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6月12日】美中时间上午10点,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听证结束,法庭接受了数十位国会议员联名签署的关于请求继续受理诉江案的法律论点陈述书(也称非立案方辩论书)。 作为“法庭之友”的美国会议员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分院提交的法律论点陈述中,敦促法庭继续受理一项起诉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犯下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其它罪名的诉讼案。 该论点陈述由国会外交委员会资深民主党成员,来自加州的国会议员汤姆.兰托斯撰写,并于昨天送交法院。该论点陈述的开场白这样写道:“作为美国国会议员,我们对此案有着重大和持久的关注。” 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告被告停止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 该论点陈述指出,国会对这一起诉江泽民的诉讼案所关注的是诸多人权问题,“[人权问题]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许多方面特别涉及到美国国会。”该陈述还列举了多项国会颁布的作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于这个诉讼案。 “这个法律诉讼案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告被告停止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与国务院在其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今年三月,美国国务院公布了其年度人权报告,报告中80多次提到法轮功,基本上每一章节都突出了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严重迫害,包括“肆意”和“非法”杀戮、逮捕和拘留以及剥夺公民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美国法庭──外交压力不该涉足的地方 国会议员们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地表明这类诉讼案应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压力来决定。 事实上,自2002年10月该诉讼案被提交至此,美国政府官员一直受到巨大压力。司法部的“法庭之友”指出,据国会山庄的法律助理们所称,中国驻美国大使杨洁篪亲自打电话给所有参议员和众议员,企图压制对国会“法庭之友”的支持。 外交政策不能凌驾于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国元首豁免权不适用于被告江泽民 此外,考虑到“中国政府的性质和被告江泽民爬到国家领导人位置的手段”,国会陈述称司法部这种处理诉讼江泽民的方法是“令人不安的”。 陈述指出:“江氏不是通过任何民主方式的选举成为领导人的。相反,他是通过对1989年民主运动的强硬镇压路线而上台的。在他当政期间,一些知名机构,如大赦国际、人权观察以及美国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家人权报告中都记载了江氏政府对中国人民所进行的系统残暴的人权侵犯。” 国会议员指出,美国法庭法律程序不能因外交政策原因而“排除”。 司法部“法庭之友”引用说,本诉讼案和其它类似案件可能会“诱发对美国官员的报复性诉讼案”。但是,国会议员指出,这些担心已经被提出过,但国会不予考虑。后来,当美国前任总统布什于1991年签署《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时也不予考虑。 前任布什总统在签署该法案时说:“这些潜在危险并不影响这项法案意欲达到的基本目标。在这个新世纪,世界各国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我们必须保持并加强我们确保人权在全球得以尊重的承诺。” 国会议员们还辩驳了江是否有资格获得外国元首豁免权的问题。 陈述指出:“我们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来接受行政当局提出的对一个独裁政权前国家领导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会给这一国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诉冤情或对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的机会。” 陈述指出:“事实上,国际法明确表明,对严重侵犯人权行径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提起起诉,即使该罪行发生在当事人任职国家元首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