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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提交辩论文件 诉江案使更多人了解迫害真象
【明慧网2004年3月22日】(明慧记者王英、王瑞林报道)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原告律师泰瑞-马什(Terri Marsh)博士和安东尼-雅玛托律师(Anthony D'Amato)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递交了起诉江泽民一案的法律辩论文件。法庭将安排口头辩论,进而做出裁决。

*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2004年3月19日提交上诉法庭的这份辩论文件是针对对方对泰瑞-马什律师1月20日提交的上诉文件的回应所做出的进一步回应。原告律师在此文件中指出,对于江泽民个人唆使和下令进行的酷刑和群体灭绝行为,被告江××是不能享有豁免权的。对于外国官员个人违反国际法的非政府行为,美国行政部门不能给予其豁免。

文件并进一步举例说,对于外国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圣逖西玛-特立尼达(The Santissima Trinidad)案例中已经作出了答复。法庭当时裁决尽管外国主权国的公有船只应免于在美国法庭受起诉,但若船只违反了国际法则豁免权将不再适用。

原告律师在辩论文件中说,在起诉江××的诉讼中,指控江设计、命令、贯彻并领导了一场试图在中国消灭法轮功的运动。被告江的行为导致了对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的有预谋的谋杀、失踪、广泛的酷刑和群体灭绝。

在1997年克林顿和琼斯(Clinton V. Jones)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见证到连克林顿总统都没有争论说总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什么中国的主席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豁免权不等于免于处罚

在此前裁定引渡前委内瑞拉元首马科思-皮鲁兹-吉米奈兹(Marcos Perez Jiminez)回国的案子中,第五巡回法庭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他的职位而这些行为不在其公职职责之内。这些行为包括强奸等恶行,这决不是国家的行为,这一点连上诉人吉米奈兹自己都承认这不是“国家行为。”

原告律师最后向法庭要求撤销地区法庭拒绝接受对江××和610办公室的起诉的判决,并要求地区法庭允许原告修订他们的起诉以及给予被告合理的时间就起诉进行回复或辩护。

*准备过程中陆续得到美国法律专家们的支持

泰瑞-马什表示在准备上诉材料的过程中陆续得到了许多美国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她说:“有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律师,他们在这一领域出过书,在豁免问题上出过书,写过Jus Cogens(拉丁语,正义至上)的文章,写过教科书。在我还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时,我就读过他们的文章,现在他们在这一诉讼案上帮助我。当看到对他们来说参与把江绳之以法是多么重要时,是很鼓舞人心的,他们在提供帮助时也不吝惜时间。他们几乎都分文不收,只是义务帮忙。”

*诉方的辩论理由以普世准则为基点

据悉,江氏集团就诉江案不断通过外交途径与美国交涉,以经济利益等为借口施加压力并威胁其取消诉讼案。马什律师表示在美国这一司法独立的民主国家,这些干扰是不能被接受的。

泰瑞-马什律师说:“我们诉讼中的辩论理由是以条约法、国际惯例法及美国判例法为基础,有些准则是超越这些法律的,被视为普世接受的,不因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眼下的政治苛求,或是一个政府的需求和期望而定。”

律师马什认为,“当有人违反了这些准则,不管他是国家元首,前元首,他都要负责。服从这些准则,我们才能在一个文明制度下共事合作。人人有生存权、有自由权、并且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有权免受无根据的搜查、抓捕,有权免受正发生在中国的那样的迫害。这些天赋人权是普遍适用的,超越国界的。”

玛什表示,我们签署了两项国际条约:酷刑国际公约,和群体灭绝国际公约。两项国际公约中均规定,如果有人施以酷刑或群体灭绝,不管他的身份地位如何,他都要负责。美国作为这些条约的签署国之一,有责任推动此案。

史料表明,就美国而言,美国的第一批移民正是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登上这块自由的土地。信仰自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杰佛逊、阿达姆斯、麦笛逊、福兰克林,他们每一个人在一生中都不断强调为人类所接受的共同原则,也就是文明社会所立足的道德理念。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所表述的也都是相同的宏观精神理念,这些理念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法律、道德、文明的基石。

