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0月22日】吉林农安县龙泉镇蔬菜村年淑英一家,因年淑英修炼法轮功,累遭当地警察骚扰、抄家、关押勒索,于2002年3月份全家人被迫流离失所至今。 下面是年淑英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状,请求退还财物,并给予家人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依法追究迫害她家人的不法人员的责任。 控告申诉状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年淑英,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蔬菜村二社。得知2004年全国司法系统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开展为期一年的(2004年5月至2005年5、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举措。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检察院反映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法制科、伏龙泉乡政府、派出所、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农安县滨河监狱,对我这几年非法绑架、关押、罚款的违法犯罪事实。希望最高检察院检查后给予公正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1999年9月16日,我去同修家,刚进屋有4、5分钟,原伏龙泉派出所的片警陈永文,原街道委主任张岩两人闯入屋中,说我们“集会”,把我们四人找到派出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把我们送入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24天。在拘留所里,每天都不让说话,被迫坐板:只能按他们规定的双腿伸直、挺腰、两手放身后,手心向上。坐得我腰酸背痛。在放我出来那天,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原)科长刘尚宽勒索“保金”1000元,没有给收据。拘留所伙食费每天勒索23、50元,按一个月收705元。 1999年10月29日,原伏龙泉派出所片警王得臣把我找到派出所,问我炼不炼了,我说炼。只为一个“炼”字,不法警察把我又送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13天。前四、五天被迫坐板,后几天被强制挑小豆(每天八、九个小时,为所里挣钱),出来时被迫交伙食费240元钱。 2000年2月16日,片警王得臣又把我找到派出所,以“串连”的名义,非法送我到农安县滨河看守所,关押44天。这期间我被强迫坐板,挑豆(为所里挣钱),出来时被迫交伙食费220元。回家第二天,伏龙泉派出所片警把我找到派出所强行办班洗脑20天左右,强迫交伏龙泉乡政府“保金”1000元。 2001年4月初,派出所张兵,杨万春等人到我上班的单位找到我,强行把我用车拉到派出所,非法送拘留9天,出来时拘留所勒索伙食费180元钱。 2001年6月12日,因去同修家,被不法警察非法送农安县滨河看守所,非法刑拘1个月,判劳教二年,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因检查身体未收,按法律应放回家,农安县公安局法制科郭某政保科(随恩来)不但不放我回家,却把我送到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关押我两天,强迫家人交4000元钱,否则不放人。家人没办法交了4000元钱,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在拘留所住了两宿,所里硬勒索伙食费600多元,不交不放人。原所长姓陈,恶警才庆柱收的钱。 就在这次我回家当天晚8点,伏龙泉派出所片警张兵和两个委主任闯入我家。看见我有师父经文,又要非法绑架我,在我丈夫和儿子的帮助下我跑了出去,他们未抓到我。派出所张兵,王得臣和两个委主任便将我的丈夫、儿子抓到派出所,以“妨碍公务”把我丈夫送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拘留15天;罚我儿子200元钱,张兵收的钱,无收据。这期间我只能流离失所,家里只有两个不会做饭的孩子,女儿在这期间不念书了,丈夫15天出来时被迫交拘留所伙食费275元。我流离失所三个多月才回家。 2002年3月2日我刚从家走出100多米,派出所车过来非法绑架我,车里有派出所杨万春、王某,非法把我送到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关押。在我被非法拘留第六天晚十点多,派出所王某、宋某、乡政府潘某,闯入我家,进屋就翻,翻出两个不能用的炼功带和一本大法书,借口把我丈夫带走,也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非法拘留我18天。家里只有两个孩子在家,我出来时被勒索伙食费270元钱。我丈夫的伙食费270元钱,交公安局政保科500元罚金(无收据)。 可想而知,我一家人承受的是何等的痛苦,也真是无法在家乡生存了,在我丈夫出来第四天,我们全家就流离失所至今。 我请求: 1、首先要求退还我的财物,并给予我和我的家人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 2、依法追究上述我写的每个人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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