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8月18日】 A.H. 你好, 谢谢你8月8日给外交部关于法轮功学员的来函。你的电子邮件送到了外交部的亚太司。 大概你已经知道瑞典政府对法轮功在中国受到迫害的问题非常重视。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与中国领导人会面时,还是与法轮功学员的会面中,我们都一再重申我们对此问题的立场。对你在信中提出的香港诉讼案,我们也在密切地关注。瑞典以及欧盟多国都在不同场合中对香港政府重申我们期待香港保证独立民主,按照香港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时的协议,保证自主权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提出不同观点及和平集会等是做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这些都应该在每个国家受到尊重。 诚挚的 (姓名略) 瑞典外交部 200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