*江泽民发动迫害运动在中国也属违法

美国伊利诺伊州的法轮功学员、电子工程师杨先生说,“诉江案是建立在正义和道德的基点上的。人有权利摆脱奴役、酷刑、任意逮捕关押和群体灭绝。在人世这个大舞台上,我们每个人既是观众,又是演员。在正义与邪恶之间,在无畏与恐惧之间,每个人都在摆放自己的位置。”

当被问到这场对江泽民的起诉案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有何影响时,泰瑞-马什说:“这一诉讼案不是针对中国人民,它针对的是江泽民和在中国政府中一小撮追随他迫害法轮功的人。实际上,我认为这一诉讼案对中国人民非常有好处,因为它把江泽民对法轮功迫害的真相揭露出来,它揭露了一些人在江氏集团(也就是前主席江泽民和一小撮追随他的人)的授意下制造的谎言,给法轮功这一纯正精神信仰带来了一场浩劫。”

她还表示江氏集团发动的这一场迫害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和许多其他法律,610办公室的存在本身就完全违反了太多的法律和政策。

任教于美国华府一所大学的法轮功学员刘先生介绍说,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遭到以江××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长达四年多的迫害,截止到2004年3月中旬,法轮大法明慧网已证实至少有900多名法轮功学员在中国被迫害致死,遭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大陆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劳教的人数超过10万人,数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谓“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

*起诉江泽民案使国际社会和法律界的更多人了解迫害真象

两个月前,瑞典“法轮功之友”和“国际司法正义协会”联合举办的“新时代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与有全世界58个国家政府代表团参加的“防止群体灭绝”国际论坛同时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作为与会的律师之一,泰瑞-马什说:“那个会真是太好了,因为世界上最好的律师都来了,比如起诉皮诺切的律师、起诉米络舍维奇的律师,很多都是很有成就的律师。在会议期间,我们都认为以前从未有如此多的律师合力把一个人绳之以法。”

据统计,从2002年10月至今,江泽民及其为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610办公室”因群体灭绝、酷刑迫害法轮功等罪名而美国芝加哥、西班牙、台湾、德国、韩国、比利时等地被告上法庭。

现在联合国第60届人权大会正在日内瓦召开,来自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上星期在日内瓦市内举行游行和请愿活动,希望世界各国政府了解法轮功在中国受到江氏集团迫害的真相,呼吁严惩迫害元凶江泽民及其主要帮凶罗干、刘京、周永康。

刘先生表示:“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世界各国人民,包括众多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时,越来越多的人会站在人心和道义的角度审判江氏集团。这个过程也意味着江泽民在人间法庭被绳之以法的日子在一天天临近。”



背景资料:芝加哥起诉江泽民案时间表

(1) 2002年10月18日,美国联邦法院北伊州地方法院,法轮功学员原告 A-F 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对江泽民提交了法律诉讼 (编号 02 C 7530)。
(2) 2002年10月22日,原告递送了法律诉讼传票。在以后几个月中,原告多次将法律诉讼文件挂号寄往中南海。江泽民办公室多次签收法律信件。
(3)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国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庭递交了支持诉江案审理的辩论书,强调《外国元首豁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这类诉求不应再通过因迫于强大政治压力而采取的外交途径来解决,而是基于法律标准由法庭来解决。
(4) 2003年9月12日,北伊州地方法院以国家元首豁免权为由,技术上驳回原告起诉(当时江已经不再是国家元首)。
(5) 2004年1月20日,原告依法将本案上诉到美国第七巡回法院。
(6) 2004年3月5日,美国行政部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支持驳回本案的材料。
(7) 2004年3月19日,原告提交了对上述材料的回应材料。除了1月20日提交的理由之外,材料中增加了对诉江案程序合法性的提要。就是说,对江的诉讼过程完全符合紧急事件法官Hibbler签署的法令。文件还强调任何人,不管是现任还是前任国家元首,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8) 现在双方材料收集完毕。口头辩论将在近期进行。法官委员会将决定辩论时间。

当日后一篇文章: 加拿大“国家邮报”著文详细披露中共在加拿大迫害法轮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