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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学院退休工程师陈宪章举报“610”十大罪状
【明慧网2004年12月9日】

内容目录

1. 提出本人申诉举报的法律根据;
2. 国家机关有关公职人员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事实;
3. 我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根本原因;、
4. 我提出申诉举报书的目的。

申诉、举报书

1. 提出本申诉举报书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

本人提出的申诉、举报书,是行使《宪法》赋予本人的权利。这里我郑重声明:在我的申诉举报书中,如果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的目的及行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据2004年5月28日《广州日报》A31版报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告:“中国将严办公职人员侵犯人权。”“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今年5月至明年6月,用一年的时间开展专项活动:认真受理、严肃对待每一件群众举报。对群众的举报决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随意处置。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五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重宣告:“检察机关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以及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王振川副检察长还强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决不能在查办侵犯人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

为了落实上述报导的消息来源是否属实,今年6月中旬,本人曾上访广东省高等人民检察院,得到了当日值班的副检察长的接待,他证实了《广州日报》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的报导是确切的。

因此,本人提出的申诉举报书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下旬发出的“关于开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专案活动”的通知。

2. 国家有关公职人员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事实

国家有关公职人员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事实主要有如下十个方面:

(1)、1999年7.20以后,海珠区公安分局、广东教育学院党委、学院老干工作处的领导,轮番找我谈话,以政治性的恐吓手段,威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强迫我写出检查承认炼法轮功是犯法的,强制性要求我上缴法轮功书籍资料。海珠区公安分局多产次找我到赤岗街派出所谈话,把我当作专政对象進行审问,非法审查我的行踪,强行命令我写出检讨并保证不再炼法轮功,其气氛高度恐怖,使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上述做法,完全违反了《宪法》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属于有关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

1999年8月12日,《羊城晚报》头版头条发表了我放弃修炼法轮功的报导,完全是造谣和中伤。写这篇报导的记者压根儿没有见过我,为了达到“铲除法轮功”的政治目的,不惜采用捏造和歪曲的新闻,伤害我的人格,以达到孤立和搞臭我的目的,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2000年5月2日,趁欢庆“五一劳动节”的机会,我们几个炼法轮功的科技人员,相约到茶楼见面谈心,那个时候,我们的心情非常烦闷。刚刚坐下,便遭到便衣警察包围,说我们是“非法聚会”,受到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很明显,我们家庭的电话已经被监控了。公安干警在全国百姓欢庆节日之时,在酒楼上当庭广众之中,明目张胆的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有关公职人员犯下了非法拘禁罪(见附件1)。

与此同时,公安人员还到我的住家抄家,把我的大法书籍、资料,我给《气功与科学》杂志写的稿件和我给北京师范大学体育系写的论文等资料强行抄走。公安人员犯下了非法搜查罪。

(3)、2000年6月18日早晨,在天河体育中心二楼有许多法轮功学员炼功。已经被公安干警层层包围,我远在100米以外的楼下观看,有警车过来吆喝围观者也要上车。我再一次受到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公安干警再一次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与此同时,再一次对我進行抄家,除了掠走法轮大法书籍、资料和我写的心得体会外,还对我的太太和孩子進行恫吓和谩骂。公安人员再一次犯下了非法搜查罪。

(4)、2000年8月12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一科的温春X 、李瑞民和赤岗派出所姓姚的干警共三人,以谈话为由骗我到赤岗派出所,威迫我写出书面的检讨认错。我实事求是讲真话,我说法轮功教人向善,给人健康,真不理解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取缔。他们对我写材料很不满意,就强行把我拘禁在又闷又黑又不通风的禁闭室里共有36个小时,不给水喝,家属送来的饭也不给我吃,热得我汗如雨淋,而且被许多蚊咬。对一个手无寸铁、年逾七旬的老年知识分子实施如此虐待,实在是太野蛮了。有关的公安干警犯下了虐待被监管人员和暴力取证罪。(注:法律规定,实施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5)、从2000年12月14日起至2002年5月30日止,在长达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在海珠区610办公室的指令下,由广东教育学院党委及学院领导负责实施,对我進行严格监视居住,实质是恐怖性政治软禁,不管白天黑夜,每天24小时,我都受到学院保卫处负责组织的保安人员的严格看管。在我居住的宿舍楼前设立了一个岗楼,不准我跨出学院大门。堂堂的大学职工宿舍被恐怖成变相的拘留所,学院保卫处成了专政机关的衙门。我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一位受我高度尊敬的离休老干部涂沙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也不让我参加,保安人员还要对我拳打脚踢。

