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8月13日】 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 兹送上70案例中2002年6月14日第266号问题的答复之复印件,该问题为(丹麦)外交部长对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的一份书面质疑的回复。 (丹麦)外交部 Per Stig Miller(签名) (正文) : 六月二十四日 2002年7月22日 丹麦议会司法委员会于6月14日所提问题, 普通部分– 附件第691号 问题 “部长将如何在中国高级政要访问丹麦时,保障言论自由,其中包括法轮功运动的追随者的言论自由?” 回复 在外国对(丹麦)进行访问期间,无须采取任何特殊程序以保障言论自由之必要。任何人及运动(团体)可在我国宪法许可范围之内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合法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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