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因九九年十月去北京想向政府为法轮功说一句公正的话、反映一下自己修炼法轮功的真实感受,而被北京警察非法抓到派出所(记忆中好象是天安门派出所)后又被派出所送到北京西城看守所。半月后被本地公安分局接回,继续关押。 在西城看守所,我遭到那里狱警人员及牢头(吸毒犯人)的虐待。当天夜里2点钟让我干活,串鱼食两个小时。半个月的时间他们没有发给我任何生活用品(手纸、牙具、香皂、肥皂、毛巾、被褥),连一片手纸都没有。甚至在我来月经期间也不发给我手纸。尽管我再三提出要买手纸,但也没有回音。他们借口我的钱(1500元)被压在前边的一间房子里不好取。 夜里牢头专挑几个大法弟子值班,夜里站立两小时不让睡觉。看守所经常让我们干串鱼食的活。我常常遭到牢头(48岁,北京人,吸毒犯人)在众人面前的讥讽、挖苦、训斥。 在看守所半个月里,先后有三个法轮功学员因炼功被戴上手铐子、脚镣子,连在一起使她们直不起腰来,走不了路。带了许多天,甚至连睡觉、吃饭、上厕所也不解下来。她们分别是山东潍坊、四川人、沈阳人。山东的大法弟子因绝食被野蛮灌食,极其痛苦。 还有一个北京的大法弟子,牙被牢头打掉了一颗。起因是有六名大法弟子炼功,牢头立即喊来了狱警,把其中两人(沈阳人和四川人)拽出去,给她们戴上手铐子、脚镣子。这时北京的大法弟子冲过去说:我也是。牢头拽住她伸手就是一个大嘴巴,牙被打掉了一颗。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先生,你们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构,你们决定从今年6月份起至明年6月份开展为期一年的关于“严查严办国家公务员侵犯人权案件”的专项行动。我们认为以和平方式依照宪法上访,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没有错,更没有伤害社会,而执法人员对我的非法拘留完全是违法的,在看守所对我的虐待更是违法的。我请求检察机关调查此事。依照法律,尊重事实,维护宪法的尊严。 法轮功学员 200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