我有时出来在校园里散步,要受到保安人员形影不离的严格监视,还不准我上街买菜和到市场上采购日常生活必需品。沉重的家务负担,只得由年老体弱的太太去完成,在他们身上已经毫无尊老敬老的道德可言。我的太太和儿子经常受到高度恐怖的精神恫吓。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在政治上歧视和高压迫害气氛下,被弄得支离破碎。我在为此恐怖的软禁条件中生活,根本没有什么人权、自由、民主可言,残酷地煎熬了将近一年半时间。(如有法律规定:实施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堂堂大学里的有关公职人员公然践踏《宪法》,侵犯人权,肆无忌惮地犯着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究其原因,就是我不愿意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我敢于直言上书党中央、国务院揭露江××违反《宪法》的言行,和敢于揭露“天安门广场上法轮功学员自焚案事件”完全是栽赃陷害。我受到了如此残酷的迫害,法制安在?道德何存?

(6)、在2000年12月18日至2001年2月6日,正在我受软禁期间,由海珠区公安分局及赤岗派出所所长,亲自强行把我扭送到由赤岗街道办事处治安综合办公室主持的洗脑班進行洗脑,地址在新港湾中路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招待所三楼。用强制性的污辱谩骂的方式和侵犯人权自由的措施,威迫我写保证书,承认错误,放弃修炼法轮功。有关公职人员公开践踏《宪法》,把我们当作专政对象,有意扰乱我们晚上睡觉,用污辱人格的下流谩骂亵渎法轮功修炼者,把我们当作当初牛鬼蛇神、右派、黑七类一样对待。过着非人的日子,我们集体绝食抗议,僵持了共35天,才释放我们。法轮功学员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他们个个都是好人。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正邪不分、善恶颠倒,盲目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又一次公然对我犯下了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7)2001年4月14日至4月29日,在广州市610办公室的指令下,广东教育学院党委领导强迫我参加在广东省三水劳教所里举办的洗脑学习班,时间总共为二个星期,在陪同人员的严密监视下進行的。在这里的住宿费、伙食费、教育费的收费标准都是非常昂贵的。这个经济负担不仅强加给本人承担,也增加了学校教育费用的开支。是“权大于法”弊端的曝光,也是党内极左路线“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充分暴露。在这次洗脑班中,《宪法》赋予我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神圣权利,又一次受到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开侵犯。有关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应当查办。

(8)、2001年3月12日,中共广东教育学院委员会以“粤教院党[2001]11号”做出的《关于给予“法轮功”痴迷者陈宪章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是在政治上对我進行迫害的典型案件。学院党委对前中共党中央总书记江××一意孤行迫害法轮功的错误决策不仅不敢揭露批评,对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导演的以栽赃陷害法轮功、误导煽动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情绪为目的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也不让曝光。学院党委正邪不分、善恶颠倒的对我罗列许多罪名,把我当时向“三讲巡回小组”反映的符合实际的情况也作为罪状,决定开除我的党籍,完全是为了在政治上搞臭我,在群众中孤立我为目的的。在以后的岁月里,我在精神上、肉体上蒙受了更大的痛苦,学院党委的决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学院党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9)、2001年3月14日,广东教育学院的领导班子以“粤教院[2001]19号文”做出的“关于停发陈宪章校内各种补贴的通知”,这个通知也是典型的犯法行为,它公开违反《宪法》第13条的规定。江××为了实现铲除法轮功的罪恶目的,采取了“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一系列迫害措施,从而在国际上犯下了“群体灭绝罪”,正在遭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的公开审判。学院领导班子从2001年3月开始停发我的校内生活补贴和各种福利补贴,这是和江××迫害法轮功的残酷措施一脉相承的,是利用职权的公开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追究。

