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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大法弟子程赛贞遭受的残酷迫害
【明慧网2004年12月7日】程赛贞,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曾于1999年11月30日、12月27日二次進京上访,后被遣送福州,被非法拘留15天。2000年2月25日第三次進京,期间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寄了两封信。2000年7月3日晨,参与福州五一广场集体炼功。被非法判有期徒刑三年。

程赛贞是一名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在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很大。当看到这么好的一个有益于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功法遭到无端镇压、媒体对法轮功的报道中充斥着谎言时,她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進京上访、给人大常委会寄上访信,反映一个普通百姓的心声,希望政府纠正错误,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反任何一条《宪法》和法律,而且信访局不就是用来接待群众上访的吗?群众去上访不是对政府信任的表现吗?《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程赛贞合法的上访却遭到了关押遣送和拘留,这不是打击报复吗?而对于公安机关这一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福州鼓楼区法院和福州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抵制,还在判决书中将此作为量刑判刑的事实依据之一,这不是很荒谬吗?

在正常信访反遭关押、申诉无门的情况下,程赛贞于2000年7月3日参加五一广场的集体炼功,那也是依照《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和平请愿,让广大群众了解法轮功的真象,了解法轮功是正法,了解修炼者是无辜被迫害的;让受蒙蔽的民众了解媒体宣传欺骗了他们,对法轮功的镇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信仰自由权利的践踏,是对国家法制的破坏和践踏。那么程赛贞和其他修炼者在这种正常信访反遭关押、申诉无门的极端情况下所采取的这种集体炼功的方式,不是在维护着人间的正义、维护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吗?怎么能说是“破坏法律实施”呢?再说在公园进行晨炼活动本来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没有伤害到他人,何罪之有?!福州鼓楼区法院和福州市中级法院竟然以此为由、无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莫须有的罪名判程赛贞三年徒刑,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呢?

在看守所时,由于判决非法,程赛贞被迫进行绝食抗议,公安将她拉到建新医院,强行将她双手双脚以“大”字型铐在铁床上(手脚被铐得几乎入骨,后来这些地方都烂掉),使她动弹不得,呼吸都很困难,苦不堪言,然后所谓的“医务人员”用很粗的管子强行插入她喉咙,再用食堂洗猪肚的脏水来灌她,灌完后插管也不拔出,有意折磨她,天天如此。她進食后,又被非法羁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六天后,她再次绝食抗议,又被强行送建新医院野蛮灌食。30多天插管都不拔出,造成咽喉发炎,身体发烧发冷,此时打针、灌食已不行了,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单,还要她家人支付医疗费每天100多元。后来她开始進食,第二天就被强行劫持到福建女子监狱。

在监狱期间,她被长达二个月的体罚,被逼迫面壁而站,整个人成直线不让动,腿稍有弯,就挨殴打,每天从早晨4、5点开始站到下半夜2、3点,每天只能睡一、二个钟头,长时间的面壁使她全身浮肿,小腿肿得特别大,走路脚都抬不起来。受刑二个月后到三中队强迫当苦役。从早上5、6点干到深夜1、2点,最早也要到晚上12点。至今已四年多了还时常胸口作痛,这都是野蛮灌食等迫害留下的后遗症。

程赛贞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真正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民伸冤,撤销福州鼓楼区法院和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她的错误判决,还本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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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上海国安对我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