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2月7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中国驻多伦多外交官诽谤法轮功的罪名成立,要求他支付罚款和法庭审理费用。原告律师表示,驻加拿大的外国领馆工作人员绝不能恶意攻击加拿大公民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渥太华公民报2月5日报道,本周初,在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受理的一宗诽谤案中胜诉的一名多伦多人的律师昨天说,驻我国的外国领馆工作人员绝不能恶意攻击加拿大公民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报道说,法院判决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对加拿大商人乔-契普卡(Joel Chipkar)的诽谤罪成立,潘新春要付一千元罚款并支付法律费用。对驻加拿大的外国政府代表进行这样的法律制裁是前所未有的一步。 报道介绍说,契普卡先生是一名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是一种精神修炼,其修炼者受到中国政府的迫害。契普卡先生去年春季给多伦多星报写过一封信,批评中国对萨斯爆发的处理方式。 报导引述契普卡先生的律师彼得-唐纳德(Peter Downard)说,这封信发表后,多伦多星报发表了潘新春的回信。报导还引述唐纳德先生说:“这样的人身攻击已经超出了正当回复的界限。” 报道还说,契普卡先生要求潘对此做出道歉。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契普卡先生把潘告上了法庭。潘新春多次拒绝接受法律文件,也没有提交辩护申请。唐纳德先生说,潘这样做的后果是法院认为潘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承认了对他的指控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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