(10)、在我遭受长达一年又六个月的监视居住后(实质是恐怖性政治软禁),2002年5月30日,在海珠区公安分局610办公室的直接指挥下,由赤岗街派出所及广东教育学院保卫处共同实施,出动十多名保安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传票形式的法律手续情况下,在堂堂的大学校园里,公开采用政治绑架的方式,强行把我扭送到“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接受严格管制教育,受尽了种种折磨长达八个月之久。在这所对外没有公开挂牌的“法制教育学校”里,在司法干警的指挥下,由大部分是从农村招来的社会青年担任“助教员”,由两个“助教员”对一个法轮功学员实施一天24小时的全方位监视。我完全被当作罪犯关起来了。这所“法制教育学校”的外墙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铁丝网,窗户外用铁板挡住视线,唯恐外人看见。“助教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是和他们的表现挂钩的。有些“助教员”为了多得奖金,经常昧着良心用肉体、精神上种种痛苦的折磨方法强迫法轮功学员转化,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学校里弥漫着阴森恐怖的气氛。这里根本没有法制可言,分明就是专门用来迫害法轮功的集中营。法轮功学员不准许与人说话,大小便、洗脸、洗衣、冲凉都要事先领到牌子,得到“助教员”的允许后才能進行。这里的各种严管措施非常苛刻,稍有违反或有反抗意见,严管措施就要升级。“助教员”就会吹胡子、瞪眼睛進行训斥,连年长的法轮功学员也不放过。我已经年逾七旬,大小便经常急得憋不住,但常常因为领不到牌子而把屎尿拉在裤子里。这里根本没有尊老敬老的道德可言。更有甚者,“助教员”几乎是每天晚上的三更半夜都要把我弄醒,不让我安稳的睡好觉。“助教员”还担心我突然死去不好交待,就用这种处在极度痛苦的折磨中叫你转化、放弃修炼。学校里有一个经过特殊布置的阴森恐怖的审讯室,不法人员经常在这里私设公堂進行刑讯逼供,丧尽天良的干着执法犯法的事。

法制教育学校里的公职人员目无法纪進行犯罪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暴力取证采用各种残忍的方式强迫法轮功学员写出四书——悔过书、保证书、决裂书和揭批书。如果法轮功学员不写,或写得不符合干警的要求,就要遭到各种折磨虐待——罚站、不许睡觉、不许喝水、恐吓、侮辱、谩骂。在那里私设公堂审讯我的时候,为了防止我突发死亡,有两个医生拿着药箱守候在那里,准备随时急救。对我進行施恶的“助教员”三人身上都携带着救心丹,准备出现危急情况时進行急救。将法轮功学员施行置人于死地的虐待,但却又不准叫法轮功学员随便的死去。我在审讯室里连续被折磨了三十六个小时。对法轮功学员進行拳打脚踢,经常是在夜深人静之时進行。被打的学员痛苦难挨发出惨叫时,就用被子将法轮功学员捂住,以免被外人听见。

一个手无寸铁七十多岁的老年知识分子,一向忠诚老实在科技上曾为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老工程师,就在这所“法制教育学校”里,在精神和肉体上被严重折磨蹂躏了足足八个月。我的年老体弱的老伴,也因此受到株连。她经常遭到恐怖的恫吓,在高度惶恐中过日子,精神已经失常,准备住進芳村精神病院了。

在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国度里,在世界闻名的大城市广州,还存在着这么黑暗的角落——“广州法制教育学校”,实在是不可思议。我希望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我的申诉举报尽快立案调查、核实。希望各级人民的检察官能够高举法律这把正义之剑,对参与迫害我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進行法律教育,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尊重人权和自由,立即制止他们继续犯罪的行为。对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進行法办。

