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0月5日】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监所检察处: 我叫王合,是一个农村老年妇女,家住福州晋安区鼓山镇。 我要为我的女儿郑晨莺被非法拘禁、判刑,无辜被迫害,提出如下申诉: 郑晨莺学炼法轮功后,身体强壮,心性有很大的提高。1999年7月20日,中央电视台突然播出诽谤法轮功的消息后,她想,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修心向善,做更好、更高尚的人,对国家、对社会有利而无害,她便去北京上访,想向中央领导反映真实情况,未到信访办就被非法抓捕,押回福州被晋安公安分局拘留15天。郑晨莺认为上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被非法抓捕、拘留,是公安机关执法犯法,她心里不服,又于同年11月9日二次去北京上访,再次被非法抓捕,11日被公安押回,关押市看守所,超期羁押七个多月,2000年7月被非法判刑3年,于2002年11月11日到期释放。 郑晨莺仍坚持修炼真、善、忍,修炼法轮功,她向人们讲法轮功的真实情况,2003年4月30日在鼓山镇前屿,发送真象光盘,将光盘送给古二治安岗郑宜乐,被其同伙当场绑架到鼓山派出所,后来送福州第二看守所关押。郑晨莺受到了多日的吊铐、打骂,以致严重受伤,几次送建新劳教医院治疗。羁押9个月时间内,我们家属没有她的音信,直到同年10月22日,我们家人才找到建新医院,据同病房病号告知,郑晨莺已被带走10多天,我们再赶到第二看守所,才知道已被判刑,送到了福建女子监狱,再咨询女监,狱警告知判刑5年,据说,10月12日判的。我女儿被关押在女监“严管队”严管,从2003年10月至今年5月,受到种种迫害虐待(具体情况不明),只知道折磨得致伤致病,几次送往建新劳教医院抢救治疗。6月后转入9中队。 依据上述,我为我女儿受到这几年的种种迫害日夜焦心,向你们法律监督机关提出强烈申诉和控告: 1、郑晨莺两次上访,想向中央领导反映对法轮功的错误镇压的意见,这是《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据此上访完全没有错,而晋安公安分局和鼓山镇派出所两次对郑晨莺非法拘留、逮捕,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了“非法拘禁”罪。 2、郑晨莺第二次去北京上访,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送法轮功真象光盘又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什么“两高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加给她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莫须有罪名。先说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不合法的。《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推出这个“司法解释”是超越权限的、不合法的。以此套用《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完全是牵强附会。这里指法轮功为“×教”也是非法的。“×教”的帽子只是江××个人给法轮功扣上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是超越全国人大的权限的随心所欲的扣帽子,是违反《宪法》的。再实事求是的讲:上访合理合法,怎么能判刑?送真象光盘,揭露“天安门自焚”假案栽赃陷害法轮功,是让世人了解真象,免受谎言欺骗毒害;而且完全符合《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法律实施”!所以晋安区人民法院两次给郑晨莺判刑都完全是错误的,是执法违法犯法。那些制造假案栽赃陷害法轮功的,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 3、郑晨莺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羁押期间都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而郑晨莺在看守所和女监期间,多次被刑讯、体罚、虐待,而不得不送去劳教医院抢救、治疗。故晋安公安分局某些公安人员和女子监狱某些狱警都违反了《宪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了“刑讯逼供罪”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犯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4、司法程序违法。郑晨莺被非法绑架、拘留、逮捕、判刑,我们家属一直不得而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第七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而我们从来都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两次拘捕后都超期羁押,两次判刑,我们都不知道,也不让我们请律师,晋安区法院开庭也不通知我们家属到庭旁听和辩护,剥夺了被迫害人的陈述权、辩护权、上诉权。晋安公安分局和晋安区法院他们是执法违法犯法。 基于上述,我以一个被害人母亲的身份,强烈要求: 1、立即纠正错判,无罪释放郑晨莺; 2、检查纠正对郑晨莺的错误拘留和错捕,给予彻底平反; 3、对于犯有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其他执法违法犯法的有关人员给予处理; 4、给被迫害人郑晨莺精神上予以补偿,公开道歉。 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方针,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诉人:郑晨莺的母亲王合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监所检察厅; 省、市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抄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晋安区人民法院、晋安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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