝罪(Genocide)协约”和韩国宪法的行为。 学员们最后表示希望通过检察官的公正准确的调查, 将被告等人的罪行大白于天下。为了最终将江泽民送上法庭,全体韩国法轮大法学员将用包括依据“Genocide协约”第五条之规定,即缔约国必须承诺为防止“群体灭绝罪”进行相关立法,向国会提出包括立法请愿在内的一切手段,全力以赴努力到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