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9月21日】日前长春当局要对插播有线电视的法轮功学员判重刑,并引用法律的某条某款指控他们犯了所谓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和“利用XX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这两个罪名用在大陆独裁者江XX头上才是最合适不过。 在中国大陆,“广播电视设施”是用百姓的血汗钱购买和维护的,电视台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来自百姓的血汗钱,所以电视台是属于民众的,应该反映民众的声音,应该播放民众需要知道的信息。可是如今,所有的电视台都被独裁者江XX霸占为自己的喉舌,吹嘘自己,欺骗百姓,诽谤无辜。在几天前发生的“南京大毒杀”惨案中,所有的电视报纸都在掩盖真相,同时继续兜售所谓“三个代表在基层”之类的假货。这些野蛮的做法才是真正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至于说“破坏法律实施”,这更是非江氏集团莫属。为了迫害法轮功,江XX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一个610办公室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对法轮功学员判刑,任意绑架法轮功学员进所谓的学习班进行野蛮洗脑、酷刑折磨,该组织完全是类似纳粹盖世太保之类的恐怖组织,江XX的恐怖活动才真正是“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记得99年底“人民日报”发表一篇匿名评论员文章,告诉人民“邪教的几大特点”,可是海内外一致认为这几大特点简直是对中共量体裁衣定做的。如今,被独裁者操纵的法院(其实是枉法之院)所抛出的两个罪名同样是对江氏集团再合适不过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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