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2月2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出现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该法典镌刻在一块高2.5米的黑色玄武岩上,中部为282条法令全文,而在上部则是坐着的司法之神向站着的汉谟拉比国王亲授法律的雕像。这幅举世闻名的雕像传递出来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是:神为了维护人间正义与公平,才将法律传授给人。无独有偶,西方的《圣经》有着类似的记载。《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说耶和华在西乃山给摩西传十戒,同时耶和华告诉摩西说对待杀人的人应该怎样处理,对待偷盗的人应该怎样处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等。这都说明最早的法律来自神的意旨。 随着人类日渐远离神,也远离了神规定的做人准则,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与欺骗的事件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因缘关系的影响,这些事件也日趋复杂。此时,人就不得不自己制定一些尽量确保社会公平和维持人间正义的规则,这就是人定法,或曰实在法。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开始就一直延续下来有关人定法的一条重要准则,即它必须遵守普世承认的道德规范。这条准则是形而上的,因为对于“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定义,归根到底只有神才有解释权(用法轮大法的观点看就是“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西方文明的创始人之一亚里士多德把这种体现正义、理性和自然规律的准则称为“自然法”。 按照“自然法”的观点来看,“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如果人类制定的法律有悖于自然法的精神,就成了“恶法”,因而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比如说,神在给人造就思考能力同时,就赋予了人信仰的自由。如果一个政府制定了一个剥夺信仰自由的法律,则该法律本身就不合法。对于这样的恶法,民众是有权利不遵守的。 中世纪以后,“天赋人权”的概念也逐渐成为“自然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人权也就成了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这一观点历经几百年的传承发展,现在已经成了民主国家的共识。开篇即提及“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的美国《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独立宣言》的这种原则在中国古代朝代更迭中也屡有体现。当一个皇帝骄奢淫逸、草菅人命、置黎民于水火之中而不顾的时候,他等于在剥夺自然法赋予他人的生存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会直接引发黎民揭竿而起的后果,此时,这种本来被视为“谋大逆”的死罪就变成了“替天行道”,如成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典型的例证。可见在中国历史上,当“人定法”与“自然法”冲突的时候,也是以“自然法”为准的。放之于现代社会,如果一个政府赤裸裸地制定践踏人权的法律,那么它等于是在自己剥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虽然法轮功学员不会对任何政治和政权感兴趣,因为他们是修炼人,但一个社会到了必须改朝换代的时候,世上总会有人被逼得站出来替天行道,这是历史的规律。 中共当局虽然在一直高喊“依法治国”的口号,但是他们却把法律定义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如果把这个定义翻译得更直白一些,那就是在中共眼里,法律就是强权政治,毫无正义性可言。出于无神论本性使然,中共在给人民洗脑的过程中刻意掩盖了西方法律体系的精髓——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权高于主权”等自然法精神。他们制定的许多法律直接与自然法抵触。最突出的一个例证就是作为国家主席的 江XX强制推行恶法禁止人们信仰法轮功,并以绑架、关押、虐待、酷刑、虐杀和洗脑为手段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肉体和精神迫害,同时剥夺了法轮功信仰者的一切辩护和上诉权利。这一系列为禁止法轮功而量身订做的法律法规直接剥夺了修炼者的生存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人类尊严这些天赋人权,也背弃了“社会契约”中规定的一个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因此,无论江氏集团以何种法律法规为其残暴镇压做借口,这些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 恰恰相反,法轮功学员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服从是基于他们的良知和道德考量,并直接体现了“自然法”的另一个精神,称为“公民抗命”。同时,法轮功学员在“公民抗命”的过程中又完全秉持着和平和非暴力原则。这样一个牵连上亿人,跨越国家、种族、性别、肤色、社会阶层和信仰背景的非暴力公民抗命,其规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史无前例的,同时法轮功学员在一个重重新闻铁幕封锁的背后,为坚持信仰也付出了巨大的生命和血的代价。 面对中共的残暴恶法,法轮功学员无论是游行、请愿、打标语横幅、集会、串连,还是和平抗议、散发真相资料,乃至电视插播都是需要巨大道德勇气的伟大行为。最后,我想引用评论家胡平先生的一句话,“在基本人权遭到剥夺的地方,一切旨在争取基本人权的抗争都是合法的。合什么法?合自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