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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祥春医生被非法监禁案看中国大陆的法律
文/澄明
【明慧网2003年6月17日】美国公民李祥春医生被大陆当局非法监禁,理由是李医生试图通过插播电视向大陆公众披露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事实,大陆的法院称李医生的“试图”触犯了“中国法律”。那么,“中国法律”到底是什么呢?

“中国法律”是大陆的独裁者江泽民可以在1999年7月20日一夜之间绑架全国各地所有的法轮功义务联络人,并在其后的几个月内在电视、报纸、电台上轰炸式的连续发表诽谤法轮功的言论。

“中国法律”是江××可以组建一个遍布各级政府、遍布全国各地的610办公室系统,这个“办公室”耗费大量的百姓血汗钱,所办的唯一的“公务”就是迫害数以千万计的信奉真善忍的百姓。610办公室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他们判刑、劳教、关押,劫持在监狱、劳教所、洗脑班,以酷刑和谎言逼迫他们放弃信仰。

“中国法律”是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的警察可以任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摧残和虐杀,在四年之内将至少720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而没有任何一个警察受到惩罚,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对此负责。很多警察甚至公开叫嚣: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

“中国法律”是信仰法轮功的群众依法到北京上访,就被抓捕、毒打、遣返回地方继续遭到迫害。法轮功学员在没有说话渠道的情况下,向民众散发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相传单,就会受到610人员和警察的绑架、酷刑逼供甚至活活打死,就会被判长达十几年的徒刑。

于是,这样的“中国法律”判李祥春医生“有罪”。这样的判决就如同一个抢劫犯判决大声呼救的受害者犯了“大声喧哗”罪,这样的判决就如同一个纵火犯判决打报警电话的受害者“滥用电话”罪,这样的判决就如同一个杀人犯判决受害者家属“报案喊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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