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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宪违法 公民有责任用非暴力行动维护法律和道义
【明慧网2004年11月23日】美国的法轮功学员对“北京卫视”插播法轮功真象的壮举感到非常振奋,认为这是在不公正面前行使公民的义务、维护宪法的勇敢和平抗争行为。

甘地曾指出,在面对压迫和不公正时有三个可能的反应。一个反应是懦夫的方式,即“向不公正低头,或者跑掉”;第二个选择是“站起来用暴力反抗”,甘地说这比向不公正低头或者逃跑要强;“第三个方式,”甘地说,“是最好的,但是需要最大的勇气,那就是只用非暴力的方式。”

当一个政府违反了本国的法律、侵犯了本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当一个政府违反了国际公约,特别是其自己签署的国际公约,那么该国人民就有权利,更确切的讲是有责任,来维护法律。

事实上,在和平抗争的历史中,正如亨利-索罗(Henry Thoreau)、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甘地(Mahatma Ghandi)、马丁-路德金和曼德拉(Nelson Mandella)所教导的那样:当一个国家违反了法治、践踏了人类的权利,那么人民自己就有义务不接受这样的错误、但不是用暴力而是用纯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争。

这场用恐怖和暴力对法轮功施行迫害的政治运动,有着明确的目标:“从肉体上消灭”(即:从肉体上消灭所有拒绝放弃信仰法轮功真善忍原则的人们)。在此过程中,江泽民集团持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5条,该条款保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江氏集团还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的自由)、第38条(拥有个人尊严的权利,免于受到不实指控和免于被构陷的自由)、第41条(公开批评政府官员违法和渎职行为的自由)。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公约》上签字。江氏集团持续违反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公约》中的第16条(法律面前做为人而得到承认的权利)、第18条(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第21条(和平集会的权利)、第22条(结社的自由)。其实在1997年,中国还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江氏集团一直在持续违反警察法、监狱法,并侵犯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应享有公平法律程序的权利)。

中国法轮功学员用电视插播讲真象的行为勇敢、高尚。在美国,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律师们对此表示喝彩,并要求中国政府停止迫害法轮功。(明慧记者林易撰稿)

当日前一篇文章: 九评共产党(五):评江泽民与中共相互利用迫害法轮功
当日后一篇文章: 胡锦涛为何要坐上江泽民抬的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