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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非法劳教两年 李玉篆要求追究恶警违法行为
文/大法弟子李玉篆
【明慧网2004年12月10日】我叫李玉篆,男,1939年8月20日生,今年6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前曾任吉林市群众艺术馆创编部主任兼馆工会副主席。

1993年中期,我因肝初期硬变和颈椎增生压迫右侧肢体神经等病症而长期病休(一直到退休)。在病休的几年里,我先后练过禅密功、少林寺一指禅,都没起作用。经战友介绍1998年元旦初,我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不到三个月,几种顽疾全消,半年后连近视眼和老花眼也好了。

法轮功不同于一般气功,把修心性放在首位,炼功人首先从做一个好人开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无私无我,先他后我”,事事处处按“真、善、忍”标准要求做,成了好人中的好人,才算是一个真正的修炼人。炼法轮功于国于民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谁知,这么好的功法却遭到江××的嫉恨,直到99年7.20以来的残酷打压,仅仅吉林市就迫害死38名。我仅仅因为2000年正月十六到功友家参加炼功心得交流会,就被昌邑公安分局抓去拘留了七天。又于同年11月24日,我们3个功友到龙东45号楼找个人,刚入屋不到3分钟,龙潭公安分局榆树沟派出所4、5个民警就把我们堵在屋里,莫名其妙的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酷刑逼供非叫我们承认是“会功”不可。功友张守生被当时的所长剥光衣服、浇上水、打开门窗、在零下20度、从下半夜3点一直冻到5点多,差一点冻死。它们披着人民警察的外衣,对修炼人比法西斯还法西斯。最后,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判我们劳动教养2年。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健身强体的权利,也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我到功友家会一会面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被判2年劳教。还有没有王法了?公安部临时发个通知规定成了治罪的理由,判刑的依据。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不是立法机构,谁给他的权力带头下发与《宪法》对抗的所谓“通知”?并以“通知”为依据,随便抓人、抄家,而《宪法》《刑法》却成了一纸空文。

两年劳教中我写了三次上诉书,都石沉大海。为此我再一次要求:依法追究昌邑公安分局和龙潭公安分局榆树沟派出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我的拘留和2年2个月的劳教给个说法,恢复我的名誉,对我身心造成的伤害给予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当日前一篇文章: 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恶警对我的迫害
当日后一篇文章: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张玉男于2001年含冤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