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18日】(明慧驻多伦多记者林净报道)加拿大外交部官员日前证实,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目前已离开加拿大。潘新春因攻击多伦多法轮功发言人乔-契普卡而被安省高等法庭判决诽谤成立并需担负损害赔偿。因潘拒绝服从法庭命令,安省高等法院2004年7月14发出扣押潘新春相应资产的通知。契普卡于2004年11月16日正式向加拿大外交部长彼艾尔-派迪格如(Pierre Pettigrew)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加外交部宣布副总领事潘新春为不受欢迎的人。 * 潘新春可能无法再回加拿大 2004年2月3日,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因在加拿大报纸上公开诬蔑攻击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有罪,并判1000加元象征性罚款和10,000加元的原告法律诉讼费用。2004年7月14日,由于潘拒付罚款,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中国银行发出扣押中国副总领事潘新春相应资产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法庭传讯潘并進行资产审查(judgment-debtor examination),要求他说明其资产现状,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并要求潘必须对法庭宣誓。不过,16日当天潘新春没有在法庭出现。 加外交部官员证实,潘新春目前已离开加拿大。 2004年11月16日,乔•契普卡委托律师书面致信加拿大外交部长派迪格如要求宣布潘新春为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 契普卡表示,“作为一名加拿大人,我没有安全感,不应该允许这些中共官员们来到加拿大之后,公然侵犯加拿大人的安全和权利,之后无视加拿大法院的裁决,就逃之夭夭的。” 契普卡还表示,“开始的时候,中国政府(江氏集团)写信表示,他们不会承认法庭这个判决的。而现在他们逃跑并藏了起来,这本身就显示了他们也知道自己真的犯了罪。我真的很为潘新春先生感到难过。他就是因为盲目执行江××的命令去诋毁法轮功的声誉而毁了自己的整个事业前途。现在他丢了面子,而且可能再也不会被允许进入加拿大了。” * 加拿大有权将潘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第9条,“如果派出国在合理期限拒绝执行其义务,接收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使节行使其使命。”此条例可以允许接收国驱逐或禁止此类不受欢迎的人入境。 潘新春的所为完全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公约中关于外交使节的要求,所以加拿大政府完全有权力将其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律师在给外长的信中指出,如果潘新春仍是使馆官员,他没有按照要求出席法庭传讯,向法庭提供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和相应证据,他就已经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公约中第44条的规定。如果潘新春已不再是领事官员,那他在没有履行加拿大高等法庭判决他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和离开加拿大,这完全藐视了加拿大司法程序。 信中还指出,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中国官方毫无疑问是明确允许了潘无视其在加拿大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契普卡要求外交部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宣布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将此决定通知中国政府。同时契普卡也要求外交部向中国政府就其允许潘无视加法庭的判决正式提出抗议。 * 该诽谤案在加拿大国会引起反响更多民众关注法轮功诉讼案 加拿大一名资深国会议员向法轮功学员透露,潘被判诽谤并已经离开加拿大一事,在加国会引起广泛关注,他称该案向中国政府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中国驻外官员也不允许凭借其领事或外交身份和特权而藐视法律,随意攻击和侵犯加拿大人的信仰和言论自由。 尽管没有进一步的消息说明潘新春是遭到加拿大政府驱逐出境,还是遭到中国政府的调职处理,潘显然当初没有认识到将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负面宣传输出到加拿大是违法的行为。 据悉,此案的判决结果在加拿大多伦多省市两级政府也引起了很大关注。 今年7月14日,当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中国银行发出扣押潘新春相应资产的通知后,加媒体广泛报道了此事。 2004年3月12日上午,加拿大公民和艺术教授张昆仑先生的委托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和劳伦斯-格林斯潘(Lawrence Greenspon)向加拿大最高检察官艾文-考特勒先生(Irwin Cotler)递交了刑事起诉包括江泽民在内的迫害参与者的请求。 2004年11月12日,温哥华法轮功学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加拿大总检察长提出请求,以加拿大的“反人类罪及战争罪法”,公诉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李岚清等五名中共高官。 2004年11月15日,多伦多法轮功学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提起一宗起诉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王茂林等对迫害法轮功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国官员,要求二千万加元赔偿金的民事诉讼案。 法轮功学员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真理, 停止迫害的举动引起加拿大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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