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0月22日】云南昆明市盘龙区周薇为母上诉申冤,遭到盘龙区政法委一姓魏的书记及盘龙区610办公室谢绍红等四人带2名警察威胁和恐吓。这些不法人员逼迫周薇停止上诉,与父母“划清界限”,否则“后果可能会同你母亲一样”。 周薇母亲梅碧林是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2004年9月21日上午,再次被昆明盘龙国保大队警察强行绑架,直接送到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劳教三年,受到了身体与精神的严重迫害。据悉,现在已经吃不下东西,躺在床上打吊针。周薇父亲因信仰法轮大法,被非法判刑5年。 下面是周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举信。 检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此我向你们检举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政法委、盘龙区610办公室等人的违法行为。 2004年10月13日下午,我正在上班,党办打电话说有事叫我去一趟。我到了会议室,里面已有很多人。经介绍,才知道他们是盘龙区政法委一姓魏的书记、盘龙区610办公室谢绍红等四人、盘龙区龙头街派出所2名警察,还有校党委副书记张耀、保卫科长周德全。 我还没坐下,姓魏的书记就问我:你交到盘龙区法院的起诉是谁写的。我答:是我母亲写出来,我帮她整理的 。 此时在魏的示意下有5人开始记录。魏说:我今天是来告诉你,你交到法院的关于你母亲的行政诉状我们不予受理。我问原因。他说:《宪法》只保护拥护党、不反对党的人,你母亲是法轮功顽固分子,法轮功在99年就被国家定性了,所以你的诉状送到哪里都不会有人受理。我说:我妈从来也没有反党、反政府,她只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法轮功学员只是在合法要求信仰自由,善意、和平的反映对大法及学员的不公对待和非法迫害。) 随后魏说了一些诋毁、诬蔑大法的话,并威胁说:如果你再到处送这些材料,我们就认为你在散发、宣传,后果可能会同你母亲一样。 我说:我只是在为我母亲合法上诉申冤、讨还公道,都是按法律许可在做,我并不违法。你们凭什么来威胁我。 他们说:法轮功早就被定性了,所以只要帮她说话的,我们都可以看做是在宣传法轮功。我问:你们是依据什么说法轮功被定性的。他们说:99年的报纸、中央电视台上早就有社论说过,那就代表了中央的态度。 我说:电视、报纸的宣传不能当做法律来执行,能立法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说:我们国家是共产党统治的国家,只要党内下达的文件,我们各个部门就要照办,就不准其他人反对、对抗。 我说:我妈从来就没有反对、对抗什么,她只是把自己的修炼感受及我父亲受到的非法迫害写出来向上级领导逐级反映,这难道违法了吗? 他们说:但是她在为法轮功说话,宣传法轮功,而且她还要上北京。我说:我妈从来就没有要去北京的想法。学校领导在找她谈话时问她会不会去北京,她说不会去。但是事后我从张耀处得知的话竟变成了“她会去北京”,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名堂?他们说:你去问问她是不是有人约她9月18日去北京?我说:她没有必要骗我,而且她是信仰“真善忍”的,不会说谎。他们说:你也不要跟我们扯这些细节问题了。我们今天来主要是从道理上跟你们说明白,希望你和你父母划清界限,他们是他们,你是你,你不要再和他们的事绞在一起,否则你也会走上和他们一样的路。 我说:他们是我的父母,你们把他们冤枉的关起来了,留下我和家里七老八十的外婆,你们叫我们祖孙二人怎么过?还要我跟我亲生父母划清界限,怎么个划法?我不可能对他们的事不管不问。他们说:我们只要你从思想上划清界限。如果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只要你和你父母划清界限了,我们党组织一定尽力帮你解决。 我说:把我妈放出来就解决了。他们说:这个取决于她自己,只要她意识到了,和“法轮功”决裂,那么她也可以提前释放。我说:她有她的信仰,你们不能强迫她放弃自己的信仰,她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乱抓人。 他们说:我们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在办事,国家对“法轮功”的处理办法国家各个部门早就有各种文件、政策,而且抓你妈是公安局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我说:他们所谓的证据全是莫须有的,很牵强的,而且他们在抓人的过程中并没有按法律程序做,行为相当暴力,使我妈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我更应该向上面反映他们的违法行为。 他们还说:中国历来就搞株连。你也学过历史,我们国家几千年历史中都有很多人被株连的。 10月14日下午,我去盘龙区610办公室,要求查看他们所谓的中央及各级部门对“法轮功”实施迫害的有关文件。谢绍红接待了我。他给我看了一些材料。但这些材料都没有合法的法律效应。“两高”的处理邪教问题解释中,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不准为法轮功学员申诉、信访等。对此,谢绍红解释说:这些文件是机密文件,只能相关工作人员才能看。有些是绝密文件,连我们都不能看,只是由上面“口头” 传达下来。谢绍红还说:你母亲是法轮功骨干分子,她与×××打过几次电话、说了些什么,我们都知道。 基于上述事实,昆明市盘龙区政法委、盘龙区610办公室等人已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多项法律: 1、干预人民法院对公民合法诉讼的受理,违反和剥夺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他们私设公堂,对我的合法申诉行为进行威胁和恐吓,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判劳教的证据不足:以我母亲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和要去北京为由即判劳教三年,暂且不说上述理由都是受《宪法》第四十一条保护的合法行为,而“要去北京”完全是他们杜撰出来的,以此作为劳教理由更是荒唐,严重违反《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条等规定。 4、关于对法轮功所谓的定性问题,他们的依据是民政部与公安部的“通告”,而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通告属于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条款,不能作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立法法》和《宪法》,国家行政机构所颁发一切法规应以《宪法》为基准,不能违背《宪法》的宗旨。至今没有任何一条中国的法律定性法轮功是×教。 5、谢绍红给我看的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文件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不能公开机密文件。 6、他们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的进行电话监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各位上级领导,他们身为国家干部、工作人员,依仗人多势众对我一个饱受惊吓和迫害(因信仰法轮大法,父亲被非法判刑5年,母亲又再次被非法绑架,劳教3年)的年轻女子,非法私设公堂,进行威胁和恐吓,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并说出一些违背起码的法律常识、有失国家干部身份的言论。在此我请求有关部门对此非法行为依法查办。 此检举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国务院法制局。 检举人:周薇 2004年10月15日 ==== 电话: 昆明市盘龙区政法委,0871-3165808、 盘龙区610办公室,0871-3184727 盘龙区政府,0871-317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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