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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警诬告案有罪裁定的质疑
文/香港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2002年8月20日】法轮功在大陆被残酷镇压,而在“一国两制”的香港尚可以自由炼习。法轮功修炼者的权利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尊重与保障不仅受到法轮功学员的关注,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希望香港的法治与人权能继续存在的人士关注。毫无疑问,最近的起诉案是对香港司法系统能否不畏压力主持公道的直接考验。

不幸的是,在8月15日,香港西区裁判法庭没能通过这项考试。裁决明显没有表现出香港法庭应有的尊重法治、决心维护人权、具有高尚专业道德的品质。黄汝荣裁判官对关键证供视而不见,对相关法律谈而不用。他对十六名学员的定罪无论从事实或是从法律角度都无法成立。

而且,在宣判时,裁判官不时声称对某些证供或相关法律给予充分考虑,但这些考虑在他的裁决中却杳无踪影。不难发现,黄先生其实只是为了掩盖他不公正的裁决而说些动听的话来迷惑公众。黄汝荣法官在审理此案中的表现,只会严重亵渎了法官的神圣职责,动摇了市民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这种不道德的手法与肆意践踏法律的大陆法庭所采用的手段何等相似!大陆宪法也规定保障公民言论、集会及信仰自由。但我们都知道由于内地法律系统几乎完全听命于于政府当权者,没有任何独立可言,法庭经常知法犯法,制造许多冤案,使正常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实践,发挥不了作用。

五年前,香港人民得到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同时也被告知我们的未来会更美好。但如果香港社会民众不在江泽民极权的压力下挺身而出维护香港的人权法治精神,不但“一国两制”会名存实亡,香港更会失去一个自由社会的地位,而且在国际舞台上会很快声名狼籍,港人的未来忧患重重,那将肯定不是我们盼望的美好未来。

关于阻街

裁判官将他的裁决完全建立在控方证人提供的片面证供上,没有承认或采纳辩方提出的一些至关重要的事实与证据。

1.裁判官没有承认在中联办康干诺道西的大楼外有很开阔的空地。在140平方米的空地上,16名请愿学员仅占用了7平方米,在前后左右都没有阻塞任何通道。

2.裁判官没有指出控方未能传唤任何途人或中联办工作人员为“阻街”作证。而且,无论是警方还是中联办保安,都无法提供曾向他们“投诉”的市民的任何外型描述。

3.裁判官提到的“数小时的非常说明问题的录影证供”中,并没有摄录在请愿开始后第一个小时的情况。警方在架起铁马后,及将整段行人路封锁后,才开始摄影录影的。警方录影带其实有力地证明是香港警方造成了“阻街”“,而不是法轮功学员。

4.很明显,裁判官试图回避示威规模属于小型这一事实。当谈到这方面时,裁判官用词含糊不清,说:”示威规模……时有变动波动。“避开不提示威规模最大时才达到了16个人。而且,警方在示威人数只有4个人时,就进行了干预。

5.裁判官认定,在宽阔行人路上举行预期三天的和平静坐“注定要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每个示威活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占些路面,有阻街的潜在可能性,但,裁判官似乎根本没有兴趣从法律角度向大家解释当时的“阻街”是到底达到什么程度、并且如何体现出来的。

6.裁判官没有依据法律条文正确裁判。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七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予确认。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

裁判官没有说明为什么警方对此次请愿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及一个小型的、和平请愿活动又如何构成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的威胁,或侵犯了他人权利自由。

关于第十一被告D11(瑞士学员 ERICH BACHMANN)

我们看到,裁判官利用贬低人格与信誉的方式,否定几乎所有被告学员的证供。

1.法官裁判官对D11的信誉进行了攻击。法官裁判官说D11无法观察当时自己是否造成阻街因为他在闭眼打坐。

事实是:D11没有一直在打坐,他的眼睛也没有一直闭着。D11完全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的情况。事实上,D11确实看到有行人毫无阻碍地通过。

2.法官裁判官污蔑批评D11作证“异常躲闪”,并说D11其实明白他们将被拘捕,却故意装作不明白。

D11在听到警告后,将内容大意翻译给其他瑞士人士听。在警方提供的录影带上,我们可以清晰地听到,D11告诉同伴,“我没有听懂全部。”

而且,当D11听到“警方将会采取进一步行动”时,从未在香港请愿的他没有想到会被拘捕,他以为警方的意思是将他们抬到162号──因为警方一直要求他们移至162号。

关于第五被告D5 (卢洁)

1.法官裁判官对D5的信誉的评价与证供不符。

法官裁判官说:D5“很明显想淡化她在法轮功中的角色。她几次强调她的角色仅仅是一名翻译。但其他证供表明,她在法轮功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事实: D5很明确地告诉法庭,她在请愿活动前的一次聚会中担任了翻译。D5从来没有说她在其他场合也仅仅做翻译。而且,D5直接了当地告诉法庭,她在请愿当天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D5的证供并不矛盾。另外,D5在法轮功活动中起什么作用其实与本案根本无关。

2.法官裁判官基于个人感觉宣判D5袭警成立。

法官裁判官说:“(警员)的叫喊声自然是自发的,我不相信这是构陷或错误………被咬的感觉体会胜于言传。不可能有错。”

事实:在警方录影带显示,“受害”警员在大叫之后,立即察看了她的小臂的里侧与外侧,还指着小臂肚(内侧)近手腕的地方意示受伤,但当时没有看到伤痕或牙印,而且从警方录影可以明确看到,D5的嘴部不可能接触到警员小臂的内侧。而且,如果真的被咬,应立即知道伤在哪一侧,和当场会看到牙印。稍后的验伤也没有发现咬伤的痕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D5咬了警员,事实上D5也没有咬。警员的大叫有可能是手碰到其他地方而被弄痛,如D5衣服上坚硬的饰物。法官裁判官对D5袭警的定罪完全基于个人猜测,是毫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判断。

法官裁判官无视证供,攻击D5的信誉。其实,法官裁判官多次采用主控官的立场,甚至原话。

其它不公正对待

仅列出众多不公的其中数点:

1.法官裁判官对辩方两位律师显示出极大敌意,甚至对其中一位进行人身攻击。

2.法官裁判官对警方控方没有必要地、夸张地大加赞美。警方在拘捕过程中,向学员施用了令人异常疼痛的指压,致使9人受伤,当场感觉头晕、乏力、疼痛、恶心。有些人的不适在大约两周后才消失。无疑有社会人士认为警方行动“克制”,但面对以和平理性著称于世的法轮功请愿活动,警察难道还要像对待暴徒那样对待他们吗?难道不应该相应于这种平和而表现克制吗?况且,本来就不应该干预他们,更不应该拘捕他们。

3.法官裁判官在聆讯过程中,允许控方盘问与案件无关、令人感觉在收集情报的问题。如:你的房租是谁付的?谁是你们“组织”的主席?谁负责设计、印刷你们的单张?辩方律师提出反对,法官裁判官大多迅速否定。虽然有一次赞同,但他竟然还是允许控方继续盘问类似问题。而控方对辩方的提问提出反对,法官裁判官往往同意,居然有数次未等辩方解释就迫不及待地同意了。

4.裁判官指责被告在中联办(160号)正门前请愿完全没有顾及其他公众人士。事实是恰恰相反,选择在160号请愿,较诸在162号外或在后门附近请愿,更不可能对公众构成阻碍。

当日前一篇文章: 坚信大法 坚信师父 没有过不去的关
当日后一篇文章: 荒谬的判决──“法轮功袭击警察,警察同情法轮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