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2月23日】原定为期五天的澳洲法轮功学员起诉维省华联会歧视一案公开听证会已于2月20日在达成当庭和解后提前结束。被告方华联会做出了书面承诺,保证在未来五年内允许法轮功参加由其主办的春节联欢活动。原告律师接受采访时称,这项和解清楚地表明了因为法轮大法批评中国政府的迫害政策而歧视之,在澳大利亚是不能被接受的。 | | 原告方律师厄文(前排左一)与墨尔本部分法轮功学员 | Holding Redlich律师事务所律师布朗(左)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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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第一天,控方律师厄文(Mark Irving)说,活动组织者维省华联会不让法轮功出席是害怕“得罪有势力的朋友”,这是北京的“长手”伸到了澳洲。原告方证人史密斯博士(Michael Pearson-Smith)向法庭指出,过去几年中,法轮功共参加过50余次庆祝活动,从未出现过任何安全问题。在另一份独立证词中,史密斯还称,主办单位的一位工作人员曾说:“如果我们给了你们摊位,明年就拿不到主办合同……我们是商人,还要养家糊口。” 被告方证人在作证之前,首先对他原来提交的书面证词作了一些更正,包括将最先知道法轮功的申请的时间由2002年2月14日改为2月1日。在被问及对法轮功有无观点时,证人回答说无观点。之后原告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文件,上面明确写有华联会支持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决定。 被告方证人还称,不给法轮功摊位是华联会主席团于2月14日下午召开紧急会议后做出的决定。然而原告方律师向法庭出示的一份电子邮件却显示,在会议召开之前,该证人已通知主办单位不要给予法轮功摊位。 在对被告方证人的询问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布,虽然他不能肯定他将一定做出一个有利于法轮功的裁决,但从已经提交的证词看,他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政治性的歧视确已存在。他建议双方达成和解。 2月19日下午,双方律师分别与各自当事人进行了磋商。第二天上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书面保证并承诺: 1.华联会在今后将永远遵守“公平机会法案”,包括不因宗教及政治观点和行为而歧视(其它团体); 2.华联会同意在2004年及2005至2008年(如果这期间仍将举行春节活动的话)间给予法轮功摊位,条款和要求同其他参加者。 史密斯博士对此评论道:“这项和解表明在澳大利亚歧视是不能被接受的。……华联会有一天会意识到,这也是一个极其有利于他们的结果。” 基于公共利益原因而免费为法轮功提供法律服务的Holding Redlich律师事务所律师布朗(Luck Brown)在休庭后接受采访时称,“这清楚地表明了因为法轮大法批评中国政府的迫害政策,而歧视之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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