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3月23日】美国国家观察在线(nationalreview.com)3月21日刊登纽约律师Lana S. Han的文章,指中国政府对美国公民查尔斯李的审判是一场“司法演戏”。 作者在文章中写道:今天[3月21日],中国政府将在中国的扬州市审判美国公民查尔斯李。中国的宪法会对这位美国良心犯有任何帮助吗?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中国的法庭来讲,李已经犯下了最严重的罪行:选择他自己的信仰。 李是一名医生,美国公民,七周前他前往中国探望父母,但甫下飞机就被中国警方拘捕。他的名字出现在中国政府搜集的外籍法轮功学员“黑名单”上。 中国官方将李隔离了近两个月的时间,至今只允许了一位美国官员两次30分钟的面谈。如今他的关押者命令他挑选一位律师,在中国法庭上为他辩护。这个主意听起来还不错,是吗?不是。 中国司法部于1999年下令,禁止任何律师接受法轮功学员的案子。2001年,中国司法部将此策略稍作修改,规定所有辩护必须“按中央的口径”,完全无视中国的宪法。目前有数十万中国法轮功学员未经任何法庭审判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被折磨;数百名学员被劳教所用以“转化”他们和平的信仰的残暴极刑致死,这些都已记录在案。 李的处境相当危急。找一个律师出庭只会证明这样的谎言:法轮功学员有可能避免中国政府预定的有罪宣判。幻想这样的国家会有公正,那简直是笑话,因为中国最高层早就下达命令:“不计一切消灭法轮功”。在这些法庭里,既不准[法轮功学员]上诉,也不准有任何旁听者 。 一些美国政府官员表示,他们的责任是保证李得到一个中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法律待遇。然而到底这种“法律待遇”的实质是什么呢?任何中国人,哪怕是被“怀疑”修炼法轮功,就会被肆意逮捕,拘留,折磨,或更糟的“待遇”。这不只是单单几件迫害严重的案例,这是全国性政策,笼罩全中国。中国政府对于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讲任何法制。 事实上,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迫害凶器,它借用法律的外衣,以掩护政府进行系统性非法囚禁宗教信仰人士。而中国的宣传贩子在全国电视上导演“做秀式”的法庭审判以试图转移国外对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日益加剧的暴行的关注。然而,[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的]真实证据罄竹难书。 而今,一位美国人成了[中国政府迫害信仰自由的]活靶。 [中国政府]对李的拘留、囚禁是对他所拥有的美国护照所代表及其确保的价值的挑战。事实上,这是对美国的挑战。我们究竟有多珍惜我们在自己的国土上所享有的来之不易的自由?我们是仅仅要求李能得到一个迫害性政权给予其中国人民一样的“法律待遇”呢,还是我们应该确保一位美国同胞来之不易的自由不受一个外国政权拘留所的践踏? 美国国务院应该立即要求让查尔斯-李重返美国国土。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没有公正的法律代表。我们必须要认清:任何所谓的审判,或者其它“做秀”用的法律诉讼程序,都是系统性迫害的又一凶器。 注:作者Lana S. Han是纽约的一名律师。[ ]内文字为编译者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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