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27日】 申诉人:陈秀玲,女,54岁,系佳木斯市运通公司商贸市场管理员,家住东风区54委9组。 被申诉对象:佳市公安局东风分局 佳市西格木劳动教养所 诉求: 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造成我女儿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撤销对我的非法劳教,无条件释放 三、依法查处劳教所管教故意伤害、侮辱人格、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1999年我女儿陈英到北京上访,被非法抓捕,在被警察押解回佳市途中死亡,并且在1999年8月19日中央一台播放的节目中诬陷我女儿是自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正当上访的权利,陈英依法上访却无故被抓,信访人员已严重违法;而被抓后,由于警察失职导致陈英死亡已构成渎职罪;当陈英死后,公安机关又向电视台提供假消息,谎称陈英是自杀,传播谎言欺骗人民已经构成诬陷罪。我做为陈英的母亲强烈要求追查抓捕陈英,导致陈英死亡的违法干警及散布谎言、制造假新闻欺骗百姓、为煽动人民仇恨法轮功而为自己迫害大法修炼者的罪行编造借口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惩治凶手,还陈英清白。 二、2003年3月12日,佳市东风分局徐大队长领四五个干警、包片民警到我家非法搜查,并把我绑架至看守所关了22天。并在2003年4月2日送到劳教所。我遵从法轮大法的要求,在哪里都要做一个好人、不参与政治。在工作单位任劳任怨,认真做好工作;在社会上做一个好人不计较个人得失。我不知道我犯了哪一条法律被劳教,在这过程中也没有履行过法律程序,所以我要求立刻无条件释放,并追查绑架我的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我在被关押期间所受的精神、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三、2003年4月2日,我被送到劳教所,当天就被上酷刑大背铐,不让上厕所,必须答应李秀锦的要求。在这种折磨下我违心的写了“转化书”。4月8日我写下了“严正声明”转化书作废,孙丽敏干警打我嘴巴子。劳教所用这种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王玉红、王英霞被折磨的手不能动,生活不能自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强制我们劳动,有时达10多个小时,有的身体不好干不动,干警就又打又骂。我在劳教所已经关了一年半了,在今年正月,我写过申诉,慕振娟队长把我们七中队17人带到楼上严管,法轮功学员李桂芹被男干警王铁军踢掉两颗门牙,身上都是血。我们坐在地上,一群干警对我们这些老老小小一顿踢打,给我上大背铐酷刑,将我铐坐在地上,9个小时才给我换姿势,5天4宿不让我闭眼睛,男干警拿电棍看着我,问我还写不写申诉了,是不是劳教学员,写不写周纪实作业。6月同队长谈写申诉,她们不同意,7月份,慕队长在民评会上说:谁想写都可以,就是不给笔。在劳教所我们连笔都不让用,说出来象笑话,可这在劳教所里却是事实。我原来在家身体很好120多斤,现在被劳教所摧残的还不到100斤。在劳教所里所有法轮功学员都遭受过干警的虐待、体罚。为此我指控佳木斯市西格木劳教所女子大队干警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他人罪、侵犯人权等罪行”。请检察机关以百姓安危为重立刻调查管教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停止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百姓的迫害,以确保人身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四、《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只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何罪之有?我们炼功身体好了为国家节省多少医药费。在对我们不了解不公正的对待下我们向人民讲清真象,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又何罪之有?如果不迫害我们,我们能去上访,向人讲真象吗?“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基本权利。” 最后希望检察机关秉公办事,维护信仰自由、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将违法者绳之以法,顺天意,和民心。 请您记住“法轮大法好”会给您生命带来美好! 关押在劳教所的申诉人:陈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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