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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存心隐瞒23条内容 新颁草案震惊法律界(图)
从属外提供或接受内地取缔组织物资 港组织也将被禁制
【明慧网2003年2月15日】香港当局今天(14日)正式在宪报中刊登备受争议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启动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程序。法律界人士对草案新增添有秘密审讯之虞的条款表示震惊。


图为去年12月15日6万人在港游行抗议23条立法。(法新社)

从14日刊登宪报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条文内容来看,香港政府一直向公众隐瞒立法条文内的一些重要讯息,欺骗和误导市民。港府提交予立法会讨论的第二十三条蓝纸草案里面,突然出现一些于去年九月公众咨询文件和港府公布一月修订立法条文都没有提及过、与很多市民及团体息息相关的条文。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于十二日下午到立法会宣读政府就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声明,媒体以为叶太会按照惯例,当天会后随即举行记者会,怎料空等一场。叶太于十三日才举行记者会,回答记者询问。结果,记者一问之下,才知道香港的组织即使没有真正犯罪,也有可能受到取缔,而取缔的原则,除了政府一直以来强调的所谓该团体「从属内地被取缔组织」之外,却原来本地组织向内地被取缔组织提供物资或接受内地被取缔组织的物资,也算犯罪。与内地个体和团体过从甚密的香港人或组织,很容易掉进第二十三条法网。

* 从属组织在港无害 无罪

在十三日举行的记者会,有记者问叶太,关于「禁制组织」条文,如果一个组织在香港没有犯罪,但与内地被禁制的组织有从属关系,是否也有可能被入罪?叶太回答说,不会入罪,一定需要该组织在香港的行为也危害到国家安全,如果该组织是在香港举办一些康乐或宗教性活动是没问题的,不会触犯「禁制机制」。不过,叶太下面的回答却并非如此。

有关保安局启动「禁制机制」的原则,有记者指出,中央政府的禁制证书是法律方面的需要,禁制的前提,必定是要和国内的被取缔组织有从属关系。叶太则表示,香港人士声援国内的组织,提供物资给内地组织,而该组织在香港的活动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才会启动禁制机制。

* 供物资予取缔组织 有罪

叶太进一步指出,本地组织即使没有真正犯罪,也有可能受到取缔是对的,因为如果国内有一个暴力分裂国家的组织,而本地的组织提供资金给该组织,协助进行暴力分裂国家的活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便需要受到禁制,即使本地组织所提供资金行为的本身未必是一种罪行。

记者追问为什么政府不可以等到这个组织真正犯了法,政府才去取缔?叶太辩称,整个禁制机制的精神就是如果国内有一个组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需要命令要取缔的话,在香港有一个从属组织,我们要研究要不要禁制它,要考虑的是它是否从属于该内地组织,有没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那纯粹是禁止,不产生这个团体立刻犯了刑事罪行」。

* 接受内地取缔组织物资 有罪

有记者要求叶太解释,政府在最新印制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内容中,在「从属」的定义有一项新增条文,指本地组织「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内地组织的可观的财政上的资助、补充或支援、或数额可观的贷款」,是否有扩阔将「从属」的定义使更多团体受牵连之嫌。叶太回答说,并没有扩阔了从属定义,她指政府是参照本前的社团条例。

记者又指出,政府于今年一月公布的一些修订和澄清时,未有向外公布关于从属定义中关于「资助」的字句,叶太就辩称,一月所公布的只是政策方向的新修订,详细的细节一定要看条文。

香港政府于一月公布第二十三条立法的一些修订时,并没有提出上述内容,而只是一面倒到指出政府采纳了公众的意见作出了九项条订,并删除了某些条文。刻意制造温和形象,解除市民的戒心,然后于前天突然公布以上不合理的条文,让市民防不胜防,恍然大悟随时可能身陷囹圄,并且生活在白色恐怖阴影中,惶惶不可终日。

* 港府否决公众利益抗辩权利

针对大律师公会关心的「以言入罪」问题,记者问叶太在这一点上有没有条例能够做到澄清市民的疑虑?叶太说,新闻界最关心的是有没有「公众抗辩」为理由,有足够的理由不引进辩解。

叶太指出,不支持「公众利益」的辩解,有两个理由,一是一般性的意见,英国政府所依赖的,有关的罪行应该清楚界定,辩解的理由也应该清楚界定,如果做了非法的披露后再说这是没问题的,是合乎公众利益的,会制造一大块很不清晰的情况,引起了很多问题;一个人如果相信因为公众利益而披露了构成不能扭转地伤害了国家的安全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他披露了,但是这是不合乎大众利益的,他便要坐牢。

叶太表示,有两个方法处理上述问题,一是把保障资讯范围收窄,按照《基本法》中央政府负责的资料,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狭窄,关于经济与香港的问题都不包括在内,如果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披露相关材料才是犯罪。

* 法律界:“闻所未闻”

法律界人士对草案新增添有秘密审讯之虞的条款表示震惊。香港《苹果日报》总结新公布的《国安条例草案》中,指出其中仍然存在多项令人担忧的疑点,例如被中央政府取缔的内地组织,港府无须再证明等等共八项。但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有关香港的被取缔组织上诉的机制。据BBC报导,根据新公布的《国安条例草案》,法院可以在受影响人士或其代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展开聆讯,另外上诉人没有获得当局提供所有遭取缔的原因的情况下,聆讯也可以开始。

香港媒体引述来自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余若薇的话说,类似缺席审讯及秘密审讯的做法在香港没有出现过。大律师公会前主席、基本法23条关注小组成员梁家杰也指出闭门审讯在香港闻所未闻,禁制组织牵涉到港人结社自由的人权,不应该被剥夺。

报道引述余若薇形容这些在咨询文件中从未出现过的条文,比咨询文件还厉害。报道同时说,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质疑特区政府公布的《国安条例草案》破坏“一国两制”。报道指这些新纳入蓝纸草案的条例使法律界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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