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9月6日】 刘教授: 据悉你受“一言堂”宣传误导,曾在《云南法制报》上发表文章,针对法轮功现象从刑法角度提出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观点,并在一些刑法专题讲座中为江XX打压造势。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跟刘教授商榷: 一、知识分子的良知 1999年7月后,江XX为了一己之私,操纵国家机器,诬陷法轮功,对法轮功进行空前的迫害,讲真话、重道德的人被抓、被打、被虐杀。江氏打击真善忍,就是打击人类最本质的善念和良知。一个人是助纣为虐,还是呵护善良,这是对世间每个生命的大考验。 经过三年多的苦难历程,法轮功在世间根深叶茂,现已洪传世界50余个国家。法轮功的学员中,既有农民,工人,学生,也有各行各业中的成功人士,如画家章翠英,原中央乐团音乐家陈凝芳、陈汝棠夫妇,歌唱家关贵敏,奥运女子游泳银牌得主特纳和许多博士、硕士、教授等。并不是如你所说法轮功学员大都是一些老头、老太,所谓的“没有事干的才练法轮功”。 我相信你的亲戚朋友中可能有炼法轮功的,你既然想研究法轮功现象,就找一本《转法轮》看一看,了解一些法轮功真相,再用知识分子的良知作出判断。千万不要人云亦云,给别人当枪使,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哪! 二、善法、恶法 你在刑法专题讲座中提到了“善法和劣法”的观点,我是赞同的。按现在中国大陆最新的法理学观念,法治首先是指立法上的“善法之治”,执法上的“真法之治”,“法治当中的‘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准则,在观念形态上它已转化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义”(见山东大学副校长徐显明的法理学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也就是说法律的本质是用来维护道德的,刑法打击的是失德的坏人,其作用是惩恶扬善。法律不能违背正义公平的良知,被人用作迫害好人的工具。 你把法轮功与历史上的教派作比较,说什么人多了,“也许”就会被人利用等等,这实质上是没有根据的臆想,为邪恶的迫害造势,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江XX的“法治”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先在国外给法轮功扣上个帽子,然后全国人大才制定对刑法第三百条扩大解释的修正案。一个有权力的人的讲话就是“法”吗?这样自毁法制的“法”还不是恶法吗?“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见山东大学副校长徐显明的法理学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一师一法一亿徒”,这么多人在做“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比好人还要好的人,好人还怕多吗?炼功人讲无求而自得,不求名,不求利,这样的人会被利用吗?法轮功学员反对的是邪恶的迫害,要求一个合法公正的修炼环境,讲清真相,和平抗争,维护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难道有错吗? 三、人心问题 你在刑法专题讲座中提到了一些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及一些不良现象,说现有刑法不够用了,还要再增加许多罪名条款,并提到犯罪人类学的观点:有些人“天生”就是犯罪分子,应该严厉打击。 “人之初,性本善”,所谓的坏人只不过是本性被埋没了。秦朝峻法严刑,焚书坑儒,激化社会矛盾,终二世暴亡。因此,我认为,以刑去刑无异于舍本求末,根本的原因是人心的问题。 法轮功创始人在《转法轮》中写到:“我们还讲了,我们人人都向内去修的话,人人都从自己的心性上去找,那做得不好自己找原因,下次做好,做事先考虑别人。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变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变好了,治安状况也就变好了,说不定还没有警察了呢。用不着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里找,你说这多好。大家知道现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为什么还干坏事?有法不依?就是因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见时,他还要做坏事。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也用不着你打抱不平了。”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云南大学函授学员 2002年8月20日 附:刘艺乒,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52号 传呼:(0871)128-214696;电话:(0871)5036032(家);手机:13608840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