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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香港:全球华人关注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
【明慧网2003年1月11日】自由亚洲电台2003年1月10日报导,基本法23条立法如箭在弦,港人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倘无回天之力,则香港自蹈死地矣。

连日来,全球各地华人都掀起了反对23条的抗议运动,其中美国聚居粤语地区华人最多的城市旧金山,就有10个团体联合召开研讨会和联署抗议声明,他们是来自美国香港人联合会、港澳华人联会、柏克莱加大香港学生会、加大“中国论坛”、全球华人反对23条联盟、民主教育基金会等等民间团体。

基本法23条订明危害国家安全之“七宗罪”,即:颠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组织干预本地政治事务、与外国组织有联系这七项罪名。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香港的传媒,9月间的23条咨询文件公布之后,已立即有一成的传媒工作者表示要转行。按2002年9月港府草拟的立法咨询文件,凡事涉中央和地方,传媒未经过批准而报道的,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香港《争鸣》杂志社长温先生在会上发言时举例:1980年《争鸣》驻广州记者得到邓小平关于“四项基本原则”讲话稿,《争鸣》予以发表,其实记者得到邓讲话稿两天后,香港一政协委员就把该稿全文交给温先生了,但那位驻广州记者因“泄露国家机密”被重判12年!

我们且来看看美国的例子,1791年,美国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及请愿的权利。1971年《纽约时报》起诉美国联邦政府,就援引这一《权利法案》而一举得胜。当时美国政府某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国防部)的越战机密文件,该报旋即作出系列报道。美国司法部长致电该报,不得继续报道;尼克松总统申请到了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制令,理由是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指政府违宪,政府的动机是“政治审查”而非维护国家安全。最后最高法院判政府败诉,其间的法律依据:“五角大楼文件案”的要害在于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个人或媒体去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个人和媒体滥用“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可以在事后依法处罚,而不能一开始就禁止他们说话,剥夺他们的自由。最高法院告诉政府:关于不能公开这些文件的理由,可以理解,但宪法高于一切,所以法院不允许政府阻止报纸发表这些文件和相关报道。

反观香港,反颠覆法一旦确立为法律,香港言论自由之空间,已被封杀。至于“煽动叛国”和“泄露国家机密”条款,称:香港民间组织与中国内地或国际社会的政治组织有联系,只要政府认为该组织有“反动”和“颠覆中央”的意味,无需法律判决,保安局长就有权取缔。按已公布的立法咨询文件,凡香港公民,无论在任何地方(旅居外国),只要违反有关23条的法律,香港政府都有权追溯逮捕(指该公民重新入境香港时加以逮捕)。而居港以及旅居外国的香港人及其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包括被中央定义为“反动”的组织)有联系的,不在少数。柏克莱加大香港学生会的主席就指出。他本人是基督教徒,不但与外国教会有联系,也曾经多次回中国,与国内教徒也有联系,这些国内教友多属不被政府承认的地下教会。如此,他就难逃23条恶法的处罚,香港人的政治、文化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受到了莫大的威胁。

如美国《纽约时报》社论指出,23条立法若获得通过,香港和中国双双受害。香港作为世界重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将势微,而北京剥夺香港自主权,也将降低北京和台湾和解的诚信度。该社论说:23条法案严加限制港人自由,让政府有权去镇压它认为不可容忍的政治活动、异议表达和资讯传播。

香港由兴入废,由荣而枯,对中国有何好处?这偏偏是专制独裁者不愿意去想的问题。而香港人永远要依附着他们的思路去苟活吗?难道这真是全体中国人的宿命?

当日前一篇文章: 陆委会:台湾保障宗教自由法轮功属合法社团
当日后一篇文章: 加拿大约克区时代标志报:23条立法可能会把一些组织定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