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4月26日】江泽民及其追随者于1999年7月20日以来,利用国家最高领导职权采取国家恐怖主义政策,用残酷手段迫害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我作为其中一员,也未能幸免。 我进京上访,被绑架回来,在镇政府礼堂,恶人把该镇所有大法弟子集中关押在此,所有人都遭到酷刑,有的一天被打昏十几次,罚款多者三万五千,少则5000元,我被罚款三万五千,二十天放回。回家后,再一次做真相,回家时,在村边被截住,被抓进精神病医院遭尽折磨2年半,刚被放回。 江××及其追随者因为妒忌而发起的对法轮功历时4年的迫害,致使控诉人及其家庭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被告人行为已经违犯联合国人权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已构成“灭绝种类罪”、“剥夺信仰自由罪”、“反人权罪”和“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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