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12月1日】2000年11月20日,我去公安分局看守所看望已被非法判了劳教将要被绑架走的同修,我为她们每人买了一条棉裤(有七人)。就因为我为她们买棉裤,所长对我进行了盘查,得知我也是修炼法轮功的,所以就上报了局里,就这样他们把一个没犯任何法的好人强行关在了看守所里,关押了长达五十五天。当时开了一张拘留证,拘留理由就写了“法轮功”三个字,后来由于我不放弃修炼,所以他们就又追加了三个拘留证。我主要控告他们以下几点: 一、扣押好人 二、无任何理由为我戴刑具(手铐)长达五十五天。 三、无任何理由关小号九天 四、勒索钱财:1、所谓保证金3000元;2、伙食费:550元(每天10元,两顿窝头、菜汤);3、日用品:100元。(只有几样简单用品)。亲人为了我能早日一天放出来,请客送礼花去了几千元。这次拘留我家经济损失达7000多元。 2003年1月30日,也就是农历腊月二十八,公安分局一行六人开着警车又来到我家抓人,理由是我给他们局里两名曾经迫害过我们的警察写了两封公开信。这群没有了人性的江××的打手,不顾一切,大过年的抓人。我女儿哭求了一个多小时:“别把我妈抓走,让我们一家人过个团圆年吧。”(因当时我在外流离失所十个月,刚刚回家两天,丈夫在外打工才回来半天)女儿凄惨的哭求没能打动他们的心,最后硬是两人拽胳膊,两人拽腿把我从三楼拖到楼下警车上,把我带到了看守所。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我丈夫就来接我了。我觉得很奇怪,这么快就放人了?到家后才知道交上3000元钱,马上放人(没有任何收据)。他们的目的就是勒索钱财。在江××对待法轮功修炼者要“经济上搞垮”的邪恶政策指挥下,它们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制造了又一起从抓人到放人前后不到四个小时的绑架勒索钱财案。 2003年4月23日,公安分局用张贴诬蔑大法的标语作诱饵,派人蹲坑抓人这种卑鄙的方式,又开始迫害大法弟子。为了维护大法,我去撕毁标语,结果又落入它们手中。为抵制迫害,我绝食绝水抗议它们对我的关押。这次我主要控告它们以下罪行:在我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1、多次打我耳光;2、让我坐铁椅子长达一天;3、野蛮灌食;4、第六天放人时,又勒索300元钱。 几年来公安分局对我多次迫害,使我和家人亲属在精神上受到伤害,经济上蒙受损失,肉体上受到折磨。我被迫害的经历证实了江××在迫害法轮功中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凿。所以我强烈要求追究江××及其追随者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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