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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李清明三年多来遭受迫害的事实
【明慧网2003年2月19日】为了配合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行动,大法弟子李清明将自己三年来受迫害的经历整理成文。

一、1999年7月21日,我去国务院信访办上访的路上(府右街)被警察非法逮捕,所有的学员都被翻包录相,后送至丰台体育馆,期间连拉带拽,殴打学员,我们被非法关押了半天后,被强行装车,遣回原籍保定。

二、2000年5月22日,我进京去信访办上访,在那里填完表之后,交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领本人去了隔壁的一个屋子,被警察看管起来。中午11点多钟张家口驻京刑警大队来人将我强行押到其驻京旅馆。到达后,一男刑警对我搜身,翻包拿走了我身上的钱财,然后将我单手铐在暖气管上。中午也没给我饭吃,水也不给喝,直到晚上六点,我单位和当地派出所来人,张家口刑警大队向我单位要1000元,理由是:撤回信访事项的费用,单位只给了500元,双方毫无收款交款凭据。交款后单位和派出所将我接回张家口。路上吃了一顿饭,共计80余元。『6月8日左右,单位将500元罚款、80余元饭钱,来回的路费(单位从张家口到北京搭便车而来,但却逼我付120元油钱),共计800元左右逼我掏出。他们三人(接我的两个人及派出所所长)去餐馆吃饭计120元左右,饭钱于7月底竟逼本人拿出。』当晚12点,到达单位后,他们将我搁在单位门岗处,逼我写保证书,我不写。他们整宿不让我睡觉,不给吃喝,直到第二天的早上8点北新村派出所开警车将我押到当地派出所,作笔录、摁手印(即滚大板,将两手涂满印泥摁手掌印、手指印。并向我索要50元滚大板的费用,我不给,当天中午,便把我送入拘留所。自始至终我没有看到任何拘留凭证,后知道家里人来接我时被派出所警察强行勒索了2500余元(竟含300元拘留所饭钱),拘留15天,我只吃了两天饭,以后绝食。七天后,我被释放。出拘留所后,单位办洗脑班9天,我不屈服。最后给我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的处份,每月给200元的生活费。(此次共被勒索3300元)

三、2001年3月21日,我正在上班,北新村派出所到单位将我非法抓捕,并抄家,搜走了100多张在即时贴上写的“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和两盘炼功带,后将我带到拘留所“法拘”(据说所谓的“法拘”是1个月,每天20元,其实就是无限期的关押)16天后通过绝食闯出拘留所。(当时罚款要5000元,爱人不修炼,只交了2000元,然后又交了600元的“法拘”饭钱,期间没有任何手续)

四、2001年5月11日,派出所副所长及干警等5人到我家说是让我到街道办事处,书记找我有点事,(办班非法软禁)。我不去,后来又让我写个保证,我不写,他就开始所谓的做工作,进行恐吓、威胁。约2个小时,由于不配合,然后他们请示上级,将我强行带走,4个人抬着我的四肢,施以野蛮的流氓绑架,当时我的心脏突然开始乱跳,喘不上气,他们叫来医生一查,血压很高,怕担责任,便将我放了。

五、2001年8月19日,我正在上班,下午3点多,我被派出所强行拖到当地“洗脑班”(由当地法院、检察院、刑警大队、政法委、地方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合办)。洗脑班的窗户都是铁棍焊成的,楼道口全安上了大铁门。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有专人包夹,毫无自由。除了“帮教人员”无休止的的谎言洗脑外,警察经常以“劳教”“开除公职”“不准孩子上重点大学”“自己掏洗脑费(一期15天,计3300元)”等等威胁我们,并经常打电话到爱人单位进行骚扰。18天后,因断食身体极度虚弱,洗脑班负责人便要我单位交钱带人走。后来单位对我说:钱从每月工资里扣。『我要求撤销处份,恢复工资,(因受单位处份的一年多里,我一直正常上班,并且不给节假日加班费,没有病假和事假)。可单位说不行,要先交洗脑费』。因我不交,单位拒不撤处份。

六、2002年5月9日,因资料点被破坏,我们被非法拘捕。然后,张市桥东第三刑警大队把我们住处的钱财及设备等物品共计8万余元非法搜走,(包括一辆汽车)。十多个同修被抓、被打、被迫害,有的被灌辣椒水,有的被24小时铐在铁凳子上十多天,我因为不配合他们的录相,被恶警抓着头发往墙上撞,后来我绝食36天,奄奄一息,恶警怕承担责任,我就被放了。放之前,他们还要勒索钱,爱人坚决拒绝。

七、2002年6月以后,恶警经常上我家蹲坑抓人,我被迫流离失所至今。

算上被单位强行扣除的工资,三年来,我共损失至少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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