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4月3日】鉴于2002年江泽民访德期间,宪法赋予法轮功修炼者的基本人权受到德国联邦刑警和柏林警方的侵犯,日前德国等不同国籍的法轮功学员针对联邦刑警的侵犯行为向柏林等地的行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这项行政起诉状的目的旨在确认2002年4月江泽民国事访问时他们的基本权受到侵犯,以防止今后再度出现此类事件。 这是江泽民第三次在欧洲引起法庭风波。前两次诉讼的起因都是因江泽民怕见抗议人群并通过当地警察侵犯海外民众、人权组织的基本权利,而招致当地民众、媒体、甚至议员的愤怒。95年原告为大赦国际和99年涉及多个团体权益的两次诉讼均以判被告违法为结局。英国警察公开向原告道歉。德国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当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任何政治利益及经济利益都不能高于宪法。” 自1999年7月中国对法轮功非法迫害以来,法轮功修炼者自身的遭遇表明,全球投入维护普通人权是何等重要。去年4月,在江泽民,这个对迫害法轮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访问德国期间,法轮功修炼者试图表达他们的心声。遗憾的是,当时在5天之内,德国发生了多起德国安全部门、有时连同中国保安人员一起对基本人权侵犯的事件。 为了重新树立起在这类事件中被损害的正义和人的尊严,法轮功学员的代表和律师曾多次努力通过与德国内政部和柏林内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话来澄清导致2002年4月基本权侵犯的行为,以杜绝今后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柏林内政部接受了对话请求,并在对去年4月所发生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承认了柏林警方当时一些做法的违法性,但联邦内政部则坚持当时的做法没有错并态度强硬地拒绝对话。 据了解,一方面,柏林州内政部部长柯廷博士(E.Koerting)率私人助手及公共安全秩序部负责人一起就四月份柏林州警方针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行为两次邀请法轮功学员代表与律师进行会谈。在会谈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柏林州内政部于2002年12月20日给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回信。信中写道:“综述调查结果,警方的措施基本上是适度的,但具体细节上可能有过激反应,如不必要的勒令离开场地、衣服检查。警察局长及我们市政府对此深表歉意。今后警察将特别注意,即使在国事访问一级警备中,我们也应特别注意保障对法轮功学员不作出过激的反应。”经律师确认,柏林内政部的措辞明确表达了对当时事件中柏林警察有违法行为的确认,起到了澄清事实和杜绝后患的作用。另一方面,针对德国联邦刑警在去年四月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联邦内政部在2002年10月24日给法轮功学员的委托律师的回信中提到联邦刑警当时的做法没有错,但在信中明确指出“基本上可以肯定,国事访问期间法轮功炼习者申报的集会、游行一直是和平进行的,没有问题。”直到今年3月13日,联邦内政部一直拒绝接受法轮功学员的对话请求。 今年3月13日德国联邦内政部邀请法轮功学员代表及律师就联邦刑警去年四月的行为进行了会谈。在会谈的基础上,联邦内政部接受了法轮功学员递交的个案,并表示将在短期内与联邦刑警署对这些个案进行调查。随后,联邦刑警署对上述个案进行了调查, 坚持他们当时的做法并没有违法,联邦内政部没有对联邦刑警署的此项陈述表态,但向法轮功学员声明,希望继续保持和法轮功学员的对话,并希望通过对话达到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效果。 在上述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对于联邦内政部的对话态度表示欢迎,但由于德国联邦法律关于此类案件诉讼期限的规定,近日,德国等多国法轮功学员及德国法轮大法学会决定保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因此在继续与德国联邦内政部对话的同时,针对德意志联邦提交了行政诉讼。原告表示,如果下一步对话能得出一个令原告满意的解决方法,原告方可以撤回诉状。 针对布兰登堡州(Brandenburg)、萨克森州(Niedersachen)和下萨克森州(Sachsen)警察在江泽民所到的波斯坦、德雷斯顿、格斯拉等城市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侵犯人权行为,法轮功学员多次要求与上述各州的州内政部进行会谈,但上述各州没有表示会谈意向。基于这种情况,德国等多国法轮功学员也向各地州行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德国法轮功学员代表表示:“人的尊严和正义是构成正常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然而它却在江泽民到访时受到了侵犯。希望此事通过这次对话和行政起诉得以澄清,并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月3日上述德国三个州同时就此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针对去年江泽民访德期间带给德国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德国国家电视一台(ARD)于2002年4月12日晚间以“狂妄:江泽民的独裁专制在德国土地上”为标题进行了专题新闻报道。报道中说“本周在德国作客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是一个奇怪的人物。每当他的眼睛看到黄颜色他就犯急。黄颜色是法轮功成员衣服的颜色,犯急是因为这位共产党人容忍不了任何一种反对意见。越是想躲还偏偏越是躲不过。即使是在德国的领土上,中方也竭尽全力,使他们的国家主席眼不见心不烦。我们电视台驻北京的记者Stefan Nieman 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但这可是在德国。这下可热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