我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受到严重侵犯的根本原因。

五年来,国家机关有关公职人员在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使我的肉体、精神遭到了残酷的迫害,还株连了我的家属承受了许多痛苦。究其根本原因是江××严重违反《宪法》,专断独行的宣布“法轮功是×教”。是江纵容采用造谣、栽赃、陷害的手法,煽动起对法轮功的仇恨,从而激发出对法轮功这个善良的群体進行迫害和虐待的种种罪行,酿成了中华民族文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冤案。这一场把数以千万计的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强行驱赶到政府的对立面上去進行残酷的迫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引起了社会上极大的不安定,完全是前国家主席江泽民个人的权欲薰心、专断独行,带头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造成的。本人五年来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会受到严重侵犯的根本原因,其源头就是由于江泽民公然践踏《宪法》践踏人权造成的。因此,必须依法查办、追究其法律责任。

早在2000年12月,有一位省委级的高级公务员,曾经对江泽民镇压迫害法轮功的错误提出了义正词严的批评。这位前辈在忧国忧民的反思中,详尽的阐述了江泽民在镇压迫害法轮功问题上犯了六个方面的严重的失职性错误。计有:(一)、决策程序;(二)、处理动机;(三)、研究情况;(四)、处事行为;(五)、处理方法;(六)、造成的后果。在当时,真不失为是一篇很好的劝谏。可是江泽民坚持错误,一意孤行,不但不接受劝谏,反而纵容导演出以栽赃陷害为目的“天安门广场上法轮功学员自焚事件”,蒙骗全国和全世界人民,给国家民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我提出申诉、举报书的目的:

法轮功遭受残酷迫害五年来,国家机关有关公职人员做了大量使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已经使广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了。国内各种媒体传播了大量的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的欺骗性的新闻报导,更使广大百姓对政府部门善恶颠倒的错误宣传感到忧心忡忡。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啊!人心的向背那才是最重要、最可怕的哪!造成这种社会反常现象在法律上的直观原因是:“长官意志”取代了法律,在“长官意志”错误观念的指导下,有许多公职人员完全忽略了法律意识,他们盲目而鲁莽的干着执法犯法的事情。也还有不少是这样的公职人员,他们执政不是为民,而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为了自己官阶的晋升和多拿奖金,他们堂而皇之的打着“这是执行上级的命令”的幌子,却昧着良心的在干着助纣为虐的蠢事。《宪法》被践踏了,人权受到了蹂躏,健全国家法制的建设工作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我现在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如实的向各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检举揭发出来,用具体的、经得起考核的事实揭露出我们国家在“依法治国”,在健全法制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我写的这份申诉、举报书如能得到检察部门的重视,那对增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时制止某些公职人员继续犯罪的行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树立广大公职人员的道德观念,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但是,我提出本份申诉、举报书的目的,还不仅仅停留在这个认识水平上,我作为一个大法修炼者,我还有更高尚、更纯正的目的。因为一个大法修炼者,他是没有任何敌人的。在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指导下,大法弟子确实努力的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管人家怎么对你不好,你都要对人家好。”我现在把申诉举报书写出来,完全不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我不会与任何人结冤家的,包括曾经打过我、骂过我、虐待过我的人,只要是人性还在,善念尚存,都是我救度的对象。大法弟子宁肯忍受自己身上的痛苦,冒着极大的风险去向世人讲清真象,其善良的愿望是希望广大众生在明白真象后,能把自己受到毒害的观念清除掉。

作为人民的检察官,作为党和国家政府的各级公安人员,你们都是广大人民的父母官,“以人为本”的根本意义就是要对你们领导下的广大庶民百姓的生命安全承担神圣的责任。在或迟或早总会到来的人类大淘汰的急风暴雨中,你们必须为广大庶民百姓掌好舵,力求使更多的人都能明白真象,从而拥有无限美好的未来!

当日前一篇文章: 2004年12月08日大陆综合消息
当日后一篇文章: 劝善之心化飞鸿——讲真象信件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