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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从法办专权的流氓犯罪集团开始
文/龙泉墨客
【明慧网2004年11月14日】1999年,在中国刚刚修改宪法,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之时,一个畸形的、超越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流氓犯罪团伙,堂而皇之的由当时的中国最高领导人宣布成立。这个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的非法组织,对内简称“610办公室”,全称是“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

这里之所以称“610”是非法组织、流氓团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610”本来只是个党务机构(其名称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未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未经国务院任命。然而从中央到地方,它都设有分支,是直接干预行政、司法的最大权力机构。事实上,按照中国已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系统,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侦查、取证,如何确定责任,按照什么法律程序起诉、审判,这些也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所谓“领导小组”的成立,恰恰说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国现有的法律,所以江要依靠这个“领导小组”,在法律之外处理。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且不受干扰。其实,“610”对司法机构的所谓“命令”、“指导”,要么与法律相合,要么与法律相悖。如果与法律相合,那恰恰说明“610”是个浪费国家资源的冗余机构,应当废除;如果与法律相悖,那更说明“610”是个破坏法制的罪魁组织。

根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自中央以下,“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市、乡村、机关学校。该机构从成立、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的现有构架,并有超出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和任意使用的资源。由于该“610办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务,因而成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私人指挥系统和执行机构。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组织在性质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相似。

过去的5年多中,在以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为首及“610办公室”的直接指挥下,中国的公、检、法、监狱、劳教机构实际上已完全被劫持,成为听命于江、罗、刘、周私人小集团的工具。

据明慧网11月10日报道,2004年6月3日,辽宁法轮功学员张汝成(33岁)在辽宁省凌源监狱被狱警用3根15万伏电棍同时电击半小时。张汝成的脸部被电得变了形,两腮和下巴高高肿起,上下嘴唇肿得撅起老高,全都起了水泡,血水不停的从脸上滴下来。狱警孙守国一边电一边对张汝成说:“这电棍是国家生产的,我用就是合法的。”狱警何以如此猖狂?因为“610办公室”办公室有密令:“对法轮功人员怎么处理都不过分!”这样的手段不是流氓是什么?

另据明慧网2003年11月10日报道,2003年7月9日,居住在江苏镇江市象山乡东码头8—58号的法轮功学员陆八根,因在自家阳台的窗户上粘贴了“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标语,居然被荒唐抓捕,并被非法判5年有期徒刑。当地大法弟子管正明因为此去检察院、法院申诉,反被劫持進京口区九里街派出所遭到残酷迫害,最后因此事被判劳教两年。法院官员私下也表示无奈。为什么?因为法律之上还有“610办公室”。

对陆八根的判决书上,居然写明其“罪状”包括:“2002年4月,被告人陆八根至苏州监狱探望其子陆昊君时,要求陆昊君坚持习练‘法轮功’并指责管教干部是坏人,从而给帮助转化陆昊君的工作增加了难度。”父亲鼓励孩子的信仰竟然也成了罪状。一个公民是不是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这是他的自由和权利。即使谁想“帮助转化”,也只能自己劝说,不能骚扰,更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進行什么“转化”,否则都是违法的。

明慧网2004年10月20日报道,法轮功学员董琪新(55岁)在江西新余看守所中曾被连续铐飞机铐3天。由于她对一切拷问均不配合,警察对她实施了酷刑 ——用5寸长的铁钉从手和脚的踝部穿过且钉在木板上,至今已2个多月。并对外封锁消息,不准儿女及家人探望。看守所警察难道不是人么?为何如此残忍?因为 “610办公室”有“转化”指标,完成了有重奖,完不成则施以撤职、下岗等严罚。对那些所谓的“执法者”来说,“610”是超越一切道德和法律的权威。

这样的案例不是一例两例,也不是个别地区的偶然现象。截至今日,在严密的信息封锁下传出的消息已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达1113人。5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系统的残酷迫害遍及全国各地、大小各级行政、司法机构,乃至科研文教系统。

丹东二中高三女学生滕佳君,今年高考600多分,却遭到丹东市610负责人高鸽、政法委书记王保治等人的直接干预,不能上大学。原因仅仅是她父母(法轮功学员)为躲避“610”迫害被迫离家出走,而“610”趁高考学生政审之际,以孩子作为人质,公然称“父母不回来不给办(政审)”。滕佳君所在的帽盔山白房子二社区的范书记说:“她父母上哪儿去了孩子能不知道吗!610有指示,先请示一下。”当然请示的结果还是不给办理。

自从中国政府领导班子换届以来,“依法治国”可能是报纸电视上提得最多的一句话。中国必须走向法治的道路,这早已是全体国民的共识。中国宪法中的“依法治国”,或者这里谈到的“法治”的概念(注意这里是“法治”,不是“法制”),其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就应当追究其越权违法的责任。这才是真正的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这个民族经历了太多的沧桑。一轮又一轮的“运动”、“斗争”使我们这片本已饱经风雨的土地更是满目疮痍。痛定思痛,人们终于开始认识到,“运动”、“斗争”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幸福,也不可能是我们的富强之路。人们也发现,每次“斗争”的始作俑者,都不是什么山匪、海盗,而恰恰是掌握强大国家机器的当权者。今天,在所有的文明社会这一点已成为共识:就是当国家权力机关和当权者的行为不受法律制约的时候,它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社会上一般的犯罪,所带来的灾难甚至超过战争(例如,仅1957年反右,中共官方公布的死亡数字是55万;而与此相比,朝鲜战争中国公开的阵亡数字为30万)。人总是有私欲的,将掌握一切国家暴力机关的公权托付于不受法律制约的“人”,那么这时候小民百姓就往往只能赌运气了:而如果当权者能够遵从传统道德,敬畏神佛,因而贤明有德,会奉公守法,国运民生则会是另一番样子。

最近有消息称,中国高层内部有人在着手给法轮功“平反”。能够停止迫害当然是好事。但是要真正恢复社会秩序,给中国带来长久的社会稳定,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不依法惩治专权的江、罗、刘、周流氓犯罪团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如果我们从五十年的惨痛历史中,还不能吸取足够的教训,我们又有何资格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对于流氓团伙打家劫舍,人人都不会犹豫的认定应当依法惩治。可是一旦流氓团伙拿着公俸、吃着皇粮、穿上制服,甚至住进紫禁城的时候,就该改口称之为“人民公仆”,并对其恶行姑息么?如果这样,那么我们又怎能保证不会有下一批无辜百姓受害呢?对邪恶的纵容,就是对善良的蹂躏,对公义的羞辱。善恶有报,这是天理,没有人能够逃脱。

当日前一篇文章: 信仰真善忍就不能做中国人? (图)
当日后一篇文章: 见证法轮大法的小故事(1)──洪传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