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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评论:23条为何要层层加码?
文/吴志森
【明慧网2003年2月17日】第23条草案,在市民强烈反对下悍然刊宪,强行进入立法程序。保安局一味吹嘘修订后的条文如何宽松,如何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讽刺的是,这种说法,与谘询文件初推出时的宣传口径惊人相似。如果当初的版本真的宽松,又怎会有今天的修改?新版本是否真的不影响日常生活,还要经过严谨的法理论证。
  
条例草案虽然修改了,但绝对谈不上宽松,到处见到处处设防层层加码。以「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为例,据现行社团条例,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理由,可以取缔本地组织,本来已「够辣」,但现在又再加码,增加由中央启动取缔机制,把内地与香港南辕北辙的法律概念混在一起,搞得与内地有关系的香港组织,尤其宗教和政治组织风声鹤唳,严重威胁香港结社自由。
  
更严厉的是,会在被告缺席、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实行秘密审讯,完全违反香港法治精神。
  
又例如煽动叛乱罪,煽而不动也会入罪,对言论自由已构成严重威胁。条例草案撤销了管有煽动刊物罪,但却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罪,更把刑罚大大加重,监禁7年,罚款50万。写一篇被视为「煽动性」的文章,当然要把文章刊登人家才会留意,一旦罪成,既犯了煽动叛乱罪,又因「处理煽动刊物」而得咎。书生论证,一篇文章随时两罪俱发。除了「避秦」,只能是「噤声」。
当日前一篇文章: 明报专访资深大律师梁家杰:自动禁制仍然存在
当日后一篇文章: 明报:八成中产担心廿三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