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9月20日】今年三月份长春的法轮功学员插播有线电视,直接向观众讲述自己受迫害的事实,可是日前长春当局居然要对这些法轮功学员判重刑,说他们犯了所谓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XX破坏法律实施罪”,这种做法一言以蔽之,就是:只许独裁者杀人,不许受害者喊冤。 到今天为止,被大赦国际评为“人权恶棍”的江XX的独裁政权已经至少将480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可是在中国的电视报纸上没有丝毫法轮功学员的声音,法轮功学员到北京的“信访办”上访马上就被抓进拘留所遭到酷刑折磨,他们自费印制传单向公众散发则会遭到警察的绑架和枪击,在这种情况下,长春法轮功学员用插播电视的方式向公众呈诉自己的冤屈,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难道只许独裁者杀人,不许受害者喊冤? 在西方民主国家,插播电视当然是不对的,因为民众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声音,他们示威游行的权利也得到保障。可是在江氏独裁政权控制的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渠道行使中国宪法赋予他们的言论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有权利插播电视。政论家胡平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人们平时是不应该从窗户跳进跳出的,但是假如一个人的家门被歹徒堵死,我们能责怪他从窗户跳出来吗? 在中国大陆,电视台是被老百姓的血汗钱养活的,理应反映百姓的疾苦和冤屈,而百姓也有权利通过电视知道当权者凌虐人民的事实。可是如今,这天下的公器却成了独裁者一人的喉舌,在黄金时间无耻地吹嘘自己代表了贪官、酷吏和污秽的三个代表,同时以文革的方式批斗一个修心向善的和平群体。这才是真正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而法轮功学员插播电视,是还公器于天下,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从而维护了中国的宪法和民众的利益。 新华社还说什么法轮功有组织、有资金等。法轮功学员在国内被虐杀、在海外被骚扰,难道他们不能组织起来以和平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吗?至于说资金,法轮功学员有自己的工作,其中不乏成功人士,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倒是江氏独裁政权,不劳而获,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江XX在工人下岗、农民卖血的时候,还花费巨额百姓血汗钱,替自己买专机四处出游卖唱,让自己的儿子亦官亦商,以“窃国者侯”的方式据国家财富为己有。同时,江XX还花费巨资在大陆各地从上而下建立了一个类似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的恐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绑架法轮功学员进洗脑班,进行酷刑折磨和精神摧残。这才是真正的“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法轮功学员以和平的方式抵制邪恶,在酷刑、虐杀面前坚强不屈,他们是在维护着人间的正义和人类的福祉,应该得到我们所有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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