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2月8日】如果您的照片被放在地上专门让人踩,您有何感想? 关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告》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是沈阳龙山教养院,张士教养院在接待室门口的地上公然放法轮功创始人的大照片,让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践踏后方可进入,这不仅是一种毫无道德的可耻行为,对电视上自我标榜的所谓“文明执法”的自嘲,更是一种违犯法律的严重的渎职罪。 他们说法轮功学员发传单是违法,是因为传单上讲的都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和沈阳龙山、张士教养院的犯罪事实。如果谁不相信可以在教养院规定的接见日到沈阳龙山教养院和张士教养院里面去见识见识,好在真象大白的那一天给当个证人。肖像权是公民人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侵害的。 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几千年璀璨文化的礼仪之邦;有着教导人崇尚道德的古典名著,教育我们的子子孙孙遵守道德规范;有着象镜子一样的《二十五史》讲述着历史上出现的暴君、奸相、酷吏、赃官,让后代人对他们有所警惕,“以史为鉴”。 而堂堂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却干出如此流氓、可耻的勾当,是对文明、礼仪、道德的玷污与亵渎。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们也正告沈阳龙山教养院、张士教养院责任当事人,赶快停止你们的这种连小学生都唾弃的可耻行为吧!不觉得脸红吗?不怕遭报应吗?文化大革命打砸抢的小丑哪有好下场的?清醒吧!不要等到报应时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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